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8-27 16:35:28 点击: 次
目次
TOC \h \z \t"前言、引言标题,1,参考文献、索引标题,1,章标题,1,参考文献,1,附录标识,1"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1
5 规划与设计 2
6 矿山建设施工 3
7 矿山生产运行 3
8 闭坑闭库 4
9 再开发利用 4
10 安全管理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6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绿色工程 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提出。
本标准由河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安科院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焦作千叶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应急管理科学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耿剑统 周东洋 苏齐松 赵红燕 隋振华 郭红卫 马东 张胜利 许亮 舒建峰 李阳
金属非金属矿山绿色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规划与设计、建设施工、生产运行、闭坑闭库、再开发利用等全生命周期内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使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绿色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的矿山。
本标准也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等液态或气态矿山。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161 矿山安全标志
GB 1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50612 冶金矿山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
GB 50782 有色金属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
GB/T 13306 标牌
DB41/T 1523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安全技术规程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绿色工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排土场在工程建设中加强环境保护,发展清洁施工生产,不断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使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使人口、资源和环境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建造质量优良,经济效益长久,具有较高的社会效益,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无污染的建设工程。
风险分级管控
根据风险等级、综合考虑所需管控资源、管控能力、管控措施复杂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管控层级。
总则
金属非金属矿山规划设计与建设应体现生态优先原则,应统筹绿色工程建设及工业开发、休闲旅游、景观建设工程,其安全设施及参数应满足生态恢复及再开发利用的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应体现以人为本原则,优先满足作业人员和邻近居民对安全、环保、生态文明的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应体现同步建设原则,基本安全设施、专业安全设施、辅助安全设施应同步建设。
现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应采用先进技术,升级改造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安全设施,绿化、美化矿区内外环境。
企业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成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专职或兼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并明确各层级职责。
规划与设计
一般规定
新建、扩建矿山不应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内,地下开采矿山岩石移动带与自然保护区边界不应小于100 m,露天开采矿山最终开采境界不应设置在自然保护区边界可视范围内。
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选矿厂、尾矿库、排土场应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区域。
矿山设计应在考虑生产、生活、消防用水的基础上,增加绿色矿山建设用水量设计。
矿山设计应增加水源地建设及保护措施;地表水源匮乏或无水源地区域,应设计取水井或雨季集水坑(井)。
矿山设计宜综合考虑闭坑后的经济技术开发价值,利于后期再利用。
选址
爆破作业的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开采境界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及重要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不小于300 m。
非爆破作业的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开采境界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及重要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当开采深度小于200 m时,安全距离不宜小于最大开采深度;当开采深度大于200 m时,安全距离不宜小于200 m。
尾矿库的库址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库区周边(除下游外)距居民集中区距离应大于500 m。
尾矿库、排土场选址应符合当地发展规划,优先利用废弃的露天采坑和荒沟。
排土场宜设置在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纵坡小于1:2.25(24°)的沟谷内,宜靠近露天采矿场(地下矿山废石运输井硐口)。不应设在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沟谷中和可能危及企业、人口密集场所及交通干线等重要建(构)筑物的上游方向。
依山而建的排土场,应将山坡表面植被和第四系软弱层全部清除,削成阶梯状,增强基底摩擦力,提高排土场稳定性。
设计
有条件的情况下,地下矿山设计应考虑利用尾矿、废石等对井下采空区进行充填,减少尾矿库、排土场库存及占地面积,消除采空区安全风险。
地下矿山设计宜采用充填采矿法、电机车运输、皮带运输、井下破碎等绿色安全技术。
地下矿山设计应对矿区内老采空区的分布情况及其对今后开采活动的影响进行分析,根据DB41/T 1523的规定判定采空区危险程度,并根据矿山实际情况确定老采空区及今后开采过程中形成的新的采空区的处理方案。
露天矿山、尾矿库、排土场应设计土地复垦及生态恢复工程,生态恢复工程应与生态景观相协调。设计应根据矿山情况及矿废石性质,优先设计为农业用地;绿化植被应选择适合当地生长的本土植物,并考虑物种的多样性;深凹露天矿宜考虑水的因素,宜林则林,宜渔则渔。
露天矿山设计宜采用能耗低、污染小、效率高的工艺技术及设备,应根据露天矿山地质条件和矿体赋存情况确定开采边坡角,边坡台阶应适用覆土植草要求。
选矿厂设计应符合GB 50612、GB 50782 的规定,设计时应对排出的尾矿、污水、粉尘、有害气体及产生的噪声进行处理。
尾矿库设计应加大对尾矿的资源化利用,不断提高固体废弃物利用率,减少其积存量和占地面积。
干式堆存尾矿库设计应降低尾矿的暴露面积,及时复绿。
湿式堆存尾矿库,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应设置双排洪系统。
排土场设计终了边坡比宜小于1:3(18°),排土场建设应设计相应的堆置高度、台阶、拦挡坝、截洪沟等安全设施。
矿废石的堆存应有专用储存、处置场所,符合安全、环保、监测等规定,其设计应符合GB 18599的规定。
矿山建设施工
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开工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经批准通过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露天开采矿山、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应具备通路、通信、通电和工业场地平整的条件,地下开采矿山应具备通路、通信、通水、通电和工业场地平整的条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由相应建设资质和安全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建设施工,应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地下开采矿山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应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救护队,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矿山救护应符合AQ 1008的规定,救援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00 km。
