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7-15 09:36:42 点击: 次
学校请销假制度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经研究决定,制订我校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
凡在上班时间外出、开会出差等,因事因病要履行请假手续(急诊除外),并向主管领导申报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校长批准。
二、销假
凡批准的请假条须留档备查。假期结束后,应向主管领导履行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凡不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假期类别
(一)病假
教职工凭医院病假证明请假,经领导同意后到局批准方可休息。身体确实不佳,又无医院病假证明者,一天以内的须电话口头请假,事后按规定补办病假手续。两天以上(含两天)者一律凭病假证明。
(二)婚假
1、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 3 天婚假。若是晚婚(男 25 周岁以上,女 23 周岁以上),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 7 天,加起来共 10 天假期。
2、晚婚假应在婚后一年内休完。经批准超过婚假的天数作事假处理。
(三)产假
1、女同志符合法定婚育的产假为三个月,包括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晚婚育(女 24 周岁以上)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产假另加三十天,包括双休日,不包括法定节日。产假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十天。
(四)流产假
怀孕 2 个月内流产的,给假 15 天,怀孕 4 个月内流产的,给假 30 天;怀孕 4 个月至 7 个月流产的,给假 42 天;怀孕 7 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 75 天。
(五)节育假
上节育环的,给假 2 天;取节育环的,给假 1 天;单纯结扎的,给假 21 天(男给假 7 天);产后结扎的,按产假另加 15 天。
(六)丧假
工作人员在本市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子女)死亡时,给假三天。在外地的,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给假五天,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但路费自理 。
(七)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不归,未办续假手续者。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作规定的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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