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2-02-17 08:13:04 点击: 次
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已经结束,作为国民经济支柱的汽车产业又一次成为代表与委员们热议的话题。汽车产业已经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还是社会问题,甚至涉及到行政体制改革等问题。近50位来自汽车行业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更是针对汽车产业提出了诸多议案、提案,探讨我国汽车产业现状,寻求汽车产业发展的未来之路。本期《汽车纵横》杂志特别选编了本次“两会”汽车行业代表的精彩提案和建议等内容,同时回顾了过去五年“两会”的提案和成果。
加大汽车尾气污染整治
提出人
宗庆后
全国人大代表
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关键词:尾气排放、油品等级
内容摘要:
车辆限牌、限行、限购等对治理拥堵、污染只是短期效应,经济内需存在却被政策抑制,无疑影响发展。解决问题的最佳选择从来不是控制,而是疏导。
建议:
1、提高尾气排放环保标准,加大尾气排放的监管力度。
2、提高油品等级,统一使用国五标准汽柴油。建议政府推动炼油厂提高油品等级,全国统一使用国五汽柴油标准,以提高汽柴油的燃烧率,从而降低汽车尾气污染。
3、在柴油车、公交车等高污染车辆上加装铂金过滤器。
完善汽车社会配套体系规划
提出人
王凤英
全国人大代表长城汽车总裁
关键词:城市规划、汽车社会配套体系、城镇化建设
内容摘要:
现阶段国内多数大、中型城市和部分新建城镇在刚步入汽车社会后就患上了“汽车病”,因此,提出建议:
1、政府及相关部门从城市功能区域规划、路网规划、停车设施规划、汽车配套服务体系等方面入手,完善汽车社会配套体系规划,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与汽车社会的和谐发展。
2、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提前做好系统配套建设的规划、政策和管理上的准备,在制定规划的过程中,既要有科学预见,又要充分考虑现实的可能性,使规划尽量切合实际,与新城镇建设的发展相适应,真正为广大居民带来福祉。
三超行为应纳入危险驾驶罪
提出人
施杰
全国政协委员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关键词:三超、危险驾驶罪、处罚
内容摘要:
多年来,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持续不断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从严查处客货运车辆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但从实际情况看,客货运车辆“三超”行为一直是造成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这固然有客运企业监管责任不落实、客车安全性能亟待提高、驾驶员素质和安全意识不高等因素,但现行法律对客货运车辆严重“三超”责罚不相当、违法成本过低,是造成违法行为频发的重要原因。
建议:
1、客货运车辆驾驶员多次超速、超员、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行为应纳入危险驾驶罪。这项建议并不是指一旦客货运车辆发生此类行为就一概入罪,而是同一客货运车辆的行为同时满足“三超”中的任意两个,且客货运司机因“三超”受到行政处罚超过一定次数的,则纳入危险驾驶罪进行处理,而对于具体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情况则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对于客货运车辆“三超”行为,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员及车主予以顶格处罚。由于“三超”行为造成恶性交通事故的客货运车辆,还应吊销其所属公司的客货运输资质并罚款。此外,要加强对客货运车辆改装公司的监管,对于违法改装增加运载吨位的或是改装后不符合当地规定的,一经发现或核实,一律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进行罚款。
合标“黑车”加入出租车队伍
提出人
李书福
全国政协委员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董事长
关键词:城市规划、汽车社会配套体系、城镇化建设
内容摘要:
出租车市场应打破现行由政府和经营老板把持的垄断格局,改用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运营,允许符合标准的“黑车”加入出租车队伍。
要改变目前出租车市场的格局,建议:
1、改革现有出租车市场监管体系,由现在以公司为主的运营模式,逐步过渡到由个体经营者参加的多元化经营形式,改变运营公司老板垄断市场的盘剥环节。
2、打破各地政府指定出租车车型的地方保护主义。要从管理前期的种种市场准入审批,包括数量、车型、牌照等,转向后期的督察和服务,包括制定、督察有关出租车准入技术标准和从业标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让符合标准的“黑车”也能加入出租车队伍。
整顿汽车年检中的不正之风
提出人
巩富文
全国政协委员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关键词:汽车安全检测、数据透明、市场化、监管模式
内容摘要:
1、对汽车安全检测中的不正之风进行整顿。对于担保交钱就能逃过检验的黑中介要严加惩处,对汽车年审中出现的不正之风要严加整顿,用铁腕治理乱象,对于违法违纪人员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2、在整顿不正之风的基础上,汽车检测的标准和实测数据要透明公开。此外,要逐步扩大中小型、微型汽车检测资质单位的范围,推动汽车检测市场化。
3、借鉴德国的成熟做法,改变现在的监管模式,进一步放开对车辆检测的管理,将车辆检测的实际任务委托给更多的具有检测资质的个人(官方认可的专职人员)或者机构(官方授权的具备资质汽车修理企业或者各大保险公司),并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负有车辆检测责任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对检测合格的车辆负有一定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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