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8-26 16:38:01 点击: 次
信访函询通知书
【篇一:信访案件承办通知书】
各乡镇纪委:
按照上级指示,今年的信访案件在调查、回复、上报、归档中都有
严格的要求,现将常用的信访案件文书格式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此
格式执行。其中附件 1 至附件 4 在县纪委要求报情况或报结果的信
访案件中使用,附件 5 至附件 7 在信访案件交叉审核中使用。
中共蓬溪县纪委信访室
2010 年 5 月 6 日
附件 1
信访问题承办通知书
承办单位: 年月日
附件 2
信访案件反馈情况表
(与被反映人见面)
承办单位: 年月日
附件 3
信访案件结案呈批表
【篇二: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201 〕第 号
同志:
你(们)于 年 月 日向我街道提出的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 。根据
《辽宁省信访条例》第 条第 款之规定,我街道决定不予受理。
年月日
【篇三:《关于实施信访监督的暂行办法》】
中共湖南省纪委 湖南省监察厅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信访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纪发〔 2009 〕33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充分发挥信
访监督的教育和预防作用,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
监察对象的轻微违规违纪问题,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
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
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监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信访举报中反映党组
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轻微违规违纪问题采取特定方式进行了解
核实并督促纠错整改的组织行为。
(举报中心 )和有关职能室具体组织实施。信访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分级实施,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机构)可直接对下级纪检监察
机关(机构)管理对象实施信访监督。
第四条实施信访监督的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二)依纪依法,保障权益;
(三)审慎稳妥,严格保密;
(四)自查自纠,重在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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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肃认真,注重实效。
第五条实施信访监督的范围:
(一)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二)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三)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但情节轻微、不需纳入案件检查程
序的问题;
(五)群众不断越级、重复来信来访,需要引起有关单位和领导重
视并做好工作的问题;
(六)有必要实施信访监督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实施信访监督应根据信访举报涉及对象的不同,按照下列程
序和权限严格审批:
(一)对有关组织或同级党委 (党组)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 (含同级别
干部)实施信访监督,由承办室 (人)提出实施信访监督的建议,按工
作程序报经纪检监察机关 (机构)主要领导批准;
(二)对同级党委 (党组)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 (含同级别干部 )和下一
级党委管理的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实施信访监督,由承办
室(人)提出实施信访监督的建议,按工作程序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必
要时,报经纪检监察机关 (机构)主要领导批准;
(三)对其他人员实施信访监督,由承办人提出实施信访监督的建
议,按工作程序报经室 (举报中心 )主任批准。必要时,报经分管领 2
导批准。
第七条 实施信访监督应视信访举报内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信访谈话。对群众反映有关组织或领导干部的轻微违规违纪
问题,线索较具体,便于当面说清楚的,可要求有关组织负责人或
被反映对象在一定时间内到纪检监察机关 (机构)说明情况,并实行诫
勉谈话。被反映对象是同级党委 (党组)管理的组织或正职领导干部
(含同级别干部 ),由纪检监察机关 (机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谈;被反映对象是同级党委 (党组)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 (含同级别干部 ), 由纪检监察机关 (机构)分管领导或室 (举报中心 )主任主谈;其他被反
映对象,由室 (举报中心 )负责人或其指派的人员主谈。实施信访谈话
一般由两人以上参加,作好谈话记录。对需要信访谈话对象作出书
面说明或整改的,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说明或整改。
(二)发《信访监督函询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线索,
但调查核实有困难或暂时不便调查核实的,可摘抄举报反映的问题,
给被反映对象发函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
回复。被反映人或组织在收到《信访监督函询书》后,必须在 15 日
内按要求作出书面回复。如举报反映问题属实的,被反映对象应作
出检讨并纠正。
(三)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信访举报反映领导班子一定时
期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单位重视的问题,
可责成有关单位党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信访举报涉及的问
题 3
进行自查自纠。专题民主生活会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
会前,有关单位应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前 5 日报告纪
检监察机关。会上,有关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并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会后,有关单位要形成专题民
主生活会议纪要及整改报告,并及时报送纪检监察机关。
(四)信访情况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将一定时期内群众对领导干部
思想、工作和生活作风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以
及反映有关地区和单位较为突出的问题,综合整理上报有关领导,
经批准后采取会议通报、书面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讲明情况,
提出整改要求。
第八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机构)需要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 (机构)管辖的对象实施信访监督时,可以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 (机构)与被反 映人进行信访谈话,然后将办理情况报委托机关 (机构)。
第九条被反映人应正确认识和对待信访监督,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
说明情况,纠正问题。如认为群众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的,可以
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材料必须由本人签名后寄 (送)纪
检监察机关 (机构)。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 (机构)应加强督促。被反映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
作出说明的,可发函催办或约谈;未说清楚的,要求其作进一步说
正的,则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信访调查。对有错误拒不改正的,
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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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 (机构)对信访监督结果进行认真审核,视情
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被反映对象已说明情况,经办室 (人)初审认为不构成问题,
同意被反映对象所作说明及整改的,报经原审批领导批准,予以了
结,并酌情回复被监督对象。
(二)对反映问题失实,组织上认为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在一定
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
(三)对如实说明问题,但确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案件检
查规定办理,但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四)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按照有关
规定立案调查,并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信访监督工作归口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举报中心)管理,
有关室实施信访监督所发函件应到信访室 (举报中心 )统一编号,并在
领导批准办结之日起 10 日内将信访监督有关材料送信访室 (举报中心 )
备案。实施信访监督的有关情况,可由信访室 (举报中心 )报纪检监察
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凡署实名举报要求回复结果的,应将信访监督结果回复举
报人。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应通过机要邮寄或派员递送信访监督的有关
函件。信访监督所形成的有关材料要按照信访案件卷宗归档要求整
理存档。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信访监督工作中要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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