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9-09 10:32:32 点击: 次
XX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
目 录
TOC \o "1-1" \h \u 28996 第一章 总则 2
10233 第二章 基本条件 2
7233 第三章? 执业规则 4
32417 第四章 收费与分配 5
16517 第五章? 监督管理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分级诊疗试点工作,规范远程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是指一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以下简称信息化技术),为本医疗机构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放射、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会诊、远程门诊及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省卫健委负责全省远程医疗网络建设、管理和指导工作,逐步完善全省远程会诊系统、远程病理诊断系统、远程影像诊断系统等建设。各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辖区远程医疗网络建设、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机构应是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并具备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诊疗科目。任何单位、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设立远程医疗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远程医疗服务运行的组织、管理,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的登记统计、归档等职责,应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具备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相应设施、设备。信息系统应当满足图像、声音、文字以及诊疗所需的其他医疗信息安全、图像清晰、数据准确,符合《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
医疗机构应有专职人员负责远程医疗服务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
第八条 医疗机构作为受邀方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当建立本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专家资源库。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务人员可以作为受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专家资源库的候选人。
1.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品德;
2.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远程医疗服务工作;
3.受聘并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受邀开展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相一致;
4.受邀开展远程会诊的专家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县(市)级公立医院若无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可由具有高年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
5.受邀开展远程诊断的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县(市)级公立医院若无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的执业资质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九条?医疗机构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双方应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条件、内容、流程、各方责任权利义务等事项,可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
医疗机构间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三方远程医疗合作协议。
第十条 开展远程会诊应按以下规程进行:
1.邀请方拟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时,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程序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并签署“远程会诊知情同意书”报本单位远程医疗管理部门核准。
2.邀请方填写“远程会诊申请单”,并与受邀方远程医疗管理部门取得联系。“远程会诊申请单”主要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基本信息及病历摘要、拟邀请的远程会诊科别或医师姓名、会诊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要求、会诊理由、会诊费用、患者家属意见等。紧急情况下可通过其他方式提出会诊申请,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3.受邀方收到会诊申请及所需资料后,应及时响应会诊申请,审核会诊资料,安排会诊专家、确定会诊时间并通知邀请方。远程会诊一般应在72小时内完成。
4.会诊时,患者的经治医师应介绍患者病史、临床检查结果,并提出会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会诊专家根据需要与患者经治医师沟通,与患者的经治医师及上级医师讨论分析病情,提出会诊意见。原则上患者或家属不参与会诊过程。
5.会诊完成后24小时内,会诊意见由本单位远程医疗部门传送给邀请方,供患者的经治医师在诊疗时参考。会诊双方远程管理部门按要求,对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和存档,并将会诊意见归入病案中保存。
第十一条 开展远程诊断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邀请方应同受邀方签订远程诊断服务协议,明确双方义务,保障双方专家和患者的权益,邀请方将患者信息及检查检验资料上传到受邀方。
2.受邀方收到申请后,采用非交互式方式进行远程诊断。远程诊断报告应在受邀方院内各专科规定的报告时限内完成,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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