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9-10 10:16:54 点击: 次
28 -
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一、行政许可
申请人是()()1-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申请人是()()
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信委窗口申请
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信委窗口申请
受 理 在
受 理 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审 查 审批办
审 查
审批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个工作日)
决 定
决 定
依法作出项目用能是否合理的意见(3个工作日)
合理的,市工信委窗口制作节能登记证或发项目合理用能的批复(
合理的,市工信委窗口制作节能登记证或发项目合理用能的批复(1个工作日)
不合理的,窗口书面告知申请人。
送 达 属市级审批的项目,通知申请人
依法公开
属自治区审批的项目,市工信委窗口上报区工信委
承办机构:市工信委行政审批办公室、节能与循环经济科
服务电话:2859597(政务窗口) 2827456(节能与循环经济科)
监督电话:2824918(监察室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1-2、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申请人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申请人
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信委窗口申请
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信委窗口申请
受 理 在
受 理 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审 查
审 查 审批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个工作日)
决
定
决
定
依法作出决定(2个工作日)
同意的,制作核准函或上报自治区工信委的请示文
同意的,制作核准函或上报自治区工信委的请示文
不予同意的,窗口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法公开送 达
不予同意的,窗口书面告知申请人
依法公开
送 达
通知申请人
属自治区审批的项目
属自治区审批的项目,上报自治区工信委
承办机构:市工信委行政审批办公室、投资和科技创新科
服务电话:2859597(政务窗口) 2825667(投资和科技创新科)
监督电话:2824918(监察室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申请人1-3、属玉林市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申请人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审 查 审批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个工作日)受 理 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决
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审 查 审批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个工作日)
受 理 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
决
定
依法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
不予同意的,窗口书面告知申请人
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信委窗口申请
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信委窗口申请
同意的,制作核准函
同意的,制作核准函
送
送 达
通知申请人
依法公开
承办机构:市工信委行政审批办公室、投资和科技创新科
服务电话:2859597(政务窗口) 2825667(投资和科技创新科)
监督电话:2824918(监察室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二、行政处罚
2-1、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行为的处罚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线索核查
立案
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告知听证权力,依申请组织听证
案件审理
日常巡查
上级交办或
下级上报
举报投诉
依法公开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办机构: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与循环经济科、玉林市节能监察中心
服务电话:2827456(节能与循环经济科)、2839298(节能监察中心)
监督电话:2824918 (监察室 )
法定期限: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2、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线索核查
线索核查
立案
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告知听证权力,依申请组织听证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案件审理
日常巡查
上级交办或
下级上报
举报投诉
依法公开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办机构: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与循环经济科、玉林市节能监察中心
服务电话:2827456(节能与循环经济科)、2839298(节能监察中心)
监督电话:2824918 (监察室 )
法定期限: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3、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相关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线索核查
线索核查
立案
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告知听证权力,依申请组织听证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案件审理
日常巡查
上级交办或
下级上报
举报投诉
依法公开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办机构: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与循环经济科、玉林市节能监察中心
服务电话:2827456(节能与循环经济科)、2839298(节能监察中心)
监督电话:2824918 (监察室 )
法定期限: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4、对重点用能单位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线索核查
线索核查
立案
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告知听证权力,依申请组织听证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案件审理
日常巡查
上级交办或
下级上报
举报投诉
依法公开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办机构: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与循环经济科、玉林市节能监察中心
服务电话:2827456(节能与循环经济科)、2839298(节能监察中心)
监督电话:2824918 (监察室 )
法定期限: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5、对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处罚
线索核查立案不予立案调查取证符合听证情形的,告知听证权利,依申请组织听证日常检查上级交办或下级上报举报投诉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案件审理
线索核查
立案
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告知听证权利,依申请组织听证
日常检查
上级交办或
下级上报
举报投诉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案件审理
依法公开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依法公开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办机构:玉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服务电话:2756179(执法大队)
监督电话:2756172(监察室 )
法定期限: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6、对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未达规定比例的处罚
线索核查立案不予立案调查取证符合听证情形的,告知听证权利,依申请组织听证日常检查上级交办或下级上报举报投诉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案件审理
线索核查
立案
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告知听证权利,依申请组织听证
日常检查
上级交办或
下级上报
举报投诉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案件审理
依法公开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依法公开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办机构:玉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服务电话:2756179(执法大队)
监督电话:2756172(监察室 )
法定期限: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7、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不使用或者不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处罚
线索核查立案不予立案调查取证符合听证情形的,告知听证权利,依申请组织听证日常检查上级交办或下级上报举报投诉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案件审理
线索核查
立案
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告知听证权利,依申请组织听证
日常检查
上级交办或
下级上报
举报投诉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案件审理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公开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依法公开
