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1-07-17 13:58:37 点击: 次
摘要:器官移植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禁止器官买卖的措施执行不严,再加上人们对器官的需求量的增加,这些都使器官移植的犯罪日益猖狂,尤其是尸体的器官移植出现的法律问题最多。器官移植的概念虽然简单,但是其原则却比较复杂,并且适用起来也相对困难。在理论界,争论比较多的是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对于尸体器官移植问题,在原则和承认方式上存在一定的争论。并且对死刑犯尸体器官的移植,司法机构要细化法律规定,与金钱脱钩。与此同时,还应加强生命法学的宣传力度和建立健全器官移植的相关制度,杜绝器官移植的犯罪。
关键字:器官移植;尸体器官移植;法律措施
引言
器官移植是二十世纪生物医学工程领域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技术,它给医学领域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在基因治疗、人工生殖和器官移植三大领域中,器官移植的医学和法律实践最为成熟,取得了举世公认的重大进展。”器官移植为有病损器官的病人带来了福音,但是同时,它也带来了法律和伦理上的问题,尤其是尸体器官移植问题,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一、器官移植的概述
器官移植(organ transplantation),医学上是指为恢复病人完全丧失功能的器官的功能而相应地将他人健康的器官移植于病人的一种医疗技术。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器官的来源主要有三种途径,即献、取、售。
捐献是器官的主要和首选来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增强人与人之间的互爱程度,但是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加上文化和道德选择的冲突,单纯依靠捐献是不可能有充足的器官来源的。
取器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可适用。取器即是从尸体上摘取器官进行移植的过程。所谓的一定的条件是要求同时具备几种限定的条件,例如必须要经过死者或死者家属的同意,移植必须是唯一的明显最佳的治疗方案,等等。
由于捐献不可能满足现有的器官需求,取器又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于是器官买卖在所难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明令禁止器官买卖,但是器官买卖所带来的高额利润使许多人都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我国于2007年3月21日经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同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对于打击器官买卖的犯罪,规范器官捐献的行为树立了一个明确的法律规范。
二、尸体器官移植问题
器官移植涉及许多方面,接下来笔者会较详细地讨论一下尸体器官移植相关问题。
(一)人体器官法律属性的界定
首先,我们应对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对此,法学理论界存在四种不同的学说:一是“物的范畴说”,即人体器官是一种实物,是人们可以凭借自己的意思自由地支配和处理的物。二是“人的范畴说”,即人体器官不是法律上所规定的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而是属于人的范畴,不管其是否与主体相分离。三是“人物两分说”,即当人体器官没有与主体相分离时,应当属于人的范畴,而当其与人体发生分离后则成为物。四是“受限定人的范畴说”,该说认为,人体器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但是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有限的处分权。
笔者赞同最后一种观点,即人体器官是一种既具有自然属性又具有社会人身属性的客观实体,是一种应当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准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但是人体器官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部分所具有的人格属性并不会随着其与原主体的脱离而立刻消失,相反,“这种人格特质在被捐献的人体器官被植入另一主体身体之前依旧存在,并成为人体器官区别于法律上的物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这就决定了任何对这种“准物”的处分行为都必须要受一定的限制,而任何侵害这种“准物”的行为也都不可能完全依照财产法尤其是物权法的规则来处理。
(二)尸体器官移植的原则和承诺方式
在了解了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的基础上,我们再深入地分析一下尸体器官移植问题。《条例》第七条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对于承诺方式,各国法律往往都有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反对意思表示方式”,即死者生前对捐献自己的器官没有提出明确的反对意见,就可以任意摘取其器官。第二,“承诺意思表示方式”,这又分为两种:一是所谓“狭义的承诺意思表示方式”,即仅仅只有死者本人生前做出捐献器官的承诺,才能够进行移植;二是所谓“广义的承诺意思表示方式”,即既可以有死者生前明确提出捐献器官的承诺,又可以在死者生前没有做出承诺的情况下,如果有近亲属的承诺,也可以以其近亲属的意愿摘取尸体器官。
笔者基本同意“广义的承诺意思表示方式”。因为这一方式既能体现对死者及其近亲属意愿和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护,又能满足器官移植的需要。而“反对意思表示方式”则完全不考虑死者亲属的意愿,也完全抛弃了对死者的尊重,这是为社会公众所不允许的。“狭义的承诺意思表示方式”虽然强调了只有当死者生前做出明确的捐献器官的承诺时才能摘取其器官,但是如今由于人们捐献器官的意识不强,捐献器官的社会普及程度不高,绝大多数人生前往往并不关心捐献器官的事,如果严格按照这一方式,就严重缩小器官捐献者的范围,使器官移植事业无从发展。
(三)尸体器官移植出现的问题
