单位文秘网 2021-10-02 08:17:02 点击: 次
瘦肉精、毒奶粉、地沟油、问题胶囊……近三年来,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2013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首次明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
法律福音:《解释》第八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法眼观象:维护食品安全,需要严刑峻法。
卫生计生委:严格管理药品市场
据统计,我国药品批发企业共1.3万家,零售药企42万家。其中,从事药品批发的小型企业居多,致使行业内乱象丛生,存在药品经营行为不规范、购销渠道不清、票据管理混乱等问题。
2013年6月1日,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正式实施。新规增加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仓储温湿度自动检测、药品冷链管理等新的管理要求,从药品经营企业人员、机构、设施设备、文件体系等质量管理要素的各个方面,对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运输、售后管理等环节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法律福音:针对药品批发企业。第五十一条规定: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冷藏箱及保温箱具有外部显示和采集箱体内温度数据的功能。
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质量可追溯,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计算机系统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措施,防止过期药品销售。
针对药品零售企业。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法眼观象:规范药品销售渠道、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等,保障用药安全。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6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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