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9-22 09:48:39 点击: 次
车
辆
管
理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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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规定
一、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使车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车辆系指正龙公司的行政办公用车及货车。
第三条 本公司的办公用车由总经理办公室管理,货车由运输
队管理。
第四条 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每周定期对车辆检查
及保养,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 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统由总经理办公室保
管,按车建立资料、费用档案。
第六条 各部门需要使用车辆时, 应事先填妥 “派车单”,经
部门经理签字后交总经理办公室(运输队队长)审批调派。
第九条 无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出具的 “派车单”,门卫不准放
行。擅自出车,应予惩处。
第十条 各部门派车交货、 洽谈业务时, 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 一 ) 车辆为运送公司商品及公务物品专用车辆。
( 二 ) 车辆不得运载任何与业务无关的职员或物品。
( 三 ) 车辆行前应特别注意安全检查。
( 四 ) 车辆行车途中应特别注意安全行驶及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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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司机每日填报“行车日报表”呈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并核对实际里程。
第十二条 “行车日报表” 所载里程数应与车辆里程表相符,不符数额应由司机负责缴纳差数里程汽油费。
第十三条 节假日或业余时间车辆的使用应呈请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核准后方可调派。
第十四条 车辆日作任务结束后和节假日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
所,并将车门锁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司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企业各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企业各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三条 司机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经常保持车辆的清洁 ( 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 。
第四条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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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第五条 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
的,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运输队队长) ,并提出具体的
维修意见 ( 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 ) 。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六条 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七条 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第八条 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第九条 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
险驾车 ( 包括高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 ) 。
第十条 司机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乘车时在车内不准吸烟。公司外的客人在车内吸烟时,可婉转告知本公司陪同人,但不能直接制止。
第十二条 司机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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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谈话时,除非客人主动搭话,不准随便插嘴。
第十三条 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司机, 要准时出车, 不得误点。
第十四条 上班时间内司机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司机室
等候出车。不准随便乱窜其他办公室。有要事确需离开司机室时,要告知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运输队队长)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出车外出回来,应立即到总经理办公室(运输队)报到。
第十五条
司机对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运输队队长)的工作
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有公事应随叫
随到。
第十六条
司机出车执行任务, 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
应及时设法通知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运输队队长)
,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不论什么时间,司机身上必须带传呼机。对公司
领导或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运输队队长)的传呼,应尽快复机。
第十八条
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规定地点保管,不准私自
用车。
第十九条
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
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
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第二十条
司机全年安全行车,未出交通事故的,给予奖励
2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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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小车司机对各级领导在车内的谈话保密。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室(运输队)每月负责对司机进行考
核,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
嘉奖、记功、晋级等奖励;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
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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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辆肇事处理办法
总则
( 一 ) 本企业各公司车辆肇事除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处理。
( 二 ) 下列各款均为肇事:
汽车相撞,双方或一方有损害、伤亡者。
汽车撞及人畜、路旁建筑物及其他物品,有损害、伤亡者。
汽车倾倒、 撞及路中障碍物倾翻, 人或车辆有损害、 伤亡者。
汽车行驶遭受意外事变,如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突然崩蹋,人或车辆有损害、伤亡者。
( 三 ) 本办法所称损害,包括足以致公司遭受任何的轻微损失及
请求保险理赔。
( 四 ) 肇事发生后迅速以电话通知公司,并二天内填写汽车肇事
报告表呈报部门经理,若车辆有较大的损害,人员有严重伤亡时,
通知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运输队队长)处理。
肇事的处理
( 一 ) 肇事时:
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运输队队长)接获肇事通知,迅速往肇事地点查勘处理。
应先急救伤患,而后查勘现场。
尽量寻觅目睹肇事的第三者作证,并记明姓名住址。
( 二 ) 肇事报告表应填下列事项,勘查现场时犹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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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地点,时间、气候。
肇事原因 ( 现场影响肇事因素, 动与静物的状态及车辆和行人进行方向与位置等情形 )
肇事车号 ( 包括对方车 ) 。
驾驶者 ( 包括对方车 ) 姓名住址。
损害情形 ( 包括对方车及乘客财产的损失 ) 。
伤亡人员姓名、地址及伤亡原因与情形和救护的方法。
现场保护。
( 三 ) 本公司汽车肇事责任,由本公司行政管理部鉴定,开会时
将提前通知该案肇事驾驶员列席。
肇事过失的处分:
( 一 ) 肇事驾驶员除负责刑事民事责任,违章部分外出过失的处
分依本章规定办理。
( 二 ) 经本公司签定其应负肇事责任者按其肇事理赔次数,予以
过失处分。
( 三 ) 肇事后经法院判决缓刑者,准予留用,经判决徒刑者,自
判决之日起予以解雇,并令其赔偿肇事应付的金额。
( 四 ) 肇事后畏罪潜逃者,除请司法机关缉办外,并即予解雇。
肇事赔偿:
行车肇事责任判明后,如当事双方愿成立和解,得当场查明损
害赔偿依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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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属于对方车辆或行人的过失, 保险公司概不负赔偿之责。
肇事责任属于公司驾驶员的过失,其赔偿款项由保险公司负担,但若肇事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额时,其超过金额须由各该汽车使用人负担。
肇事责任属于公司驾驶员与对方驾驶员或第三者共同过失的,按各方应负责任之比率分担,其损害赔偿照前款办理。
肇事后对方车辆逃逸能制止而未制止,或对方车号能注意而未注意,致使肇事责任无从判明或追究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由肇事驾驶员负责照第二款办理。
附则
( 一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二 )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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