死者生前明确表示愿意捐献器官,但是其近亲属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生为了急需救人而强行摘取死者的人体器官,这是否违法、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大多数学者认为,生命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最高的利益,所以对于生者而言,死者的利益只能是次要的,我国现行法律大部分的规定也都是关于生者的权利义务。摘取尸体器官进行移植尽管对死者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是这种损害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并且从结果上来说,器官移植行为或许能挽救另一个垂危的病人,其实质是以损害一个较小的利益而保护一个更大的利益,这是被社会公众所认同和赞许的。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摘取尸体器官进行移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盗窃侮辱尸体罪。这一罪名确立的初衷在于保护死者近亲属对与死者的情感,不能因为死者生前的承诺,就忽略了死者近亲属的意愿。对于这一点,笔者的观点是:死者生前表明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这是一种有利于他人、造福于社会的行为,对于这种善行,社会及其近亲属应当给予充分的肯定和尊重,并且应该积极地帮助其实现意愿,而不应该予以阻止。再者,如今器官来源比较紧缺,单纯依靠活体器官捐献远远满足不了需求,尸体器官的捐献能一定程度上缓解供需的紧张,促进器官移植业的发展。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医生作为器官移植的实施人,应当充分尊重死者的尊严,而不应为了私利而任意损坏尸体,应在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进行。
关于死刑犯尸体器官的移植问题,也是比较受到社会关注的。理论界讨论最多的就是,对于死刑犯处决后的尸体器官,能否不受《条例》中规定的自愿捐赠原则的限制?支持者认为,如今人体器官十分短缺,利用死刑犯处决后的器官进行移植,能够挽救更多的病人,这对死刑犯来说并无任何大的伤害,并且死刑犯在生前危害公共安全,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死后器官被用来救人也是对其生前所作所为的一个弥补。反对者则认为,虽然我国法律已做出了对死刑犯尸体器官利用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律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往往执行不严格。在笔者看来,虽然死刑犯的生命权利和政治权利被剥夺了,但其相应的人格权利依然存在。如果死刑犯在死前做过真诚捐献器官的承诺,这是其本人的一种高尚的精神道德,是值得我们所称颂的;如果其生前未做出承诺,我们也应保护其尸体的完整,维护其近亲属的感情。
三、对解决尸体器官移植问题的法律措施
尸体器官移植问题如此之多、如此之复杂,需要司法机关全面系统地制定措施来解决,包括制定相关法律,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为等。笔者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尸体器官移植问题的法律构想:
(一)加强生命法学的普及
生命法学是研究以生命科技活动为中心,涉及基因工程应用乃至人的生命创设、延续和终结等社会关系的法律科学。生命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在我国较早问世,但由于我国法律发展的相对落后,与当今科技创新相对脱节,致使生命法学的普及度不高,人们的生命意识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生命法学是在医学、生物工程学等生命科学语法学、伦理学的重叠面上发展起来的边缘科学,它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还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尊重生命即是尊重法律,生命离不开法律,法律更离不开人的存在。只有增强人们的法律知识和生命观念,才能杜绝器官买卖的存在,才能从人们的理念上促进器官移植事业的进步。
(二)死刑犯器官利用须与金钱相脱离
前面已经探讨了死刑犯器官移植的问题,但是那是在理论上的分析,在实践中,出现最多的就是相关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器官移植的费用相当昂贵,这使得一些医院或者个人为了金钱而采用非法的手段来获取器官。但是,死刑犯还是比较少的,所以一些医院就采取贿赂的方式来取得。再加上处置死刑犯器官的法律工作人员执法不严,受到利益的诱惑,就容易造成恶性循环。我们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收受贿赂的司法人员。死刑犯是弱势群体,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弱势群体,积极保护死刑犯的权利,是我国法律“以人为本”的体现,这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健康地发展。
(三)建立健全器官移植与捐献的相关制度
器官移植与捐献密不可分。捐献是器官移植唯一的、合法的手段,器官移植大部分都是来源于器官捐献。所以,应该建立一个专门处理器官移植与捐献的全国性和综合性的平台,然后在各省市分别设立其下属机构。该机构具有处理器官移植与捐献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两方面的职能,使器官移植与捐献管理具有系统性,避免中央与地方政策脱节的现象发生,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国家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国家应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可操作的政策和措施,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并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推进器官捐献与移植法律制度改革不断深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器官移植是一个备受人们关注的问题。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对器官移植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规定。由此可见,尸体器官的移植问题已受到国家的重视,且作为一项刑事罪名写入了刑法。笔者相信不久的将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们法律、伦理观念的更新,器官移植问题将越来越少,人们将会生活在和谐、有序的社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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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晓磊(1988-),男,河北唐山人,大连民族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李锦阳(1978-),男,福建莆田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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