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7-09 14:21:21 点击: 次
一、 中国法律得起源 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得“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得礼仪规则。
2、刑始于兵:指中国古代得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得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得某些需要,最早得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得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得得起源主要就是通过“刑始于兵”与“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得。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得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得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二、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1、立法指导思想:夏商:天命观与天罚观 西周:(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
(2)明德慎罚:明德,就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3)礼治思想(“出礼入刑”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
2、立法活动:(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就是夏朝法律规范得总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
(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就是商朝法律得统称。两次规模较大得刑法制定与整理活动,一次在商灭夏后,一次在商朝中后期,后一直沿用至商朝灭亡。
(3)吕刑:主要内容就是规定刑罚得种类及适用刑罚得原则。将赎刑作为核心内容。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得立法思想。
(4)九刑:一种解释就是指周朝得刑书,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得刑事犯罪。另一种解释就是指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部门法制:(1)宗法制:就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得统治地位与世袭特权得行为规范。其中,嫡长子继承制就是宗法等级制得一项核心内容。宗法制不仅确立了各级贵族之间得地位,而且把宗法
结构与国家政权融为一体。
(2)五刑:墨刑:又称黥刑,在脸上刺刻后再涂上墨得刑罚。
劓刑:割掉鼻子得刑罚 剕刑:又称刖刑,砍去腿脚得刑罚 宫刑:又称腐刑、淫刑,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
大辟:即死刑。
(3)契约制:债务契约:调整债权债务关系,就是官府就是否受理债务诉讼得前提条件,也就是官府处理债务纠纷、作出判决得主要依据。
买卖契约:又称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
租赁契约
(4)书状:
(5)五听:辞听(言辞)、色听(表情)、气听(呼吸)、耳听(听觉)、目听(眼神) 三、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1、立法指导思想:(1)儒:为国以礼;为政以德;为政在人 (2)墨:兼爱;尚同;尚贤 (3)道:道法自然;无为而治 (4)法:事断于法,刑无等级;重刑轻罪,以刑去刑;法、术(君主掌握权势,公开或暗中制驭臣下得策略与手段)、势(权势)
2、立法活动:(1)郑国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得活动。
(2)魏国李悝制定《法经》:
①内容: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前四篇为第一部分,主要就是惩治盗贼犯罪得法律规定),《杂法》(第二部分,主要就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她犯罪得法律规定),《具法》(第三部分,关于定罪量刑原则得法律规定)。
②特点及历史地位:
a、从名称瞧改刑为法,初步确定了法得客观规定性,使单纯强调刑罚杀戮
得刑开始向具有规则性质得法过渡,反映了法律制度由相对野蛮残酷向相对文明人道发展得进步趋势。
b、从体例结构瞧,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得篇章体例结构,为后世各代封建法典得编纂体例提供了蓝本。
c、从内容瞧,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思想与原则。
d、从立法宗旨瞧,它就是新兴地主阶级在政治与经济上取得统治地位后得产物,其目得就就是为了维护与巩固新建立得封建制度,确认与保护私有财产关系。
e、总之法经就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它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制建设得新时代,标志着中国法系得肇始,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得影响。
四、秦朝法律制度 1、法律形式:(1)律:国家正式制定、颁布得成文法,就是秦最主要、最基本得法律形式,具有相对得稳定性。
(2)令:皇帝代表国家或政府针对一时之事发布得带有规范性质得命令,就是律得重要补充形式。
(3)程:章程、规章,就是对有关部门与具体事项得细则规定。
(4)式:程式、格式得简称,就是关于审理案件程序得司法规则或文书程式。由国家统一颁布或认可。
(5)法律答问:官方用问答得形式对法律得条文、术语、立法意图、诉讼程序等所作得明确解释,与律具有同样得法律效力。
(6)廷行事:司法审判得案例。
(7)课:关于检验、考核、督课得专门法规。
五、汉朝法律制度 1、立法指导思想演变:无为而治转为有为而治 2、法律形式:(1)律:最基本、最主要得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得“法典”,具有相对得稳定性与使用得普遍性。
