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1-10-09 08:11:37 点击: 次
摘 要:公民的通信权是法律的保护,包括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但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是必然地受法律的保护,其有些例外情况。但是对通信权限制必须由狭义的法律进行规定,而不能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以下效力的广义的法规定。
关键词:公民通信权;法律保护
我国公民的通信权体现在《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该条是关于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保护的规定。
一、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含义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自主地与他人进行交往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与他人进行交往的信件、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所涉及的内容,任何个人、任何组织或者单位都无权非法干预,无权偷看、隐匿、涂改、弃毁、扣押、没收、泄露或者窃听。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相互联系,不可分割,通常又称为秘密通讯的自由。只有通信自由权,通信秘密得不到保护,则通信自由权也不能实现。如果只有通信秘密权,而通信自由得不到保护,则通信秘密也没有意义。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也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是通信自由强调的是通讯交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更多地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通信秘密强调的是通信内容不受干预,更多属于隐私权的范畴。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公民十分重要的宪法权利,核心在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规定,其基本的初衷也是通过保护公民的精神自由和隐私权,以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进一步实现公民的其他权利和自由,促进人的自身发展。
对通信秘密的理解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享有通信秘密权的主体应当属于公民个人,而不包括有关单位、组织。本条规定的通信秘密旨在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利,有关单位或者组织的通信秘密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范围。通信秘密所保护的信息既包括公民在通讯中依照法律不应当公开的未公开的信息,也包括已经公开的但应当受法律保护而不公开的信息。通信秘密的范围仅包括通信的内容,还包括与通信内容相关的资料。通信方式包括邮政通信和电信通信两种方式。其中,邮政通信秘密的范围,不仅包括纸质信件的内容,还包括与信件相关的邮政编码、发件人、收件人、通信地址等资料。
二、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限制
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限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理由。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理由通常有两个,即侦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以及保护国家安全的需要。这也是各国普遍的做法。根据本条的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受到限制:一是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根据国家安全法第4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的;(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具备上述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之一的,国家安全机关都可以依法限制行为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二是出于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可以限制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严重侵入公民隐私的行为,其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极有可能超过侦查犯罪所需的必要限度,因此,即使是出于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对采取这一措施也必须十分慎重。只有对那些严重的刑事犯罪才可以限制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同时,也只有在穷尽了其他侦查手段而仍然不能取得证据时,才可以通过限制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来获取证据。除了这两个理由之外,对于违反行政纪律或者党内纪律的行为以及其他的违法行为,一律不得通过窃听电话、开拆信件等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方式来获取证据。2.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主体。根据本条的规定,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主体只有两个,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邮政法第4条的规定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3.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程序。限制通信秘密的具体程序,包括谁有权提出限制请求、谁有权发出限制命令、谁去执行限制命令、执行限制命令的方式,以及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期间等内容。从国外法律的规定来看,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限制都有着相当严格的程序,其中,比较重要的规律是,具体的侦查机关有权提出申请,但只有在取得另一个机关的批准命令后,该侦查机关才可以去执行。这个批准的机关就是法院。由法院对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请求进行审查和批准,是保证这一侦查措施中立和公正的需要,也是保证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无辜侵犯的前提。我国的相关法律虽然规定了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条件和主体,但是,对具体的限制程序却没有规定。4.通信部门予以协助的义务。侦查机关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予以限制,必须有电信部门的具体协助。但是,电信部门本身不是侦查机关,它没有职权去限制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对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的保护和限制须由法律规定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人格尊严、隐私权等权利和自由都有密切联系,是公民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和自由。根据本条的规定,这一宪法上的权利和自由,直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国家应当制定法律对这一权利和自由进一步作出保护性规定。同时,对这一权利和自由的限制也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由法律直接规定限制这一权利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而法律对限制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又必须以本条的规定为原则,即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现在,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如何在实现公民的通信自由、保护通信秘密和维护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找科学的平衡,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一项紧迫课题。
参考文献:
[1]朱效娅.关于《邮政法》修改若干问题的探讨[J].河北法学,2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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