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2-02-10 08:12:31 点击: 次
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民法总则》的出台迫在眉睫。就《民法总则》中立法目的条款的问题,还有诸多问题有待深入讨论,如民法典中的立法目的条款的设计与现行民事单行法中诸多立法目的如何协调衔接或安排,是统一整合成第1条,还是在各编之中均保留自身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条款中如何体现民法的利益位阶或价值。可见,立法目的条款不仅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更是立法价值问题。
二、关于民法典中是否设立立法目的条款的理论争议
目前,理论界关于民法典(民法总则)是否应当将第1条设立为立法目的条款大致有反对说与赞成说两种观点。
(一)民法典中设置立法目的条款的“反对说”
关于民法典中的立法目的条款“反对说”认为,在民法典设置立法目的条款只是宣示性规定,并无特定的立法目的。苏永钦教授认为,秩序法诸如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是任何一个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备的规范,秩序法规定目的的意义就不大。〔3 〕并且,他认为民法典加上目的宣示规定反而会把民法这样的基本法律“做小了”。〔4 〕同样,梁慧星教授则认为,第1条只具有一种宣示的性质,不是实质性的东西,不值得过分关注。起草的时候,考虑到中国立法的惯例,不想在这些问题上唱反调。〔5 〕朱庆育教授则认为,当法律通过自身条款明确宣称,它是为实现立法者特定目的而存在时,固然能够充分反映立法者的意志,却同时意味着法律不过是无自身独立价值的政治工具。立法者根据政治目标的不同,可以不受制约地为法律设定相应的任务。〔6 〕私法中的自治充其量是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的手段,立法目的条款作为实现公共政策的目标,手段不妨从权甚至舍弃。刘风景教授认为,立法目的条款的设置与否,需要根据不同的法律类型提出设置或者废除的主张。私法领域尤其是民法、商法的大部分法律规范都是在对社会关系整体予以承认的基础上所作的微调或局部变动的调整性规范,并无特定的立法目的,因此无需设置立法目的条款。〔7 〕此外,徐国栋教授所起草的《绿色民法典》草案,也未将立法目的条款作为总则篇的必备内容。
(二)民法典中设置立法目的条款的“赞成说”
有学者认为,民法典中应当设置立法目的条款。张玉敏教授认为,作为基本法的民法不但需要表明自身的立法位阶和方向,也需要展示自身的特色,第1条就是为这样一个精神而设,民法的立法目的、宗旨和与宪法的关系就成了民法典的开场白。〔8 〕在我国,法律总则大多在第1条规定立法的目的、宗旨和依据。从立法技术学来看,作为法律总则,甚至非总则结构状态下法律文本的立法目的和宗旨,都是法律必备条款。〔9 〕所以,在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总则编》设计第1条作为立法目的条款。
(三)关于理论争议的检讨
基于立法目的条款的文本表达不完善等历史因素,目前关于我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中立法目的条款的认识与理论争议,主要是对立法目的条款功能、地位的认识不足所导致的。持反对观点的学者们,主要认为作为第1条的立法目的条款并无实际意义;而持支持观点的学者们,主要基于第1条作为立法目的条款已经成为了一种立法习惯。笔者认为,在民法典民法总则编中有必要将第1条设置为立法目的条款,理由如下:
第一,立法目的条款已经成为我国立法技术的一般要求。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5.1的规定,“法律一般需要明示立法目的,表述为:‘为了……,制定本法’,用‘为了’,不用‘为’”。民法典作为我国基本法律之一,须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因此全国常委会人大法工委是民法典(草案)起草的最主要直接的力量,也势必将遵循《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要求草拟草案。
第二,作为立法目的的外在表现形式。在法学方法论中,目的论解释是比较重要的解释方法之一,法律解释所追求的目标也有主客观之争,立法目的(法的目的)或法典的目的一直被认为是难以确认,即目的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一直备受诟病。明确将立法目的在法典中的法律规范中予以设定,有利于立法目的的确定,亦有利于法律解释。“立法的目的和宗旨是立法者为法律适用者提供的立法背景信息,既是法官解释法律的依据,为法官自由裁量提供方向和限制。” 〔10 〕此为,立法目的条款的功能所决定的。
第三,立法目的条款可以彰显民法典的价值。法的目的价值,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的价值,〔11 〕现行民事法律体系的立法目的条款彰显了我国民事立法的价值坚持权利本位。民法的基本目的,是指民法的基本观念,或基本任务,或基本作用,也称之为民法的本位。〔12 〕居于民事基本法地位的《民法通则》第1条体现了以权利为中心,以及《侵权责任法》第1条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可知中国现行民事立法仍属于权利本位的法律。〔13 〕因此,作为民法典民法总则编的第1条立法目的条款同样可以彰显民法典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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