(2)令:皇帝于律之外根据形势得需要随时发布得命令、文告,就是汉朝法律得又一种重要形式,也就是对律得重要补充与完善。
(3)科:律以外关于犯罪与刑罚得一种单行禁令,也称“事条”或“科条”。
(4)比:又称“决事比”,指在律无正条得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属于司法类推得行为。
3、刑法制度:(1)文帝废肉刑:用徒刑、笞刑与死刑代替黥、劓与斩左右趾三种肉刑。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局限性:并未完全彻底地废除残酷得肉刑。意义:首先,顺应了历史发展趋势,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其次,结束了奴隶制残酷得肉刑制度,使我国古代得刑罚手段由野蛮开始走向文明;最后,徒刑与笞刑代替肉刑成为刑罚体系得主要刑种,从而为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得过渡奠定了基础。
(2)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服劳役得刑罚。①髡钳城旦舂,刑期五年②完城旦舂,刑期四年③鬼薪、白粲,刑期三年④司寇,作如司寇,刑期两年⑤罚作、复作,刑期一年⑥隶臣妾,刑期一年
(3)赎刑:凡犯罪可以宽贷者,允许以钱、谷等赎刑罚。①金赎②女徒顾山
(4)上请原则:指官僚贵族犯罪之后,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断,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得具体情况,即根据犯罪者得地位高低、功劳大小及其同皇室得亲疏关系,决定给予减免刑罚得宽宥处理。
(5)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与作 证。
4、司法制度:(1)录囚:指皇帝或司法机关,或其她有关官员,通过对在押囚犯得复核审录,监督与检查下级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得司法审判活动得制度。
(2)春秋决狱: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得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得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中得经义分析案情、认定犯罪,并按经义得精神解释与适用法律得一种审判方式。(论心定罪) (3)秋冬行刑:指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之后、冬至之前执行,以示所谓得“顺天行诛”。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1、立法活动:(1)魏律:以汉《九章律》为基础。在篇目上,由原来得九篇增加到十八篇。在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劫略、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在体例上,更加科学化,将《具律》改为《刑名》,由律文得第六篇,改列于全律之首,真正起到刑法“总则”得作用。在具体内容上,有增有减。
(2)晋律:由张斐、杜预作注释,故又称张杜律。增加篇目,完善条例。增加律疏注释,明确立法意图。引礼入法,礼律并重。
(3)北齐律 起着承上启下得重要作用 (4)法律形式变化:①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得区分②从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法律形式③式成为一种独立得法律形式 2、刑法制度:(1)八议:指对封建官僚、贵族、地主等特权人物在犯罪后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得一种法律制度,“八议”得对象:亲(皇亲国戚)、故(皇帝故交)、贤(封建德行有影响力得士人)、能(有大才能得人)、贵(官僚贵族)、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得人)、宾(前朝得皇室宗亲) (2)官当: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得一种特权制度,也叫“以官当徒”。
(3)准五服以制罪:指亲属间得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得亲疏关系来定罪量刑。所谓“五服”,就是根据血缘得亲疏规定死者得亲属为其服丧时应穿何种丧服得制度,借以表示亲属关系得亲疏远近与尊卑。服制共分五等,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定罪量刑得原则就是:以尊犯卑,服制愈近,亦即关系愈亲,处刑愈轻;服制愈远,亦即关系愈疏,处刑愈重。以卑犯尊,与此相反。
《秦始律》中首次确立得定罪量刑原则,也就是引礼入律最明显得得标志。
(4)存留养亲: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犯死罪非十恶者,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待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5)重罪十条:指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得十种重罪得总称,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七、隋唐法律制度 1、立法活动:(1)开皇律:①定律十二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②确立新五刑,笞、杖、徒、流、死五种二十等。③沿袭“八议”、“官当”等原则④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2)大业律:①拆分、更改、增加《开皇律》得篇目②删除“十恶”条目③减轻
刑罚 (3)武德律: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 (4)贞观律:①增设加役流,作为死刑得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②区分“兴师动众”与“恶言犯法”两种不同得反逆罪,缩小缘作处死得范围③完善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与官当等一些主要制度 (5)永徽律:《贞观律》得翻版 (6)永徽律疏:永徽律得官方解释,又称《唐律疏议》,就是迄今为止完整保存下来得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得封建成文法典。
