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1-08-21 09:02:31 点击: 次
【摘要】循证司法行政学不仅仅是循证矫正和循证戒毒,也不仅仅是方法的集合或方法论,而是一门超越了实证考察、个案分析、量表比对、技术分析之类的方法集合或方法论,在范围上远远大于循证矫正和循证戒毒的新兴学科,有其特有深刻的核心理念和系统化的内容构成。
【关键词】司法行政学;循证学;循证司法行政学;中国特色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司法行政事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获得了进一步发展壮大的绝佳机遇和政策支持,但实践发展并不能自发地带来理论繁荣。结合当前司法行政理论和实践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从学科方法论和交叉学科研究的角度,以下拟围绕“循证司法行政学”这一新兴事物作大纲式的讨论。
一、循证司法行政学的循证色彩和司法行政学属性
国外循证学是循证司法行政学的一个来源。国外循证学产生于1980年的美国医学界,其创始人萨克特教授(David L.Sack-ett)等人将循证学界定为通过对最有效研究证据的整合,把研究理论与实践操作进行紧密联系从而推动研究与实践互相促进。30余年来,循证学不仅在世界范围内向整个医疗服务领域渗透,覆盖循证内科、循证外科、循证护理、循证心理治疗等全医学学科的循证医学,而且其触角还延伸至整个人文社会科学,形成了循证管理学、循证教育学、循证经济学、循证计算机学、循证图书馆学等一系列交叉学科群。国内学者接触国外循证学后,由复旦大学教授王吉耀于1996年首次将其译为中文词汇“循证”,获得学界广泛认同并确定下来。到了2012年,司法行政决策者将循证学正式引入司法行政领域,首先将其理论及实践运用于矫正、戒毒等亟待变革的工作职能中去,自此形成了“循证+司法行政”二位一体的理论及实践新格局。
国内司法行政学是循证司法行政学的另一来源。司法行政学,顾名思义,就是关于司法行政的学问,即研究司法行政本质和现象的法学学科。司法行政本质,主要关乎司法行政的内涵,即是什么的问题;司法行政现象,主要关乎司法行政的外延,即有什么的问题。从研究目的和方式来看,凡是以司法行政本质和现象为对象的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理论研究和工作对策研究,都是在从事司法行政学框架内的智力活动,应被囊括于司法行政学的学科体系之内。
二、循证司法行政学包含但不仅仅是循证矫正、循证戒毒的理论和实践
众所周知,循证矫正和循证戒毒,其中尤以循证矫正为重,是国外循证学传入国内后与司法行政理论及其实践相互关联的最初结合点和突破点,也正是由于司法行政决策者的反复重视和强调,循证矫正、循证戒毒才有幸受到司法行政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大量而集中的关注,形成一大批具有理论深度和实践指导性的珍贵研究成果并取得巨大的工作成绩。然而,正如(监狱、社区)矫正和戒毒并不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全部,循证矫正、循证戒毒更适宜被理解为循证司法行政学的理论及其实践在我国发扬光大的切入点和突破口,而非循证司法行政学这门学科的全部内容。不能用循证矫正或循证戒毒的存在来取代或否认循证司法行政学的存在,否则不仅会失之片面,而且极有可能在循证学本土化进程中形成一个较大的理论断裂带。
有鉴于此,司法行政理论界和实务界需要在此方面形成的正确认识是:循证矫正、循证戒毒是循证司法行政学最具代表性和典型意义的研究对象,但不能将研究对象和循证司法行政学这一学科本身相等同,既要在理论和实践上关注循证矫正、循证戒毒,又要拓宽视野,将循证学基本理念和方法贯彻到司法行政学和司法行政工作的其他领域中去,避免形成理论空白点和实践断层。
三、循证司法行政学包含但不仅仅是一套研究方法或工作方法
循证司法行政学是一门与国内外循证医学、循证管理学、循证教育学、循证经济学、循证计算机学、循证图书馆学等理论和实践相并列的横断科学,包含了一整套本学科特有的概念、原则和范畴,既是目的又是工具,既有理论又有实践,在程度和范围上远远超出单纯的方法或方法论。
在司法行政理论界和实务界,不仅存在着将循证矫正、循证戒毒视为循证司法行政学全部内容的片面化倾向,还存在着将循证司法行政学仅仅理解为类似实证考察、个案分析、量表比对、技术分析之类方法集合或方法论的工具论倾向。唯有超越工具论、方法集合或方法论的理解方式,从理论上真正将循证司法行政学作为一门循证学和司法行政学之下的次级学科,重视但又不完全拘泥于循证理念及其实践所引入实证考察、个案分析、量表比对、技术分析,潜心钻研循证司法行政学学科特有的概念、原则和范畴,才能真正实现“由表及里”、“拨云见日”。
四、循证司法行政学要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
国外循证学的兴起与发展是以西方流行的实证主义(Positivism)、实用主义(Pragmatism)等理论和学说为基础的。其中,实证主义更多是“为循证理念和实践的兴起与发展提供方法论的支撑,而实用主义则在西方的人文价值观念基础上为它的兴起与发展提供了一整套的价值观、世界观、甚至是操作的具体方法”。一言以蔽之,国外循证学可以说是通过实证方法寻找最实用证据的学问。