承办机构:玉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服务电话:2756179(执法大队)
监督电话:2756172(监察室 )
法定期限: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8、对不按照规定报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票据和相关资料的生产企业、建设工程的处罚
线索核查立案不予立案调查取证符合听证情形的,告知听证权利,依申请组织听证日常检查上级交办或下级上报举报投诉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案件审理
线索核查
立案
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告知听证权利,依申请组织听证
日常检查
上级交办或
下级上报
举报投诉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案件审理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公开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依法公开
承办机构:玉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服务电话:2756179(执法大队)
监督电话:2756172(监察室 )
法定期限: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9、对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处罚
线索核查立案不予立案调查取证符合听证情形的,告知听证权利,依申请组织听证日常检查上级交办或下级上报举报投诉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案件审理
线索核查
立案
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告知听证权利,依申请组织听证
日常检查
上级交办或
下级上报
举报投诉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案件审理
依法公开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依法公开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办机构:玉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服务电话:2756179(执法大队)
监督电话:2756172(监察室 )
法定期限: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10、对违反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线索核查
线索核查
立案
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告知听证权力,依申请组织听证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案件审理
日常巡查
上级交办或
下级上报
举报投诉
依法公开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办机构: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与循环经济科、玉林市节能监察中心
服务电话:2827456(节能与循环经济科)、2839298(节能监察中心)
监督电话:2824918 (监察室 )
法定期限: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11、拒绝、阻碍节能监察的行政处罚
线索核查
线索核查
立案
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告知听证权力,依申请组织听证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案件审理
日常巡查
上级交办或
下级上报
举报投诉
依法公开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办机构: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与循环经济科、玉林市节能监察中心
服务电话:2827456(节能与循环经济科)、2839298(节能监察中心)
监督电话:2824918 (监察室 )
法定期限: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12、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线索核查
线索核查
立案
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告知听证权力,依申请组织听证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案件审理
日常巡查
上级交办或
下级上报
举报投诉
依法公开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办机构: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与循环经济科、玉林市节能监察中心
服务电话:2827456(节能与循环经济科)、2839298(节能监察中心)
监督电话:2824918 (监察室 )
法定期限: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1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线索核查
线索核查
立案
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告知听证权力,依申请组织听证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案件审理
日常巡查
上级交办或
下级上报
举报投诉
依法公开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办机构: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与循环经济科、玉林市节能监察中心
服务电话:2827456(节能与循环经济科)、2839298(节能监察中心)
监督电话:2824918 (监察室 )
法定期限: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14、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线索核查
线索核查
立案
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告知听证权力,依申请组织听证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案件审理
日常巡查
上级交办或
下级上报
举报投诉
依法公开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办机构: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与循环经济科、玉林市节能监察中心
服务电话:2827456(节能与循环经济科)、2839298(节能监察中心)
监督电话:2824918 (监察室 )
法定期限: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15、对违反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情况的处罚
执行
执行
送达
结案
立 案
调查取证
责令改正
处罚事先告知
知知知
听证告知
处罚决定
当场处罚
执行
现场检查
案源
举报、受理、主办、移交
备案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听证
听证
承办机构:玉林市工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775-2832911 0775-2831955
监督电话:0775-2824918(监察室)
法定期限:自立案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承诺期限:7 个工作日
三、行政征收
3-1、对本级建设工程的征收
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的,当场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后的,窗口初审,并在当日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建设单位办理开工许可证审批前)提出预缴申请
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的,当场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对申请材料齐全后的,窗口初审,并在当日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申请人(建设单位办理开工许可证审批前)提出预缴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
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
申请人向财政部门汇缴专项资金(2个工作日)承办责任人核实入库金额后,窗口发出确认书(2个工作日)依法公开
申请人向财政部门汇缴专项资金(2个工作日)
承办责任人核实入库金额后,窗口发出确认书(2个工作日)
依法公开
承办机构:玉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服务电话:2830203(政务窗口),2756331(征收科)
监督电话:2756172(监察室 )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3-2、对本级建设工程的减免
申请人(建设单位办理开工许可证审批前)提出预缴减免申请
申请人(建设单位办理开工许可证审批前)提出预缴减免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的,当场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的,当场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市散办窗口初审,并在当日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市散办窗口初审,并在当日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窗口受理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建设工程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并形成审核意见散装水泥办公室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委主任或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做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同意的,承办单位出具书面回复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承办单位出具书面回复
窗口受理
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建设工程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并形成审核意见
散装水泥办公室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委主任或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做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意见
同意的,承办单位出具书面回复
