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8-19 09:45:50 点击: 次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规范船舶交通服务,促进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VTS 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直属派出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
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 中心”)根据本办法具体实施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根据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VTS 用户指南》,明确各 VTS 系统覆盖水域的范围、船位报告线或船位核对点的位置、船舶报告和管理、服务
的内容和方式等事项,并对外公告。
第二章船舶报告 第五条下列船舶在经过长江江苏段船位报告线时,应当向所在水域 VTS 中心进行船位报告。
(一)国际航行船舶; (二)客船; (三)1000 总吨以上国内航行海船及载运危险货物船舶; (四)1600 总吨以上其他内河船舶或主机功率 1500 千瓦以上的拖轮船队(港作拖轮除外)。
第六条外国籍船舶和 300 总吨以上的中国籍船舶,在经过沿海船位报告线时,应当向所在水域 VTS 中心进行船位报告。
第七条船位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呼号)、国籍、船籍港(中国籍船舶)、船长、总吨、吃水、载货情况、始发港或上一港、下一港以及 VTS 中心需要了解的其它信息。
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在保证该设备正常运行和输入数据及时、准确的情况下,可仅报告船名(呼号)、国籍。
第八条符合本章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船舶,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向所在水域 VTS 中心进行动态报告:
(一)通过船位核对点;
(二)靠离泊(浮筒)、抛起锚; (三)试航、试车前后; (四)进入单向控制航段前; (五)进出沿海港口航道。
动态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位置、动向等。
第九条本章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船舶可自愿向VTS 中心进行船位报告和动态报告。
第十条船舶遇有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水域 VTS 中心报告:
(一)发生或发现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保安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 (二)主机、舵机、电机失控; (三)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四)驾驶人员、引航员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而背离有关航行规则或本办法的有关条款。
第十一条船舶向 VTS 中心报告和与 VTS 中心通讯应当使用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二条船舶在 VTS 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当遵守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服从海事管理机构或 VTS中心实施的交通管理。
第十三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航行条件受限制水域时,应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或 VTS 中心限定的航路、航速或指定的航行次序航行。
第十四条船舶遇有恶劣天气、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影响航行安全的水上交通事故,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以及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或VTS 中心发布的有关限速航行、限时航行、单向通航、封航等交通管制的规定。
第十五条需要在 VTS 系统覆盖水域锚地或停泊区内锚泊的船舶,应提前将锚泊计划报所在水域 VTS 中心,并在预定水域锚泊。锚泊期间应遵守锚泊管理相关规定。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锚泊的,应当向所在水域 VTS中心报告。
第十六条船舶应按规定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并在规定的通讯频道上保持正常守听和接受 VTS 中心的询问。
第四章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七条 VTS 中心提供的船舶交通服务包括信息服务、助航服务、交通组织服务和支持联合行动。
第十八条应船舶请求,VTS 中心可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向船舶
提供以下信息服务:
(一)他船动态信息; (二)航道及助航标志信息; (三)水文气象信息; (四)航行警(通)告信息; (五)其他信息。
VTS 中心应当在固定时间播发收集到的安全信息。
第十九条船舶航行时突然遭遇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助航设备故障等紧急情况,可以请求 VTS 中心提供助航服务。
VTS 中心开始和终止提供助航服务,应当及时与船舶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船舶遇有下列情况,可以请求 VTS 中心提供交通组织服务:
(一)经过桥区、港区、弯曲航段、通航密集区或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 (二)超大型船舶靠离码头、进出锚地; (三)修、造船舶进出坞(船台); (四)航行船舶主机或舵机突然发生故障。
VTS 中心应当根据船舶请求,依据船舶交通流量、通航环境
及港口船舶动态等实际情况,为船舶提供交通组织服务。
第二十一条应船舶或相关单位、人员的请求,VTS 中心可为其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和协助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第二十二条 VTS 中心提供船舶交通服务时,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船舶报告和船舶交通管理规定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或 VTS 中心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或船舶驾驶人员对本船的安全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 系统)”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规范船舶交通服务,促进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及保护水域环境而设置的监督管理系统。
“VTS 系统覆盖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划定并公布的,VTS 中心可以进行有效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水域。
“VTS 用户指南”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并颁布的,便于船舶加入和使用 VTS 系统的指导性文件。
“信息服务”是指有助于船方做出航行决定的一种信息服
务。
“助航服务”是指经双方确认,帮助船方做出航行决定并监视其效果的一种服务。
“交通组织服务”是指在 VTS 覆盖水域内为防止出现水上交通的危险局面和提供安全高效的船舶通航而进行的一种服务。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2003 年 6 月11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单位文秘网) )地址:https://www.kgf8887.com/show-155-11198-1.html
上一篇:员工辞职报告(汇总合集)
下一篇:护士个人事迹精选
版权声明:
本站由单位文秘网原创策划制作,欢迎订阅或转载,但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单位文秘网独家运营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