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8-19 09:45:47 点击: 次
加气站动火管理制度 及 消防管理制度
1、 加气站生产区(包括营业区和设备区室内外)为“一级动火管理区”,服务区及生活区为“二级动火管理区”。
2、 凡在 CNG 加气站站场内动火作业,必须由动火单位按规定填写申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按权限审批。
3、 “一级动火管理区”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并将施工方案、拟定的安全措施报呈消防、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备案。“二级动火管理区”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加气站主管站长审批,审查同意并签署《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4、 动火施工应接受公司领导、主管部门及安全员的监督和检查。
5、 动火施工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相关可燃物、助燃物及火源,现场应指定专人进行测定、检查及监控、防护工作。
6、 作业现场必须落实足够的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7、 动火作业必须按时限进行。
8、 作业完毕,及时清理现场并填写相关记录。
9、
加气站消防管理制度
1、 站区按要求足额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
2、 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消防演习,熟悉消防知识,掌握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
3、 工作人员应明了站内消防要害重点部位和消防器材、设施情况。
4、 各加气站执行每日防火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5、 对从事电工、高压、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6、 站区作业中需动火的,事前应由动火单位按规定申办《动火工作许可证》,获得批准并做好相关准备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7、 任何人发现火险后,都要及时、准确地向主管或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投入扑救。
8、 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应按规定进行维护,任何人和部门不得擅自挪用、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对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9、 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消防器材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10、 各加气站应指定专人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的配备、
维护、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按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的性能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同时做好检查记录。对达不到标准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应按程序上报加装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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