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7-22 09:32:59 点击: 次
医院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范全院药品效期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证临床用药安全。
2. 范围: :药学部、临床科室。
3. 定义
3.1 药品有效期;是指该药品被批准的使用期限,表示该药品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药品有效期应以药品包装说明书上标明的有效期限为准。
3.2 近效期药品:指距离失效期只有 6 个月的药品。
4. 权责
4.1 药学部各部门组长:负责本部门药品的效期管理。
4.2 各病区护士长:负责本部门储备药品的效期管理。
5. 制度 内容
5.1 药品采购 5.1.1 药库采购时应根据药品的有效期,在预测药品使用量的基础上合理采购,避免积压、浪费,原则上应采购有效期不短于 6 个月的药品,特殊情况必须采购的,需经科主任批准方可购进。
5.2 药品验收入库 5.2.1 药品验收时,需检查包装上标明的有效期,入库时必须在电脑上输入批号和有效期。
5.2.2 验收时发现效期短于 6 个月且供应紧张临床必需的药品需
报药库组长并经科主任批准方可入库。
5.3 药品储存养护 5.3.1 药库、药房、静配中心每月一次检查库存药品效期,发现近效期药品需填写《药学部近效期药品登记表》,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库存量及使用情况注明处理建议,对于拟退药处理的,由药库采购员向供应商协商办理退货。
5.3.2 近效期药品放置警示标识,以提示药学人员注意。
5.3.3 效期在 1 个月内的紧缺且临床必需药品单独放置,每周检查,到期前一周由药学部统一做报损、销毁处理。
5.3.4 各部门互相调剂近效期药品,以控制报损率。
5.3.5 滞销 3 个月的药品通知供应商按协议予以退货。
5.4 药品发放与使用 5.4.1严格按照有效期顺序“近效先出”的原则发放和调剂和使用药品。
5.4.2 发放有效期短于 6 个月的药品时应向患者口头说明并标注使用期限。所发放的药品有效期短于患者使用天数时,不得调剂。
5.4.3 发放需启封药品应告知启封后使用期限。
5.5 病区备用药品效期管理 5.5.1 根据《病区备用药品管理制度》,护士每月对备用药品的效期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效期接近 6 个月的储备药到相应药房进行更换。
5.5.2 无法更换的近效期药品需放置统一的警示标识。
5.6 分装药品的效期管理:在药品有效期内,自分装日期起 6 个月内有效。
5.7启封后药品使用期限规定(未注明冷藏的,均指常温下保存期限) 5.7.1 药品说明书有规定的按说明书执行。
5.7.2 配置后的药品效期参照标签信息。
5.7.3非药学部集中配置的注射剂型配置或打开抽取后需立即使用,个别例外情况未能立即使用需标注配置时间,30 分钟内有效,超过 30 分钟按医疗废物处理。
5.7.4 用于封管的肝素氯化钠注射液 2 小时内有效。
5.7.5 肠内营养剂启封后冷藏 24 小时内有效。
5.7.6 各种溶媒开启后 24 小时内有效。
5.7.7 滴眼液、滴鼻液、滴耳液、糖浆剂、口服溶液剂、混悬剂和乳剂启封后在瓶口及瓶盖未受污染的情况下常温保存 1 个月。
5.7.8 软膏剂开启后室温保存 1 个月,但出现明显颗粒、溶化、出水现象严重时不宜使用。
5.7.9 在药品有效期内,瓶装药品(片剂、胶囊剂、丸剂等固体剂型)启封后 6 个月内有效。
5.8 未标注效期的草药有效期为 5 年。
5.9 在库储存的药品非人为因素放置超过有效期的,按《药品报损与销毁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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