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10-27 09:49:47 点击: 次
保险辞典保险术语
【A】Abandonment见" 委付 "ActualTotalLoss
见" 实际全损 "AllRisks
见 " 一
切险 "AnnuitiesInsurance
见" 年金保险 "Applicant
见" 投保人 "Application
见"
投保单 "Approved 见 " 承保 "AutomaticPremiumLoan 见" 自动垫交保险费贷款 "【B】 Beneficiary 见" 受益人 "Binder,BindingSlip 见" 暂保单 " 保险( Insurance )以
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 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保险的内容可从两个视角来揭示:从经济的角度上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少数不幸成员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成员分担;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合同安排,保险人同意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或收益人, 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单位把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作为保险必须满足以下几个特征: ( 1)保险是集合多数
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保险是具有社会经济互助性质的活动,体现 "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 的精神,有相同危险的千家万户的投保人缴纳保险费,集中起来,分担
某一户的经济损失。( 2)保险对约定的灾害事故和约定的事件负责。
保险是承担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但保险所保的不是世界上的一切危险, 而是有一定的范围, 即保险公司中所列明的保险责任, 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危险或者约定的事件。
约定的危险范围广泛, 包括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和人身的意外事件;约定的事件,主要是对人身保险而言, 是指人的生、老、病、死、残等事件。(3)使用科学的计算方法。
通过大数法则就可以比较精确地预测危险,制定出合理的费率。
保险费率的高低与危险发生频率、 损毁程度相适应。
这样就做到公平合理,符合商品经济经营保险业务的基本要求。
(4)建立专用基金。聚集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 (或储金)构成的专用基金即保险基金, 是保险人得以履行赔偿和给付(或返还)义务的基础。
(5)保险组织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不确定性, 保障经济生活的安定, 保险人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的承担者和组织者。(6)保险是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国民经济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体现国民收入分配中一种特殊的分配再分配关系, 通过货币(保险基金)的运行来实现其经济补偿和给付的职能。保险法( LawofInsurance )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 被保险人以及收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民商事法律,是国家对保险企业、 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
西方国家把保险法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企业法和保险合同法等私法类法规; 广义的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初包括狭义保险法外,还包括国家对保险事业管理监督法规和社会保险、 劳动保险等公法法规。
保
险法的编制,有采取单行法规的,如英国、美国、德国、瑞士等;有把保险列入商法典的,如法国、比利时、西班牙、日本等;也有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如匈牙利等国。保险法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 (1)保险契约法,也叫保险合同法,是构成保险法的核心内容;(2)保险业法,又叫保险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管理、监督的法律规范;(3)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言的,具体是指保险合同法以外, 规范于民商法中特殊保险关系的法律和规范, 如海商法中的海
上保险法;( 4)社会保险法,是国家就社会保障所颁发的法令总称。我国 XXXX
6 约 30 日通过的《保险法》,是建国以来的第一部保险基本法, 采用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集保险业法、 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系, 形成了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我国《保险法》共 8 章,分别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济人、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 152 条。《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为规范各种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标志着我国保险法律体系的形成。
保险基金( InsuranceFund )指为了补偿意外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因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等引起的经济需要而建立的专用基金。
在现代社会里, 保险基金一般有四种形式:(1)集中的国家财政后备基金。
该基金是国家预算中设置的一种货币资金,专门用于应付意外支出和国民经济计划中的特殊需要, 如特大自然灾害的救济、外敌入侵、国民经济计划的失误等。
( 2)专业保险组织的保险基金,即由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组织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办法来筹集保险基金, 用于补偿保险单位和个人遭受灾害事故的损失或到期给付保险金。
( 3)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保障作为国家的一项社会政策, 旨在为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
公民在年老、患病、失业、灾难和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
助的权力。社会保障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
( 4)自保基金,即由经济单位自己筹集保险基金, 自行补偿灾害事故损失。
国外有专业自保公司自行筹集资金, 补偿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损失; 我国有 " 安全生产保证基金 " ,通
过该基金的设置,实行行业自保,如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设置的 " 安全生产保证基金 " 即属此种形式。保险公司( InsuranceCompany)指经政府有关当局批准,依照法律要求设立的从事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法人。
通常意义上来讲, 保险公司就是保险人或承保人。
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收取保险费,组织保险基金, 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后, 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目前我国国内保险公司有两种组织形式, 即股份有限公司 (含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和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如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等; 国有独资公司如原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
公司。国外保险市场以公司形式经营保险业务的主要有两种形式, 即保险股份公司与相互保险公司:( 1)股份保险公司类似于其他产业的股份公司, 由发起人根据《公司法》设立,由此具体规定了公司发起人的人数、公司债务的限额、发行股票的种类、税收、营业范围、公司的权力、申请程序、公司执照等。西方发达
国家的公司组织由三个权力集团组成,即股东、董事会、高级经理人员。
(2)相互保险公司也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 但是一种非营利公司, 没有股东,公司为报单持有人(投保人)拥有。因此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司所有人,又是公
司的客户。股份保险公司的股东并不一定是公司的顾客, 相互公司的投保人作为所有人可以参加选举董事会, 由董事会任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事公司的业务经营与 管理 。
投 保人能以 取得 " 红利 " 的形 式分享经 营成 果 。
保险合同
InsuranceContract )指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承保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保险合同除了一般合同的特征外, 还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合同目的的保障性。
保险是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经济补偿手段。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的安定构成了巨大的
威胁,人们总是千方百计地想把由于自然灾害和以外事故带来的风险 (或者不幸)转嫁出去或者限制在最小限度,而保险则迎合了这种需要。通过签定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希望在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其经济损失时, 由保险人给予赔偿。对保险人来说,则是通过收取保险费,积累保险基金,保障投保人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生产或生活上的安定。
(2)保险合同客体的独特性。合同的客体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一般合同的客体, 无外乎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三种, 如买卖合同中双方所买卖的物。
而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两大类。
在前一类合同中, 其客体是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在后一类合同中, 其客体则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如死亡保险是以认得生命为合同标的的,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 收益人可以领取保险金; 如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尚生存,保险合同即终止。( 3)保险合同对价的悬殊性。一般合同都充分体现了等价的原则。
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 另一方当事人就要付给相应的代价。
但是,保险合同则不然, 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与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后所承担赔偿的经济损失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因而保险合同是对价悬殊的合同。(4)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不同时性。在一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负义务,任何一方在履行自己的义务之前, 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者除外)。只有双方都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以后才能达到定立合同的目
的。但在保险合同中, 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后即负有按约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而保险人的最基本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则不一定在每一个保险合同中都须履行 (人
身保险中有例外)。保险单( Policy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顶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顶立的证明。
但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并不取决于保险单的签发, 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 保险合同就成立, 即使尚未签发保险单, 保险人也应负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出立保险单为合同生效条件
的除外。保险凭证( InsuranceCertificate) 又称 " 小保单 " ,指在保险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 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 凡是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 均以同类的保险单为准。
为了便于双方履行合同, 这种在保险单以外单独签发的保险凭证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时使用: ( 1)在一张团体保险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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