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7-09 14:22:58 点击: 次
关于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发挥先行先试“探路者”作用,推动我市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及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和《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以及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进一步明晰、丰富和细化宅基地产权权能,保护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明确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和人才进村,增加农民和村集体收入,为建设江山大花园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底线思维。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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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大胆改革创新,有效盘活闲置宅基地、农房及村集体闲置资源资产等,激发农村资源活力。
(二)坚持尊重民意。以市场为主导,在尊重农民意愿,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鼓励工商资本、各类社会组织和乡贤等市场主体租赁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发展“农房+”产业,实现村集体、农户、投资者多方共赢。
(三)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资源禀赋差异,在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匹配前提下,科学划定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盘活利用重点区域,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盘活路径和办法。
(四)坚持统筹协调。坚持把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放在城乡发展一体化、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大局中考虑,协同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美丽乡村建设等系列工作,形成改革合力,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三、改革试点范围 在保安乡后坂村、塘源口乡洪福村、石门镇江郎山村、峡口镇枫石村开展试点,并在试点基础上向全市推开。
四、改革试点任务 深入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及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宅基地资格权、适
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建立层次分明、结构合理、保护有力的“三权分置”格局和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让农民成为改革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助力乡村振兴建设。
(一)
保护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人,在“三权分置”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使用权调整、收回、流转、监督等权能,实事求是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合理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土地等资源资产增值收益分配比例并按规定进行收取,将其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有权进行资格审查。
(二)
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房屋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符合建房条件的,可以按照家庭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建房;符合宅基地和农房有偿退出条件的,可以申请有偿退出。探索依法有偿转让、有偿调剂、有偿收回等方式,引导宅基地以多种形式规范有序退出,但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三)适度放活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权。为发展乡村旅游、农家乐、健康养老等产业,由村集体统一组织或同意,村集体、农户、投资者三方签订宅基地使用经营权流转协议后,可依法依规对闲置老旧农房进行改建或重建。社会资本投资者取得宅基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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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经营权和房屋使用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在双方自愿情况下,期满后可依约续期。经宅基地和农房所有权人同意,在使用期限内可进行宅基地使用经营权再流转或按规定设定抵押权。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农房的世居、析产、继承取得的房屋需要发展产业的,须经村集体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方可实施。
(四)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登记办法。建立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登记办法,明确权利归属,在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时,扎实推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宅基地资格权人和使用人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区分。宅基地资格权人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中登记为宅基地资格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按合同约定注明使用人姓名和使用年限;宅基地使用人在权属证书中登记为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权,并注明取得方式、宅基地资格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姓名。对世居、析产、继承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不具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取得方式。
(五)规范宅基地流转管理。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引导宅基地使用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经营流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明确归宅基地资格权人所有。建立相应工作流程,以签订协议的形式,约定产权归属和各方权利义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闲置宅基地使用权或闲置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经营权人的
权益和收益,明确使用期限、用途范围、权利处分、到期农房及配套设施设备归属等要素,并提交所在乡镇鉴证备案后生效。建立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使用经营权流转台账制度,搭建交易平台,实现流转有登记、交易有规范、过程有管理,促进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开发有序、健康发展。
(六)积极推动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应发挥组织和引导作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和合法化程度,盘活利用农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应在农民合法宅基地和合法房屋上进行。鼓励村集体组织,通过回购、权利人委托经营、折价入股参与经营等,积极参与闲置农房盘活。鼓励对闲置农房集中、数量较多区域,实行集中连片开发经营。鼓励城镇居民返乡下乡创业,做好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与农村承包地、林地、养殖水面、水库山塘等资源结合文章,让返乡下乡人员在农村创业创新。对有旅游、养老、休闲农业、文体、田园综合体等新业态新产业资源的,鼓励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形式进行开发。
(七)严格落实农村土地和宅基地用途管制。加强农村建房管控,坚持以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为依据进行村庄建设。加强土地管理和执法监察力度,对宅基地实行总量控制、减量化管理,禁止利用宅基地开发商品住宅,严格控制新增耕地建房,对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暂不实行使用经营权流转。加强农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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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风貌引导,注重对传统村落、古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加强保护体现乡村地方特色和承载历史、文化信息的传统建筑,杜绝破坏农村田园格局的大拆大建。依据合同流转使用经营宅基地的,经批准进行装修改造、改建、新建的,不得超出原宅基地、房屋或批准的面积,且只能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或经营,不得擅自改作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等。
(八)
探索宅基地使用经营权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闲置宅基地及农房使用权质押贷款,根据宅基地流转的特点,探索农村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合理设计信贷产品,科学确定还款方式,向村集体组织、农民以及经营主体提供更多方式、更加优惠、更加便利的融资、授信和增信服务。探索建立抵没闲置宅基地及农房使用权处置机制、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补偿机制,着力提高支持闲置宅基地及农房盘活所需信贷资金的可获得性、可持续性。
五、工作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0 2020 年 年 7 7 月)。制定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及宅基地“三权分置”登记暂行办法,确定试点乡镇、村。
(二)试点实施阶段(0 2020 年 年 7 7 月 —2 20 020 年 年 2 12 月)。各试点村按照本试点实施方案开展工作,推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
(三)总结完善阶段(1 2021 年 年 1 1 月 —1 2021 年 年 2 2 月)。根据工作实际推进情况,分析试点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总结“三权分置”工作中的制度创新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措施,为全面推做好基础。
(四)全面推广阶段(1 2021 年 年 2 2 月- -1 2021 年 年 6 6 月)。在全市范围内推开,同时加强政策把关和指导服务,密切关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总结工作经验。
六、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与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资规部门负责宅基地、农房及使用权流转登记颁证、国土空间规划修订、用途管制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及时指导帮助乡镇(街道)、村级开展相关工作,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对利用闲置农房发展“农房+”等新兴经济业态的投资者,及时办理相关审批和经营证照。试点乡镇要承担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负责农民闲置宅基地和房屋的合法性审核,强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管控,加强相关协议合同的鉴证备案和事后跟踪监管,及时处理矛盾纠纷。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引导组织农民发挥主体作用,积极参与闲置宅基地及农房盘活利用工作。
(二)加强政策支持。财政部门要将试点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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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试点工作开展。对利用闲置宅基地及农房发展“农房+”等新型业态项目的,有关部门给予优先立项和奖励。对成片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及农房的区域,要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对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成绩显著的村集体,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三)加大宣传培训。做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宣传,及时总结经验加强推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加强“三权分置”改革理论和工作实务培训,提高广大干部的政策执行能力和水平,抢抓机遇,敢为创先,助推乡村振兴。
(四)强化安全管理。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要建立常态化巡查、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安全生产和动态监管,特别对未经村集体审核和乡镇(街道)备案的自发流转闲置农房,督促投资人要遵守消防、防洪、防震、防地质灾害等各类安全规定。要符合环保要求,注重生态保护,严禁从事违法违规经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本试点方案自 2020 年 7 月
日开始实施。
2020 年 7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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