循证司法行政学与国外循证学既是一脉相承的,又具有中国化的特色,在将国外循证理念与实践“拿来”为我所用的过程中,循证司法行政学从理论基础层面上进行了重构。在我国,和其他法学学科乃至任何自然科学或人文科学学科相同,循证司法行政学的理论和学说基础不可能采取西方盛行的主观主义色彩较重的实证主义或实用主义,而是应当且只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特别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实践论的观点和方法作为理论基础。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司法行政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是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的原则和底线。对于循证司法行政学而言,虽然循证司法行政学同样注重遵循证据、重视证据的有用性,也会用到各种实证研究和实践的方法,但是重视证据的有用性不等于实用主义,运用各种实证方法也不等于实证主义。相反,循证司法行政的理论和实践要求尽可能地使主观符合客观,按照“实践-认识-实践-……”的基本路线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除循证司法行政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原则和范畴等总论内容外,分论部分通常会像其上位学科司法行政学那样按照司法行政职能或制度种类来划分研究对象。除以往的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的传统三分法外,还有法治意识培养、社会矛盾化解、法主体业务管理、个人行为矫治和法治救助的五分法;司法保障、法律服务、执法普法的新三分法;执行矫治、法治宣传、法律服务、司法行政保障的四分法;以及笔者曾提出的裁判执行、法律服务、替代司法和司法管理的四分法,凡此种种。
这些不同的分类方式,尽管各有侧重,但都是对国内司法行政职能或制度所作的类型概括,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司法行政职能或制度所具有的本土化特征和本国特色,也较为鲜明地体现在循证司法行政学的这些研究对象上,以笔者提出的四分法为例,循证司法行政学的分论部分内容由循证裁判执行(循证矫正归于此类)、循证法律服务、循证替代司法(循证戒毒归于此类)和循证司法管理所组成,且均颇具中国特色。
五、中国特色循证司法行政学的内容构成初探
循证司法行政学的总论部分,除了前面扼要介绍过的交叉、横断学科属性、中国特色及核心理念外,还包括对循证司法行政学及其相关学科的关联性、循证司法行政的概念、方法、思维、文化、价值等范畴的系统介绍,夯实这门学科的理论基础。需要强调的是,正如关于总论部分的研究历来是司法行政学的薄弱环节,研究循证司法行政学的总论部分以及基础理论部分,极易被一些深受西方实证主义、实用主义思想感染的理论家和实务家们误认为意义不大甚至毫无意义。从长远来看,这种情绪不仅会动摇循证司法行政学的学科合理性,也会有损于循证实践向纵深发展及其长效机制的建立。只有真正选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来研究这门循证学与司法行政学的交叉学科,并在理论与实践的相互促进中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理论和实践创新,才能减弱和消除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在循证司法行政理论和实践领域的负面影响,返璞归真、去伪存真,筑牢循证司法行政学的理论基础,为相关实践活动的开展提供源源不断的理论支持。
循证司法行政学的分论部分,贵在对学科内容完整性的全面把握。仍姑且按笔者提出的司法行政现象四分法的脉络来梳理的话,如前所述,循证司法行政学的分论应当由循证裁判执行、循证法律服务、循证替代司法和循证司法管理所构成。循证裁判执行当前主要是循证矫正,包括循证监狱矫正和循证社区矫正两块,时至今日已开展过超密集研究和试点。循证法律服务需要按照不同的循证参与者,如基层法律服务、律师法律服务、公证法律服务所针对的对象,法治宣传教育受众等找准并分析好相关“证”,然后科学地“循”求更好地完善相关工作、提升服务效果的对策。值得指出的是,其中的法治宣传视野内的法治创建活动,或多或少地与循证理念相契合,前者在分析法治创建参与者如何影响到法治创建成绩的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建议的思路,与后者分析个案因果关系后从库中找寻最接近案例以实现个案最佳解决的思路非常近似。循证替代司法与循证裁判执行较为接近,除循证戒毒的理论与实践外,无非是循证参与者被替换成人民调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之类人群而已,基本构成差别不大。循证司法管理探讨如何借助循证理念和实践更好地完成与司法有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如国家司法考试、国际司法协助与司法外事、人民陪审员协管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等方面,可以参考当前国内外有关循证管理学的有益经验,结合司法行政领域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展开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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