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1-10-11 08:14:35 点击: 次
摘要:科技发展所带来的正面效应与负面效应共时同生使得人类对于科技与法之间互相影响相互作用关系以及对科学技术的法制化建设愈加重视。本文以“人肉搜索”的探讨作为导引,指出我国科技法制发展中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Abstract: The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has brought about positive effects and negative effects, which make the human, pay even more attention to the interaction relation between technology and law and the legal construc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this paper, taking the search of human flesh as a guide, the problems and coping strategies in the law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re pointed out.
关键词:科学技术;网络暴力;科技法制
Key words: science and technology;networks violence;technology legal system
中图分类号:D90-051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3-0055-02
0引言
“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人类的群体化需求使得人际网络活动传达信息迅速且影响巨大,人们在网络上会直抒胸臆,对于负面社会问题大加挞伐,对于正面社会现象褒奖赞扬,在某些情况下的确起到了惩恶扬善的作用,如周老虎事件、林嘉祥事件、周久耕事件中早已得到验证。然而另一方面,它所带来的负面问题也不容小觑,个人隐私权所遭到的极大威胁使得群体围攻多数人暴政的历史戏剧又在不断重演。整个社会正在经历着来自于科技发展引发的革命。在这个过程中,新问题层出不穷,科技的发展的确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使得法律面临新的挑战,如部分青少年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犯罪,对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危害。他们有的利用英特网传播非法言论,传播淫秽图片、书刊,在网络上招娼卖淫;有的利用电脑合成技术,伪造证据,进行敲诈勒索,甚至伪造文凭、身份证等证件骗取钱财;有的青少年还利用电脑等高科技手段进行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有的故意制造传播电脑病毒,破坏他人的电脑系统。大量不良传媒的文化污染,导致青少年心理扭曲,加快犯罪进程。对此,法律就不得不适时加以调整,对这些情况予以关注和必要的监管,通过制裁高科技犯罪行为净化社会空气,进行普法宣传,推动科技向正确的方向发展。科技发展所带来的正面效应与负面效应共时同生使得人类对于科技与法之间科技与法之间互相影响相互作用关系以及对科学技术的法制化建设愈加重视。随着科学技术的更新与飞跃,互联网已经由实验室走到了寻常百姓家,其普及的速度、广度和深度令人叹为观止,在某种程度上,它甚至已经成为了许多人的生活方式,人们通过互联网交流沟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即陌生又熟悉,挑战了中国传统的“熟人社会”所确立的伦理纲常秩序,也更新了西方“陌生人社会”所建立的契约型规范制度秩序。一些新的问题不断向既成法律制度进行叩问,在当下,一个国家要发展,就需要科学技术的不断兴旺与发达,然而科技的发展所带来的某些负面社会问题,如果不加以规制则必然走向不利于国家和国民生存与发展的道路上去。类似该案中所涉及的“人肉搜索”问题需要的是立法明确规范,而不是一禁了之,准确划分侵犯个人隐私与实施网络监督之间的界限才是积极而稳妥的做法。
1我国科技法制的发展状况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虽然相继制定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950年)、《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规定》(1950年)、《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设的奖励暂行条例》(1954年)、《发明奖励条例》(1963年)、《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63年)等,但是由于社会的特殊历史状况,科技法律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与实行,科技的发展非常缓慢。而中国科技法律的大发展则是始自改革开放以后,国家不仅在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立法中对科技进步作过一些规定以外,还在法律中着手建立研究开发制度、技术市场制度、科技成果保护制度、科技奖励制度、技术推广制度、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制度等,此外我国还加入了许多重要的国际条约,签订了科技交流与合作协定。这些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对推动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1 我国科技法律的形式我国在调整科学技术关系方面的法律主要采用了三种形式:一是在宪法中做出总则性和原则性规定。我国宪法在序言和总纲的第十四条第一款分别规定:“……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二是在某些法律、法规、规章中做出规定。如我国在《计量法》的总则中明确规定“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并在分则中对于计量技术所涉及的计量基准和标准器具及器具管理等做出详细规定。在《进出口动物检疫条例》中规定科学合理的检疫程序和检疫结果评定处理办法。在《中小企业促进法》法中专章(第四章技术创新)规定“国家制定政策,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要,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实现技术进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对于技术创新的支持与保护;三是建立专门科技法律、法规、规章我国各级立法机构通过了一系列的专门科技法律、法规、规章。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通过,200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通过,2003年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通过,2004年、2008年修订)、《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2年通过,2005年修订)。