矿区地面道路、供水、供电、卫生、环保等配套设施齐全;矿山标牌、安全、环保等警示标志应齐全、规范,标牌设置应符合GB/T 13306规定,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应符合GB 14161规定。
矿山建设施工期间,应对矿区内存在的老采空区进行排查,并测量上图,同时对矿区内的老采空区建立台账和数据库,编制采空区报告及治理方案。
地下矿山主扇风机宜安装在井下,达到降尘、降噪的目的。
露天矿山应采取先进工艺和有效手段,减少爆破过程中产生的粉尘。
矿山生产运行
矿山应在生产运行期间,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矿山在生产运行期间存在经判定属于重大安全隐患(见附录A)的,企业应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包括隐患的类别、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以及对未落实项管控措施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涉及技改工程的,应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无技改工程的,应按照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
矿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采空区应按DB41/T 1523的规定,采用封闭法、崩落法、充填法及其组合工艺技术进行处理。
矿山在生产运行期间,应跟进露天矿山、尾矿库上部的坡面安全管理及绿化工作,应做好尾矿库、排土场防洪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
矿山应建立安全环境监测机制,对露天边坡、尾矿库、排土场等堆场边坡安全实行在线监控;对废气、废水污染排放实现专业监测,并持续开展信息化建设,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逐步实现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装备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不断提升矿山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矿山应采用喷雾、洒水、湿式凿岩、加设除尘装置等措施处置采选、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应符合6.1.1的规定。
矿山应采取消声、减振、隔振等措施降低采选、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厂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应符合6.1.4的规定。
矿山应提高矿区的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程度,降低生产区域人员密度,提高生产区域视频监控覆盖率;矿山剥离、采矿、运输等工序的机械化程度应达到100%。
矿山应增加电力设备投入,降低燃油车辆使用频率,必须使用时,应加装尾气净化装置。
矿山永久运输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
非冰冻季节,矿山应在运输车辆经常通行的运输道路上增设喷淋降尘装置。
闭坑闭库
矿山闭坑前应对矿山安全设施有安全处置方案并进行有效处置,闭坑闭库后应对所有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矿山闭坑前应提交《闭坑申请》和《闭坑地质报告》。
矿山在尾矿库达到设计标高前一年应实施工程勘察,编制现状评价报告和闭库设计方案,在停用后及时开展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尾矿库闭库设计,应重点对坝体、排洪系统、周边环境进行整治,完善尾矿库的监测监控设施,做好警示标志。
排土场关闭前应编制排土场关闭报告。
使用空场法、崩落法采矿的地下矿山,关闭后应在地表移动带范围边界悬挂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禁止人员进入。
关闭后的露天矿山、尾矿库、排土场应做好坡面安全管理、坡面绿化、防洪设施的维护工作,并进行土地复垦及生态环境恢复。
关闭后的尾矿库,若坝体为剥岩、砂石堆砌而成且坝顶宽度大于10 m,可在坝体种植灌木。
矿山恢复治理后的各类场地应安全稳定,符合GB 16423的规定,对周边环境不产生污染,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
再开发利用
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排土场进行回采再利用时,应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
矿山再开发利用应本着“宜建则建、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宜景则景”的原则。
地下矿山再开发利用时,应保留地下矿山原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并保证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数量不低于两个。
露天矿山、尾矿库、排土场再开发利用用作农业用地的,地面坡度应为小于 15°的平缓土地,且土质较好、有一定的水利条件;用作林业和牧业用地的,地面坡度宜小于 25°;深凹露天矿坑用作渔业养殖的,应满足蓄水的要求。
尾矿库进行回采再利用时,应全部回采,恢复原始地貌;同时应设计新的排洪设施,不得影响尾矿坝和原排洪设施的安全,严禁在尾矿坝区域和排洪设施附近挖沙取土。
尾矿库、排土场进行回采再利用时,必须按照设计规划进行,遵从自上而下回采的原则;尾矿库回采再利用时,应使用干式回采。
安全管理
矿山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应与绿色矿山建设相结合,应加强双重预防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设双重预防体系信息化智能化系统,推动体系高质量运行并持续改进和设备设施升级换代。
矿山企业应推进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建成双重预防体系电脑PC端、手机APP和视频监控系统,有效管控现场安全风险和“三违”行为。有条件的矿山应建设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风险语音提醒系统、数字矿山3D实景展示、矿山采掘运输作业智能化系统、矿山及选矿厂设备设施智能化升级改造等。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管理制度,各类报表、台账、档案资料等应齐全、完整。
矿山企业应建立绿色矿山发展和企业安全生产相辅相成的企业文化,构建企业绿色、安全、可持续发展理念。
(规范性附录)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五)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或挂帮矿体
(六)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八)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九)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十)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十一)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十二)危险级排土场
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库区或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二)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三)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四)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过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六)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八)安全超高或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九)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十)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十二)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规范性附录)
绿色工程
序号
绿色工程
1
平台绿化
2
边坡绿化
3
喷淋设施
4
交通、维护道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责任编辑:单位文秘网) )地址:https://www.kgf8887.com/show-152-16730-1.html
下一篇:在政务公开工作汇报会上_讲话
版权声明:
本站由单位文秘网原创策划制作,欢迎订阅或转载,但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单位文秘网独家运营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