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1-07-09 08:23:58 点击: 次
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ISAAA)2012年发布的一份简报显示,中国种植了四百万公顷的转基因作物,包括棉花、木瓜、杨树、西红柿和甜椒。这一数量名列发展中国家第一,在全世界排名第六。转基因棉花在我国的采用率已经达到93%,抗病毒木瓜的种植面积增加了约50%。[1]此外,棉花、大豆、玉米、油菜这四种转基因作物已经获得我国政府颁发的进口许可证,其中进口转基因棉花种子被允许在中国种植,其它三种转基因作物只能用作原料。以2011年为例,进口的转基因大豆已经占我国国内大豆消费三分之二的份额。[2]
2008年,国务院批准设立转基因生物重大攻关专项。自此,我国转基因技术研发态势发展迅猛,尤其是在转基因棉花方面,我国市场上95%的转基因棉花是由本国研发的。迄今为止,我国允许种植的转基因作物只有棉花和木瓜,尚未批准任何转基因主粮的商业化生产。作为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兴产业,农业生物技术产业一直受到中国政府的支持。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我国开始加快农业生物育种技术的推广应用,并突出创新和开发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新品种。
基于这一规划和其它相关配套政策,农业部发布了《农业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对包括加强转基因生物研究在内的农业科学技术发展作出了具体部署。此外,有关培育新的转基因品种的重大科研项目在“十二五”期间继续进行。上述规划同时融合了生物安全评估和管理,作为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
农业部2013年4月2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已经对7种国内开发的转基因作物颁发了安全证书,分别是西红柿(1997年)、棉花(1997年)、牵牛花(1999年)、甜椒和辣椒(1999年)、木瓜(2006年)、水稻(2009年)、玉米(2009年),其中转基因棉花已经在中国得到大面积种植。
一、我国转基因生物、食品管制的立法框架
(一)转基因生物管理制度
中国已经加入《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这是我国转基因生物管理制度框架中包含的国际法因素,尽管这些条约没有强制约束力。《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是第一部涉及转基因技术的国际法,对转基因生物的越境转移、赔偿责任、公众参与决策、风险评估管理、标识等都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法治论坛
胡加祥:我国转基因生物、食品管制体系完善研究
国家立法的目的在于平衡推广应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与消费者的关注和环境安全之间的关系。中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针对转基因生物的立法。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首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依照国家规定和严格执行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工作。2012年新修订的《农业法》仍保留该条款,但是调整为第六十四条。有关转基因生物的行政管制措施主要是针对农业领域,其中包括国务院2001年制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该《条例》是目前我国管制转基因生物最权威和最全面的法律规范,它不仅规范转基因生物在农作物中的使用,也规范其在动物、微生物和其它产品中的使用。《条例》第三条第1款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任何通过基因工程改变其基因组构成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①通过转基因技术培育的动物、植物、微生物;②从转基因动物、植物、微生物中提炼的制品;③由转基因农产品直接加工而成的食品和饲料;④此外,农用种子、养殖的牲畜和家禽、水产苗种以及杀虫剂、兽药、化肥、添加剂含有转基因动物、植物、微生物成分的,也属于《条例》管制对象。
《条例》的宗旨是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强管理,确保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在我国的研究得以顺利开展。在我国,所有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测试、生产、加工、商业运作和进出口有关的活动都受到该《条例》的规制。《条例》第四条规定,全国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时结合《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各地方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和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分别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条例》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了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一些细则,其中第六条规定,农业部将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危险程度分为四个等级,主要考虑的是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潜在影响;第七条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由农业部负责;第八条规定,农业部同时还负责制定、调整并公布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
《条例》对违规行为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是关于违反《条例》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仿冒、伪造、买卖等行为的处罚;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员对转基因生物安全證书、许可证等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管职责行为的处罚。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至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农业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其中2002年首次颁布实施、2004年修订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对农业转基因生物采取目录管理方式,目录内的产品未标识或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第一批标识管理目录包括下列五类转基因产品:第一类,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第二类,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第三类,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第四类,棉花种子;第五类,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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