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8-29 16:37:24 点击: 次
血液透析室医院感染监测、报告制度
1 、血透室做好血液净化系统的监测: 对透析用水和透析液的监测, 每月进行一次细菌培养, 细菌菌落数必须小于等于 200cfu/ml; 每季 度进行一次内毒素检测,内毒素不能超过 2EU/ml;透析用水的的 化学污染物情况至少每年测定一次;软水硬度及游离氯检测至少每 周一次,结果应当符合规定。
2、血透室对所有初次透析(或在我院透析期间又去别处过)的患 者进行乙肝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艾滋病毒感染的相关检查, 每半年复查一次。
3、血液透析机使用中监测:应观察或记录患者每次透析时的临床 情况,已确定由复用透析器引起的可能的并发症; 与复用有关的综合 征如发热和寒颤的监测:体温高于 37.5 C或出现寒颤,并报告医师, 不明原因的发热或寒颤常发生于透析开始时, 应检测透析用水或复用 水的内毒素含量及消毒液残留量; 其他综合征的监测: 若透析开始时 出现血管通路侧上肢疼痛, 医师应分析是否由于已复用血液透析器中 残余的消毒液引起。
若怀疑是残余消毒剂引起的反应, 应重新评估冲 洗程序并检测消毒剂残余量。
4、 院感办和检验科每月对血透室进行环境卫生学监测。
5、 主管医生发现或疑似有医院感染病例时, 要及时向本科人员报告,
并于 24 小时内填表报告院感办。
6 、确诊为传染病的医院感染病例,按照我院的《传染病疫情诊断、
登记、报告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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