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7-29 09:32:23 点击: 次
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联合采购信息中心章程 (合作协议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随着医药零售市场的竞争日益加剧,各地的价格战、人气战烽烟四起,为了降低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管理成本,提高资金利用率,实现利润最大化,增强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在浙江省范围内成立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联合采购信息中心。为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明确各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组织宗旨在于团结浙江省内各地区的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建立为各成员服务的 非赢利性质的联合采购组织机构。提高各会员在行业中的竞争力,确保各会员的权益得到最大化体现。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实现共同发展,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降低经营管理成本,达到利润最大化的发展目标。
条 第三条 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联合采购信息中心是由省内各地区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的代表共同发起的,各大医药零售企业自愿加入的 非赢利性组织机构。实行会员准入制,各会员企业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联合采购信息中心为会员企业建立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充分发挥各会员企业在行业中的优势,弥补各会员企业的不足;制订统一的战略发展目标,形成独联体式的强势机构;在药品供求双方间搭起沟通的桥梁,为各会员企业找寻更好的发展方向,实现企业经营高效的发展目标。
第二章:会员企业的权益
第五条 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联合采购信息中心实行会员准入制,符合下列要求并愿意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医药零售企业,可以申请加入本组织:
(一)浙江省内县或县级市年销售额 200 万以上的医药零售企业,每县仅 1~3 家; (二)地级市年销售额 1000 万以上的医药零售企业,每地级市仅 1~4 家; (三)杭州、宁波、温州市区年销售额 1500 万以上的医药零售企业,每市仅 2~5家; (四)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的经营形式不限。
第六条 会员企业的权利 (一)选举或被选举成为理事会成员; (二)会员企业的经营不受组织干预,组织保护会员的合法权利;会员有权向组织请求帮助,对组织提出合理建议或批评; (三)会员企业有权查看联合采购组织的一切发展计划和文件;并有权向供货厂家查询产品采购价格及合作协议或合同; (四)可以无条件使用组织的形象和标识; (五)可以无条件使用联合采购中心网站(www.zjmpu.com)的数据、信息; (六)原会员企业对本地(县、市、地级市)新加入的会员企业有推进权和否决权。
第七条:会员企业的义务 (一)会员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和相关约定,维护组织的整体利益不受侵犯; (二)会员企业可以向组织推荐自有性价比较高的产品,提出合理的采购建议; (三)全体会员企业修改意见不得损害其它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会员企业在销售联合采购的产品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五)会员企业必须积极参与组织的联席会议及相关活动; (六)每个会员单位应有一名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领导参与联合采购信息中心的工作,并指定本企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七)加入本采购信息中心的所有会员企业,不得以任何相同或者近似的方式,组织、参加浙江省其他任何药品采购的联合组织(包括本采购信息中心内部的部分联合方式等),必须遵守维护浙江省的零售(连锁)企业联合采购中心的整体利益; (八)为维护采购信息中心的规模效益,凡加入本采购信息中心的所有会员企业,必须确保一定的销售规模。药品的年销售规模,由理事会根据每年度的药品采购计划和采购数量确定,所有会员企业必须积极参与; (九)其他义务。
第三章 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联合采购信息中心结构和理
事会制度 第八条 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联合采购信息中心由全体会员企业组成,设立理事会为最高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组织的发展方针和发展计划; 2、负责召集全体会议,选举和更换理事会成员、监事成员,决定有关费用事项; 3、审批理事会会长的工作报告; 4、修改组织章程(合作协议)。
第九条 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联合采购信息中心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以前通知全体会员企业负责人。会员企业负责人因事不能出席组织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条 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联合采购信息中心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其他理事企业负责人主持。
第十一条 公司设理事会,成员为
十二
人,成立初期由全省十一个地区企业负责人担任。理事任期
一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前,理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理事会设会长一人,由理事选举产生。
理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联合采购信息中心会决议;
(二)决定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联合采购信息中心发展计划和工作内容; (三)决定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联合采购信息中心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委任或解除采购部负责人; (五)制定组织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解除会员 第十二条 理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作为成员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联合采购信息中心设经理一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会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管理和采购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一)织实施采购部采购计划和方案; (二)订采购部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代表中心同生产企业签署有关文件; (四)制定办公室的具体规章;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采购部副经理和采购部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联合采购信息中心办公设内部人员 2~3 人,由
理事提名,会长决定。
第十五条:在理事会内设监事两名,对新采购产品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费用:在会员企业获得利益前提下收取一定的会费,用于联合采购信息中心的日常开支,费用开支必须做到公开,并保持节俭。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一)
负责采购的成员在采购过程中,私自收取厂方贿赂的,除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承担违约金二十万元。
(二)
会员在销售采购信息中心组织来的商品过程中,违反约定的零售价格的,违约会员承担违约金十万元,并取消会员资格。
(三)
会员把采购信息中心组织来的商品私自提供给非会员单位销售并造成价格混乱的,承担违约金十万元。
(四)
会员企业违反本章程(协议)约定,泄露联合采购的商业秘密的,并给联合采购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人民币 10 万元。同时,会长有权视情况决定将该企业劝退。
(五)
会员企业违反本章程(协议)约定,以任何相同或者近似的方式,组织、参与浙江省内其他任何药品采购的联合组织(包括本采购信息中心内部的部分联合方式等),一经查实则会长有权劝退该企业。同时,违反该约定的企业,还应承担违约责任人民币 10 万元。
(六)
以上违约行为经会员单位举报,并经查事确凿的,在违约金到位后奖励举报单位该违约金的 50%。
(七)
所有违约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外,其余费用由所有会员单位平分。
第十八条
[章程/协议书签署及法律效力]本章程/协议书经各个会员企业单方签署后,即具有共同的法律效力——所有签署本章程/协议书的会员企业,即获得章程/协议书所约定的各项实体权利,承担所约定的各项义务。
会员企业的签署行为,即表示其自愿遵守本章程/协议书约定的条件,并愿意就成为章程/协议书的当事人,经批准均成为本章程/协议书项下的会员单位。
附则:采购信息中心采购流程 1、会员提出采购计划; 2、对于每个产品,如果国内生产厂家少于 20 家,必须在全部生产企业进行筛选,若超过 20 家,则必须在 20 家以上的生产企业进行沟通、筛选; 3、对生产厂家的要求:
a. 在浙江省内,由采购信息中心内会员企业独销; b. 产品不得进入大流通; c. 产品包装要求上档次; d. 价格最低或和最低价格接近; e. 产品毛利达 60%以上。
4、由采购信息中心提出采购品种,经会长和监事审核后,在联合采购信息中心的网站上公布,由各会员自主选择; 5、货款直接打入生产企业; 6、由生产企业负责直接发货到各会员地址;
7、不加价原则:中心在与厂家达成供货价,即为会员单位的采购价,采购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加价或变相加价。
签约单位:
单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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