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8-12 09:46:59 点击: 次
药品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为加强药品购进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依照《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药品采购的政策法规,坚持杜绝商业贿赂,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二、医院采购药品由药剂科统一采购集中招标药品,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随意使用非中标药品。
三、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遵循保证药品质量的原则,确认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和质量信誉,从合法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购进。
四、建立供货单位以及销售人员资质审查档案。包括购进药品索取供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供货企业红色公章;如直接从外地生产企业直接购进药品,应有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五、对与本医院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应对其合法资格进行审查,将销售业务人员的资质备案,并应相对固定。
六、购进药品合同中要有明确的质量条款,购进合法药品,使用合法票据。未经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不得购进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七、采购药品应以本院《基本用药目录》为依据,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及本院业务性质、医疗需要、不同季节发病率、各科请购计划等及时调整药品种
类,药品采购按月计划,由科主任审核、交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八、临床所需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或特殊药品、贵重药品时,必须由主管医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科主任认真审查病历,严格把关,提出意见,签字后交药剂科,由负责人签字后上报主管院长,主管院长会同院长审查签字同意后,首选中标品种购进。购进药品的使用必须坚持"定病人、定数量、一次性使用"的原则。
九、加强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不准购进任何以物代药,不准以任形式或名义私自购药。严禁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接受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不得向药品供应商提供"统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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