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8-29 16:35:46 点击: 次
润德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润德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 财务管理,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 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金融 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42 号)和税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应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自我约束,其财务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 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 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公司财务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同时接受股 东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重大财务事项、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 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必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并按年向股东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三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 并按现行税收法律、 法规的规定, 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 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收入、成本的确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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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门行使如下职权:
(一) 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二) 负责公司的资金运作,为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运 转提供保证;
(三) 制定公司财务制度及管理办法, 并组织贯彻实施;
(四) 负责在公司推行全面预算管理,根据公司经营目 标,组织和指导各部门编制财务预算;
(五) 参与公司的经济预测、经营决策等重大项目的可 行性研究及方案的确定;
(六) 负责公司收入、成本费用、上缴利税及利润分配 的核算与管理;
(七) 对公司的经济活动实施会计监督;
(八) 负责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财务人员的培训与管 理;
(九) 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
(三)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原则,配备 必要的财务人员;
(四)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
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采取措施,确保实施;
(五) 组织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重大财务决策;
(六) 支持各级财务人员正确贯彻执行《会计法》 ;
(七) 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机关的监督、 检查。
第七条 公司其他业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二) 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做好 各项具体基础工作;
(三) 配合财务中心门编制和落实公司各项预算;
(四) 配合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章财务核算
第八条公司应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提取管理办法》财 金(2012)20号及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于每年年终根 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
(一般准备金按年末余额不低于贷款余额 1%),用于弥补尚
未识别的潜在损失。
第九条公司定期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按照规定进行 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应按五级分类原则,并按以下比例按季计提贷款损 失准备,标准风险系数暂定为:正常类,计提比例为 1%;
关注类,计提比例为 3% ;次级类,计提比例为 30% ;可疑 类,计提比例为60% ;损失类,计提比例为 100%。其中: 次级和可疑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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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以借款形式筹集的资金,应按照国家规定 的适用利率或国家政策允许的协商利率支付利息或计提应 付利息,并计入成本。对已计提应付利息的资金,实际支付 给债权人利息时,冲减应付利息,若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大 于应付利息时,其差额部份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 公司的收入主要是指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 利息收入,在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收 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具体计算是 按他人使用公司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的成本主要包括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 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以及其他营业支出等。
利息支出,包括银行借款、转贴现融入资金、卖出回购 金融资产等产生的利息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指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各 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
业务及管理费,是指公司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 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 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 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范费、邮电费、劳动 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职工工资及福 利费、差旅费、水电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会议费、 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 销、取暖降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绿化费、董事会费、财 产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物业管 理费、研究费用、提取保险保障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第十三条 公司盈余公积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 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 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 25% 。
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可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 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4.应付股东利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 运输工具及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凡公司购 入的经营性运输设备、管理用具、家具等,使用年限在超过 一年的非货币性资产均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公司对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计提折旧方 法,折旧年限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最短折旧年限计算,净残 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 5% 计算。
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按以下年限执行:
.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
.机器、机械和其他设备为 10 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为 5 年;
.运输工具为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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