1.2 我国科技法制内容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依法治国是一个国家实现经济和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之一,现代科技是法制的科技,依法组织和管理科技是实现科技与人、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一个根本保证,科技法制建设是任何一个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进行的重要举措。我国的科技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绩,科技法制内容也涉及到方方面面,具体来讲其内容主要涉及十二个方面:科技工作管理法律制度;科技组织管理法律制度;科技社团管理法律制度;科技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科技计划管理法律制度;科技经费、财务、物资管理法律制度;科技情报资料管理法律制度;技术鉴定和技术标准管理法律制度;科技协作法律制度、科技奖励法律制度;科技成果管理和推广利用法律制度、实体性科技法律制度等。
2我国科技法制建设中的问题及应对
科学技术的进步促使法律内容发生了变化。人的认识水平越高,法在内容上也越丰富,在形式上也就越需要完善。改革开放的浪潮的确带给我国科技法制发展一个良好的开端,中国的科技法制取得一定的成绩,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科技法制建设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只有对于这些有所认知、关注并给以解决才能针对问题健全我国的科技法律体系,从而促进我国科技事业的稳定、持续、协调、有序地发展。
2.1 科技法制建设中的问题科学技术是开放性的的,法律却是保守主义的,这些因发展而导致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相关科技立法中仍然存在空白;不同时期、不同部门出台的科技法规还存在着相互冲突的情况;科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不易操作;科技法律不具有部门法地位。电子科技和生物科技的进步必然会对现有的法律体系造成巨大的冲击,如对于合同法、证据法、物权法等等法律所已造成了的冲击,这些都将导致法律体系的重构和优化,比如合同的签订形式问题,合同究竟是通过口头的方式达成,还是通过书面的形式达成,传统法律体系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一般而言,只要双方意思表示完全一致,那么合同也就成立,采用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均是可以的。比如英国传统普通法法规定契约的达成未必一定要形成文字,一旦发生争议,则通过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来证明,并由陪审团认定。然而这种作证方式和决定方式很容易出现欺诈,所以英国于17世纪后期颁布《反欺诈法》,要求某些契约必须形成文字方可通过司法得到强制执行。由于法律这个强制性的规定,使得缔约各方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大量采用书面文字的方式约定契约内容。但是,社会在不断地前进,笔迹鉴定以及其他证据收集手段日益增多,使得契约完全可以通过商业交往的前因后果来推定,并不需要再去签字。在证据法领域中,基因技术和鉴证技术的发展,一些原本所谓的疑难案件只需通过一些细微的痕迹就完全可以做出较为明晰地判断;而电子技术的发展使得新型的证据类型涌现出来,如电子邮件(E-mail)证据、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资金划拨(EFT)、电子聊天记录(E-chat)、电子公告牌记录(BBS)、电子签章(E-signature)、电报(Telegram)、电话(Telephone)、传真(Fax)资料以及电子文件、数据库、手机短信等等。如何对这类证据进行规范是证据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2.2 法对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的抵制和防范科学技术发展具有双重的社会效果,一方面它能够造福于人类;另一方面又可能危害人类。科学技术发展就像一把双刃剑,一面给人类带来无止境的财富和利益,另一面也会由于科技成果的滥用而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的灾难。如生物技术的进步使得很多疑难杂症有了应对的办法,然而生物技术的误用以及生物技术的非道德应用也可能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如中国的“SARS感染事件”美国“炭疽感染事件”、全球“甲型H1N1病毒感染事件”。又如由于信息技术的进步、网络技术的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发布虚假的信息,这些虚假信息在网络上的自由传播混淆了人们的视听,干扰了人们的判断力,而且网络技术有匿名性特点,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利用网络进行黄赌毒等犯罪活动,加大了自身活动的隐蔽性,对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提出了挑战,除此之外,个人隐私权也可能因为网络的传播速度和传播特点而受到侵害。再如由于科学技术的不当运用对自然环境也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过度的经济增长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这都是是不争的事实。要抵制和防范科技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必须要有专门的法律予以限制、约束,以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其减少到最低限度。对科技活动立法的目的就是使人类社会的正常生存秩序不被破坏,实现科技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人类最高战略利益。近几十年来,法律在这方面做出了大量的工作,一个防止科技副作用科技法体系正在形成。如和平利用原子能和防止核辐射的监督、管理及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提高人类健康和卫生保障的规则,防止工业废料、城市垃圾、噪声污染的法律,保护野生动物、大气、海洋、水源、资源的生物工程技术的法律等、当然,这方面的法律,还需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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