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1-10-12 08:11:20 点击: 次
信用证是当今国际贸易中应用最普遍、最广泛的结算形式,它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相互不信任的矛盾,并且使双方在结算的过程中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在我国,信用证也是进出口业务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但是,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出口商也有许多风险,如:信用证的真实有效性;进口商和开证行的资信风险;信用证具体条款隐含的风险等。出口企业应该引起注意并采取相应对策。
出口商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
事实上,出口商凭自己的力量很难或者说几乎不能确认,只能借助银行来确认信用证真实性,过去实施UCP400时,通知行通知了受益人,就意味着该通知行确认了此信用证的真实性,但UCP500实施后,银行不再承担确认信用证真实性的责任。因此在收到信用证时一定要仔细阅读通知行的通知面函,上面往往有对受益人很重要的内容,比如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的描述,对信用证的某些条款的批注,以及提请受益人注意风险防范的一些建议等。如果通知面函中有“信用证不能确认真伪”或意思类似的表述,出口商一定要加以重视,并要求开证行重新开立可以核实其有效性的信用证,或发确认电报的另一银行重新发可以核实其有效性的确认电报。如果信用证的真实性得不到确认,不如直接采用D/P at sight 或部分货款预付,部分用T/T结算,甚至托收方式结算。
调查进口商和开证行资信
出口商可以利用银行提供的服务来了解进口商的资信。具体做法是:利用和进口商签约的机会,要求进口商提供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然后出口商通过自己的往来银行,与进口商的开户银行联系,要求该银行提供有关的资料,比如该进口商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雇员人数、资本金额、净资产等。由于外国银行普遍提供这种服务,只要国内银行提出资信调查方面的要求,国外银行会填好固定格式的表格,邮寄给国内出口商的银行。这种方式费用比较低廉,适合查询金额不太大的业务。如果单笔定单的金额比较大,可以通过专业的调查公司来查询进口商的资信,比如著名的邓白氏咨询公司(在上海有办事处)。除了选择信誉好的进口商外,还要选择信誉卓著的银行,特别是在进口国经济不景气的时候,更要注意选择开证行。出口商可以查阅世界银行年鉴,聆听自己开户行或专家的意见后再选择银行。
仔细审核信用证的具体条款
在审证的时候要注意以下事项:第一,信用证的各项条款不能违背进出口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比如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利息或最终的贴现费由买方负担,但到期付款时,开证行又要求扣除利息所得税,因为根据有关国家或地方(如法国、意大利、塞浦路斯)的法律,对利息收入均征所得税。再如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要求投保伦敦协会的一切险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战争险的保险条款,虽然这两种险别可以同时投保,但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不能同时投保中外两个保险机构,只能取其一。
第二,信用证中软条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四种:一、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当开证行在某种条件得不到满足时,如未收到对方的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等,可利用条款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的责任;二、暂不生效条款,如信用证的条款规定:“This credit will become operative provided that the necessary authorization be obtained from exchange authority, we shall inform you as soon as the authorization obtained” (本信用证必须从外汇当局获批准授权书后方能生效,待获得授权书立即通知你方)或“This documentary credit will become effective provided that you received authorization”(本信用证在你收到授权书后方能生效) 等,或有类似的在一定条件下才能生效的描述或条款;三、进口商控制单据效力或使单据完全失效的条款,亦或规定出口商不易获得的单据的条款,甚至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也作不到单单一致,如,“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beneficiary and countersigned by buyer`s representative Mr. Jeremiah, his signature must be verified by opening bank, certifying the quality to conform to sample submitted on 7th June, 2004.”(受益人出具证明书证明品质符合2004年6月7日提供的样品。证书并由买方代表杰里迈亚先生会签,其签字须由开证行核实)。还有诸如检验证、检疫证等其他有关单证由某某出具并签署,且由通知行或开证行证实,规定受益人提交商检局出具的品质、数量、价格检验证明(中国商检局规定不能出具价格的检验证明);信用证规定船只、装船日期及卸货港等须以进口商修改后的通知书为准等。四、与合同不符又容易被出口商忽视的欺骗性的条款。这类软条款往往比较隐蔽,比如合同中规定可以溢短装3%,但在信用证中却未写明溢短装条款,结果受益人遭拒付;有的软条款出现在附加条款中,受益人往往忽视对附加条款的审核。
对于非单据化条款,过去实施的UCP400没有明确规定,现在实施的UCP500对非单据化条款做了明确规定:“如果信用证含一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此条件视同未列明,且对此不予理会”。但现实中,许多开证行不能完全按照UCP500处理,个别银行甚至通过信用证中的非单据化条款,给受益人设陷阱,因此出口商遇到非单据化条款,要先向开证行问清楚,或者要求修改有关的非单据化条款。但判断信用证条款是否是非单据化条款,不能割裂各条款之间的关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操作要规范
在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审核信用证后,如果接受各项条款,就要按照其规定的条款履行。银行与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涉及的货物,所以一定要遵守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受益人提供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证,银行就必须承担绝对的、第一性的付款义务。在实际业务中,受益人一旦接受了信用证,就不要轻易地答应申请人有背于信用证的要求,否则很可能使自己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比如有的信用证有效期较短,受益人感觉自己很难按时做到,或信用证中的某一条款与合同不符,但不影响交易的实质,要求申请人修改信用证时,申请人说改证太麻烦,并承诺只要有关装运单证日期不迟于信用证有效期推迟后的某一天,就接受该不符点,由于信用证只能全盘接受或不接受,不可能只接受部分条款,这时受益人有时也觉得改证很麻烦,而且会浪费时间,又有申请人的保证,所以就相信了申请人的承诺,等到提交单据时却遭到开证行的拒付(由于进口商国内市场的变化或其他的原因,亦或从业务的开始就是进口商有意给出口商设的陷阱),原因是付款给受益人的是开证行,申请人的承诺并不是开证行的承诺,信用证是一种典型的单据买卖,是一种独立的自主契约,开证行处理的是单据,不考虑单据涉及的货物,更不会考虑进口商对出口商的承诺。这时再和进口商联系,进口商却矢口否认,或不回复电话、传真,出口商就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进口商的手上,进口商就能借此达到压价或其他的目的。另外,出口商最好不要直接向开证行交单,这种情况下,开证行为了防止重复交单的风险,审证时可能非常挑剔,使出口商不能顺利结汇。
综上所述,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出口商风险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其原因主要是操作不规范或对UCP500理解不够深刻造成的。因此要防止信用证项下的风险,有关人员除了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外,更要注意规范业务流程,严格按照国际惯例操作,从程序上杜绝各种风险的发生。
编辑: 卢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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