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书面回复
不同意的,承办单位出具书面回复
承办机构:玉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服务电话:2830203(政务窗口),2756331(征收科)
监督电话:2756172(监察室)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3-3、对征收本级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核退
申请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提出核退申请
申请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提出核退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的,当场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后的,市散办窗口初审,并在当日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的,当场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对申请材料齐全后的,市散办窗口初审,并在当日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市散办窗口受理(13个工作日)承办部门派人实地核查,提出审理意见。(11 个工作日)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2 个工作日)散装水泥办公室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委主任或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做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意见。( 2 个工作日)(限 2 个工作日)同意的,承办单位出具确认书(2个工作日,不计在承诺时限内)不予同意的,窗口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散办窗口受理
(13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派人实地核查,提出审理意见。
(11 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
(2 个工作日)
散装水泥办公室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委主任或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做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意见。( 2 个工作日)
(限 2 个工作日)
同意的,承办单位出具确认书
(2个工作日,不计在承诺时限内)
不予同意的,窗口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散办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确认书并进入财政核退流程
市散办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确认书并进入财政核退流程
(限2个工作日,不计在承诺时限内)
依法公开
依法公开
承办机构:玉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服务电话:2830203(政务窗口),2756179(执法大队)
监督电话:2756172(监察室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四、行政检查
4-1、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检查
查阅资料
查阅资料
查看现场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取证材料
其他
公告或通知
(暗访不通告)
制定检查方案
检查实施
检查报告
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
落实情况
办 结
未发现违法行为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不服处理意见
发现
违反
行为
承办机构:玉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执法大队
服务电话:2756179(执法大队)
监督电话:2756172(监察室)
4-2、工业企业节能情况检查
查阅资料
查阅资料
查看现场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取证材料
其他
公告或通知
(暗访不通告)
制定检查方案
检查实施
检查报告
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
落实情况
办 结
未发现违法行为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不服处理意见
发现
违反
行为
承办机构:市工信委节能与循环经济科、市节能监察中心
服务电话:2827456(节能科)、2839298(市节能中心)
监督电话:2824918 (监察室 )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4-3、供电与电力使用情况的检查
查阅资料
查阅资料
查看现场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取证材料
其他
下发文件
制定检查通知
检查实施
检查报告
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
落实情况
办 结
未发现违法行为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不服处理意见
承办机构:玉林市工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0775-2832911 0775-2831955
监督电话:0775-2824918(监察室)
五、行政确认
5-1、玉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不属于本机构职权;
不属于本机构职权;
条件不具备;
逾期申报
认定
决 定
认定公告
申 报
受 理
公 示
评 审
拟 定
公布认定方案
专家评审
部门评审
有关部门审查
其他
报省工信委
受理举报
调查核实
不予认定
无异议且属于
省级认定的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
逾期未补正的;
提供虚假材料的
承办机构:投资与科技创新科
服务电话:0775-2825667(投资与科技创新科)
监督电话:0775-2824918(监察室 )
法定期限:按具体工作通知要求
5-2、玉林市工业新产品认定
不属于本机构职权;
不属于本机构职权;
条件不具备;
逾期申报
认定
决 定
认定公告
申 报
受 理
公 示
评 审
拟 定
公布认定方案
专家评审
部门评审
有关部门审查
其他
报省工信委
受理举报
调查核实
不予认定
无异议且属于
省级认定的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
逾期未补正的;
提供虚假材料的
承办机构:投资与科技创新科
服务电话:0775-2825667(投资与科技创新科)
监督电话:0775-2824918(监察室 )
法定期限:按具体工作通知要求
5-3、中小企业认定
申请人
申请人
到市工信委中小企业科申请受 理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不属于中小企业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到市工信委中小企业科申请
受 理
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不属于中小企业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审 查工信窗口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 定
依法作出决定开具证明不予以出具证明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审 查
工信窗口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决 定
依法作出决定
开具证明
不予以出具证明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通知申请人领取
通知申请人领取
承办机构:市工信委中小企业发展科
服务电话:2829277(中小企业发展科)
监督电话:2824918(监察室 )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5-4、按规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工程因客观情况不用或少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的初步确认
申请人(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人(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的当场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后的,将申请材料上报区散装水泥办(限2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的当场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对申请材料齐全后的,将申请材料上报区散装水泥办(限2个工作日)
区散装水泥办承办单位派人实地核查,提出审理意见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区散装水泥办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委主任或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做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同意的,承办单位制作决定文件送 达 通知审批人领取决定文件不予同意的,承办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
区散装水泥办
承办单位派人实地核查,提出审理意见
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
区散装水泥办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委主任或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做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意见。
同意的,承办单位制作决定文件
送 达 通知审批人领取决定文件
不予同意的,承办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
承办机构:玉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服务电话:2756179,执法大队
监督电话:2756172(监察室 )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市散装水泥办接收申请材料上报区散装水泥办限2个工作日
(责任编辑:单位文秘网) )
地址:https://www.kgf8887.com/show-115-25215-1.html
上一篇:干部廉政勤政演讲稿
版权声明:
本站由单位文秘网原创策划制作,欢迎订阅或转载,但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单位文秘网独家运营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