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10-27 09:48:24 点击: 次
保险基础知识: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
1.偿付能力监督管理
(1)偿付能力概念。偿付能力与偿付能力额度。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
付其到期债务的能力。
在保险经营中, 保险人先收取保险费, 后对保险损失进行
赔付。先收取的保险费被视为保险人的负债,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被视为对负债的
偿付。偿付能力大小用偿付能力额度表示。 偿付能力额度等于保险人的认可资产
与实际负债之间的差额。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分为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即在某一时点上保险公司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是指由保险法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布有关管理规定的,保险公司必须满足的偿付能力要求。
如果保险公司认可资产与负债的差额低
于这一规定的金额, 即被认为是偿付能力不足。
我国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的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 低于规定数额的, 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最低偿付能力的确定,保证金的提存和法定再保险业务的安排等方面的规定,都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
(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管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管理是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行的监督和管理, 包括偿付能力评估和偿付能力不足处理两个环节。
1)偿付能力评估。偿付能力评估是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否充足进行的评估、检测。
预防性的保险偿付能力指标监督管理。
为了评估和检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许多国家都制定保险偿付能力监督管理指标。
保险偿付能力监督管理指标的性质属于监督管理中的预防性指标, 而不是强制性的指标。
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督管理指标管理规定》 ,中国保监会可通过预警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态和变化趋势进行监测, 对指标超过正常范围的个数达到 4 个以上的公司,保监会将要求公司进行解释、 提交改进报告, 或者实施进一步的检查以评估其偿付能力。
强制性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督管理。
具体包括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和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的确认。
一般地说,偿付能力监督管理直接表现为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督管理。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督管理指标管理规定》明确指出,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 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 稳健经营, 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为配合对偿付能力的监督管理, 应建立及时的财务报告制度。
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定期检查保险企业的财务报告,发现有问题的企业,及时进行处理。
2)偿付能力不足处理。偿付能力不足处理是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所
作的处理决定,包括责令保险公司补充资本金、办理再保险、转让业务、停止接
受新业务、调整资产结构等措施直至对保险公司接管。
按照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督管理指标管理规定》 ,凡是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保监会将根据其严重程度分别采取责令提出整改方案、责令分保、限制经营费用规模、 责令拍卖不良资产、 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直至责令停止新业务和依法接管等措施。
在保险监督管理实践中, 偿付能力监督管理的实际内容大于偿付能力额度监督管理,涉及保险公司的许多方面。
因为影响偿付能力的因素有很多, 或者产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原因有许多,包括资本金和盈余、定价和产品、投资、再保险、保险准备金、资产负债匹配及公司管理等。因此,如果简单地将偿付能
力监督管理视为偿付能力额度监督管理, 而忽视对影响偿付能力因素的监督管理,实质上将偿付能力监督管理变为事后监督管理, 这样就不能有效对偿付能力监督管理。可见,偿付能力是整个保险监督管理的一个核心内容。
2.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保险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过程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主
要包括以下环节。
(1)保险机构监督管理。
1)对保险人的组织形式的限制。保险人以何种组织形式进行经营,各个国
家和地区根据本国国情均有特别规定。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行业自保和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已相继出现,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XXXX]23 号)明确规定:“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 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 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
2)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的许可。目前在保险市场准入的处理原则上,各国大致有两种制度, 一种是登记制, 即申请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进入保险市场的基本条件,就可以提出申请, 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进入市场。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政府主管机关必须予以登记。
另一种是审批制, 即申请人不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而且还必须经政府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进入市场。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主管机关不一定予以批准。
我国对保险市场的准入采用的是审批制。关于设立保险公司的基本程序。
我国对保险公司实行较为严格的审批制度, 根据
保险法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设立保险公司需经过申请、筹建和开业段。
3 个阶
4)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督管理取决于各国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民族保险业发展程度等因素。
一般发达国家对外资保险企业限制较少, 而发展中国家为维护本国利益, 对外资保险企业的开业条件、 经营业务范围、投资方向及纳税等都有严格要求。
(2)经营范围的监督管理。保险公司所能经营的业务种类和范围由保险监
督管理部门核定, 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对经营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保险人可否经营保险以外的其他业务,即兼业问题; 二是同一保险企业内部, 是否可以同时经营性质不同的保险业务,即兼营问题。
(3)保险条款的监督管理。鉴于保险的专业性以及保险合同的附和性,有
的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条款进行比较严格的监督管理。 对保险条款的监
督管理,首先是对保险条款内容的监督管理, 即对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与责任免
除、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的监督管理。除此之外,不少
国家还对保险条款的格式、 字体和用词都有严格的规定。
对于保险条款的监督管
理,主要是通过保险条款的审批和备案进行操作。 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 ①由保
险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经营该项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执行该条款; ②由保险
公司自行拟定条款, 报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③由保险公司拟定并使
用,但在使用后一定时间内, 需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在
接到备案后对条款进行审查, 如发现条款中有法律禁止项, 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项或显失公平项, 则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修改该条款, 或终止执行该条款; ④由保
险同业协会依法制定条款。我国 XXXX年的保险法规定采取第一种方式, XXXX年
修改后的保险法赋予了保险公司制定某些保险条款的权限, 部分允许采用第二种
方式。
(4)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对市场行为监督管理的核心是对保险费率的监
督管理。保险费率监管的目的在于规范保险费率的管理范围, 确立保险费率管理
的政策及厘定原则; 引导保险市场向合理竞争与健康方向发展; 促使保险人致力
于费用管理, 提高经营效率; 避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发生, 维护被保
险人的权益。
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方式可以分为强制费率、 规章费率、事先核定费率、 事先报批费率、 事后报批费率和自由竞争费率等。
就大多数国家而言, 一般采用事先报批费率的办法。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了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管方式。(5)再保险的监督管理。对再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有利于保险公司及
时分散风险,保持经营稳定。一般在发达国家,对再保险很少直接进行行政干预,也无具体的法定分保内容。
但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一般都由政府出资成立了官方专业再保险公司或开展半官方的政策性再保险业务, 并对再保险进行监督管理,达到限制保险费外流,保护本国保险业发展的目的。在我国,保险法及《保险公
司管理规定》均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 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坚持优先国内分保原则。此外,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承保的业务超过一定限额时,
超过部分必须办理再保险, 至于向哪一家保险公司办理, 保险法并无规定, 保险公司可以自由选择。
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条明确了对再保险的相关规定。
(6)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资金运用是保险企业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也
是保证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重要手段。 保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总体来讲有资本金、
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
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保金和保户储金等) 和其他资金三部分。
保险公司资
金存在的形式是各种资产。
保险公司的资产按用途的不同, 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
是投资性的资产,其目的在于保值增值; 另一类资产属于保险公司营业用等资产。
在比较成熟的保险市场上, 在保险公司的总资产中, 投资性的资产一般占绝大部
分。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需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寿险公司而言,如果资金运用收益率达不到寿险保单的预定利息率就会发生利差损, 导致保险公司的亏损, 不仅影响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甚至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履行保险责任, 从而影响被保险人的利益。
因此,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监督管理是必要的。
一般来说,保险资金运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定资金运用的范围、 形式及各投资形式的比例限度等。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包括银行存款,
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买卖中央企业债券,长期大额协议存款,投资银
行次级债券、银行次级定期债务,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回购,保险外汇资金
境外运用,直接股票投资等, 正在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 创业投资企业试点
和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等。保险资金的运用应遵循投资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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