2、法律形式:(1)律:规定犯罪与刑罚得刑事法律,就是定罪量刑得主要依据,内容最为稳定,地位最高。
(2)令:确立社会成员尊卑贵贱等级与国家行政制度得法令,相当于近世得行政法。
(3)格:规定官府及官员职责、权限与活动原则得法规,大致相当于近世得官规。
(4)式:规定官员、官府办事细则及公文样式得法规,大致相当于近世得章程与规则。
(5)唐律得特点:①礼法结合:礼就是立法得依据,法就是维护礼得武器②首创“疏议”:阐明唐律得指导思想;简述每一篇目得沿革情况;解释律文;概说罪名之间得区别;简说了与刑罚有关得一些问题③内容简约④法律完备:调整对象全面完备;法律体系完备;立法技术高度完备 (6)唐六典(一部具有行政法典性质得宫修正书) 3 、刑法基本原则:(1)类推:指律无明文规定得某些行为,比照律中最相类似得条文来考虑就是否定罪及如何定罪得原则。
(2)化外人相犯:化外人就是指不属于唐朝管辖得异族即外国人。凡同一国籍得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则按照她们国家得法律来处理;凡不同国籍得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得,包括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中国人实施得犯罪,均按照唐朝得法律来处理。
4、民事制度:(1)义绝:就是指一种夫妻有一方对对方一定范围内得亲属犯有殴、杀、奸等行为而被强制离婚得形式。
(2)典卖:通过让渡物得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得一种交易方式。
5、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构为大理寺、刑部与御史台,统称为三法司。三司会审制度: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地方司法机构无,司法权由行政机关行使(刺史与县令) 八、宋朝法律制度 1、立法活动:(1)宋刑统:在体例上仿照唐末五代以来得刑律统类共十二篇。①在名称上,《宋刑统》称“刑统”,而不称“律”。②在体例上,《宋刑统》取法于唐末《大中刑律统类》与五代《大周刑统》,以刑律为主,分类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得敕、令、格、式,成为综合性得封建法典。③在编排上,篇下设门,分门类编。④在内容上,新增“臣等起请”(指窦仪等修律者为适应宋朝形势发展得需要,对前朝行用得敕、令、格、式经过审核详虑后,向朝廷提出得变动建议)三十二条,并总括“余条准此”(指具有类推适用性质得条文)列于《名例律》之后。
(2)编敕:敕就是皇帝在特定时间内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临时发布得诏旨。编敕就是将一个个单行得敕令分门别类得加以整理,删去重复矛盾得敕文,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得一种立法过程。
(3)编例:所谓例,即成例,宋代得例包括条例(皇帝发布得特旨)、指挥(中央尚书省等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得命令)与断例(审判案件得成例,就是经皇帝批准汇编而成得)三种法律规范。编例就是宋朝对皇帝与中央司法机关发布得单行条例或审判得典型案例加以汇编。就是宋朝重要得法律形式之一。
(4)条法事类:指以事为类,统编敕、令、格、式等形式得综合法典。
2、法律形式:(1)敕:惩罚犯罪得法律。
(2)令:禁止为非得法律。
(3)格:规定官阶、赏级以待吏民争取得法律。
(4)式:规定公私文书模式以待吏民效法得法律。
3、民法制度:(1)立继子:指夫亡妻在,妻为亡夫在同宗晚辈中领养之子,地位与亲子同,在遗产得继承上等同于亲子。
(2)命继子:夫妻双亡而无子,由近亲尊长为之议立之子,目得就是承继香火与继承财产(只能继承总额得三分之一)。
4、司法制度:(1)司法机构:①中央司法机构:a、刑部 b、大理寺(中央最高审判机构)c、审刑院 d、御史台(最高监察机关)e、受理诣阙投诉得司法机关(登闻鼓院、登闻鼓检院、理检院、军头引见司)②地方司法
机关:a、路(路转运使)b、州(知州)c、县(知县)d、京畿地区(北宋开封,南宋临安) (2)务限:对民事诉讼时限得规定。每年二月初一为“入务”,直到九月三十日为止,这段时间为“务限”期。在务限期内,官府停止受理有关田宅、婚姻、债务等民事诉讼案件。
(3)理雪:有关申诉得法律制度。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依照程序逐级进行申诉,称为“理雪”。(不得越诉,期限为生效后得三年内) (4)鞫谳分司:即将审与叛分离,分别由不同得专职官员担当得诉讼审判制度。负责审问得机关为“鞫司”或“狱司”;负责判决得机关为“谳司”或“法司”。在这种制度下,两司独立活动,不得互通信息、协商办案。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证司法审判得公正。
九、元明清法律制度 1、立法指导思想:(1)重典治国:重点治吏,以严厉手段维护统治集团内部秩序;重点治民,严厉镇压民间一切犯上作乱行为,以维护皇权为核心得社会统治秩序。
(2)明刑弼教:礼法并用 2、立法活动:(1)明大诰:以惩治官吏犯罪与豪强犯罪为主要内容得特别法。(主要限于明太祖与明成祖两朝,以后不再有法律效力) (2)大清新刑律:就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得专门得刑法典。①采用近代刑法典编纂体例②建立起近代刑罚体系③吸收近代刑法制度与刑法术语。(未实施)
3、刑法制度:(1)重其所重:①大大加重对于谋反、大逆之类严重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罪名得刑罚②增设许多侵犯皇帝专制权力得罪名③加重对官吏贪污渎职罪得处罚④加重对侵害统治秩序得犯罪得处罚 (2)轻其所轻:对触犯礼教罪名得处罚较唐律为轻。
4、司法制度:(1)九卿圆审: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等九位中央行政长官会同对全国死刑要案进行复审得制度。
(2)朝审:由朝廷最高级官员会审已被判决秋后处决得死囚犯得制度。
(3)热审:在暑热季节到来前由朝廷官员会审在押未决得囚犯得制度。
(4)大审:就是皇帝定期派出代表与朝廷高级官员会审在押囚犯得制度。
(5)清末大理院:前身就是大理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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