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1-07-20 08:17:13 点击: 次
摘要:我国的基本药物在30余年中得到了稳步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有效改善了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经济可及性,基本药物制度成为我国现阶段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但是通过国内文献分析我国基本药物的相关政策和使用现状发现,由于基本药物遴选不尽科学、相关政策法律缺失、相关知识欠缺,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制约,导致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不足、医疗机构储备较低、医生不愿处方和患者不愿选用等基本药物获得性障碍的现象凸显,造成基本药物制度实施面临较大阻力。建议通过科学制定并及时更新基本药物目录,提高基本药物的可获得性,完善医疗机构“零差率”补偿机制等,保障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关键词: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制度;药物遴选;可获得性;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R1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2)03−0031−06
基本药物概念最早是由世界卫生组织(WHO)在1977年提出的,它是指满足大部分人口卫生保健需要的药物[1]。我国政府于1979年4月成立“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小组”,开始着手国家基本药物工作[2]。我国将基本药物定义为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3]。2009年8月18日,九部委颁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三个文件,标志着我国基本药物制度重建工作正式开启。该制度涉及到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价格管理、报销等多个方面。1979年迄今,我国基本药物制度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4−5]。
目前我国对基本药物制度的研究颇多,主要集中在基本药物的遴选原则和程序、使用情况、基本药物政策、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等方面。本研究旨在通过相关研究文献综述基本药物制度发展现状,主要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为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参考。
一、遴选原则和程序的不足
(一) 遴选原则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核心,它的遴选涉及到国家药物政策、专业技术等方面,是一个涉及面广、技术难度高的系统工程。我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提出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但一直停留在出台目录的初始阶段,没有建立起关于基本药物生产、采购、配送、使用、报销等保障基本药物供应的完整体系,而基本药物遴选的科学性和规范化也与发达国家仍存在一定差距[6]。1992~1996年我国确立了基本药物目录遴选的“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原则,1998年增加了“中西药并重”原则,2004年又增加了“调入从严,调出慎重,调整必须有据”原则,虽然遴选原则被调整了几次,然而基本药物目录却一直是形同虚设,基本药物制度步履维艰[7]。在2009年九部委颁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中规定,我国的基本药物遴选应当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
收稿日期:2011−10−13;修回日期:2012−04−12
基金项目:湖南省卫生厅科研基金课题“实行药品零差价对公立医院的影响及相关补偿机制的研究”(B2009-109);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课题“湖南省农村药品供应与监督网络建设的综合评价”(08JJ3072)
作者简介:郭塨(1964−),男,湖南沅江人,中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发展.
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该遴选原则高度概括了药物评价的诸多方面,但概念模糊、随意性较大、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很好指导基本药物遴选,成为基本药物制度进程缓慢的重要影响因素[8−10]。
1. “安全有效、价格合理”评价工具应用不足
“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原则主要是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三方面的综合评价,药物经济学和循证医学是国际公认的评价工具。但我国目前很少应用药物经济学和循证医学指导药品评价,主要是因为缺少相应的独立评价机构,也没有将民间研究成果引进药物遴选的机制。
2. “使用方便”原则难以真正体现
“使用方便”原则是对药物的依从性提出要求,但高度概括的“使用方便”无法给药物遴选提供确切的指导。致使一些依从性相对更好的药物目录没有进入到目录中去,如依那普利的依从性比卡托普利更好,2003年WHO基本药物目录已经将依那普利替代了卡托普利,而我国的基本药物目录中还是使用卡托普利。
3. “中西药并重”原则难以操作
由于有些中药成分复杂、质量标准可控性较差,而且治疗同一疾病的中药与西药之间缺乏科学、合理的比较,中西药并重的原则难以真正操作。目前具体操作方法主要依靠专家经验,这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基本药物遴选缺乏科学性和规范化。
4. “临床首选”原则无法体现
“临床首选”原则可以确保基本药物的临床使用,有效减少进口药、高价的滥用,主要表现在治疗某种疾病的代表性基本药物只有一种。但在2009版基本药物目录中存在多种作用机制相同的药品,如地高辛和去乙酰毛花苷两种强心苷类抗心力衰竭药同时进入了目录。
(二) 遴选程序
基本药物发展的30多年来,世界各国药物遴选方法主要还是使用专家法等定性方法,没有使用运筹学、管理科学等定量方法,我国也不例外。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中规定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程序为:① 从国家基本药物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成立目录咨询专家组和目录评审专家组,咨询专家不参加目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不参加目录制订的咨询工作;② 咨询专家组根据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对纳入遴选范围的药品进行技术评价,提出遴选意见,形成备选目录;③ 评审专家组对备选目录进行审核投票,形成目录初稿;④ 将目录初稿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⑤ 送审稿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授权卫生部发布。
(责任编辑:单位文秘网) )地址:https://www.kgf8887.com/show-128-67782-1.html
上一篇:论行政决策与运筹方法的引入
版权声明:
本站由单位文秘网原创策划制作,欢迎订阅或转载,但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单位文秘网独家运营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