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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层次
制定部门
代表性法律法规
法律地位
会计法律
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
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简称《会计法》)
《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颁布,1994-1-1
日起实施)
《会计法》层次最 高,是制定其他会 计法规的依据,是 指导会计工作的最 高准则
会计
行政法规
1国务院
《总会计师条例》1999-12-31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法律地位低于法律
国家 统一 的会 计制 度
计门章 会 部 规
国务院财 政部门
(即财政 部)
《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2006年2月
15日发布,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 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 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 账管理办法》(一准则、五办法)
法律地位低于《会 计法》和会计行政 法规
会计 规范 性文 件
国务院财 政部门
(即财政 部)
《会计准则—— 38项具体准则》《事业单位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 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 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行 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内 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 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两 准则、七制度、两规范、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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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1、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组织实施一一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一项最基 本的职能
2、 会计市场管理
3、 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4、 会计监督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成立于
1988 年 11 月。
2、
职责:(1)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的行为予以惩戒;
(2)对注
册会计师任职资格进行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3)
组织和推动会员工作等
(二)
中国会计学会
1.创建于1980年。
2.财政部管辖的社会组织。
3.特点: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
四、
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2、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五、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1、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 资本、基金的增减;
5、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 其他事项。
六、、会计监督(1内部和2外部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内部监督
1、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各单位的法 定义务。
2、 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3、 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外部监督
1、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是面向所有单位,是普遍监督
2、 内容:
⑴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⑵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⑶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外部监督
1、 社会监督包括:
( 1)、社会中介机构 (2)、单位和个人的检举
2、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范围:
( 1)、出具审计报告( 2)、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审计业务( 4)、其他审计业务
3、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4、 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协会监督、指导
七、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1、 原始凭证的种类:外来的、自制的、统一印制的和认可并自行填制的
2、 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的标准为: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 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对 不
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 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 原始凭证 予以退回 ,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4、 单位公章包括: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
5、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 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 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 原始凭证上更正。
6、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八、财务会计报告
1、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2、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 计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 签名并盖章 。3
《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 计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 签名并盖章 。
※ 结账日为最后一天
4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人员) 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
九、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各单位应当根据 会计业务 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 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 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 介机构代理记账。
3、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 :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 行使职权会计机构负责 人的负责人工“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
4、 担任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 会计从业资格证 书外,还应
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经历。
5、 会计人员 回避制度
( 1)、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其他企业不必。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
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
(二)代理记账
1、 代理记账机构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它社会 咨询服务机构。
2、 代理记账的法律责任
(三)会计从业资格
1、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计主管人员) 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 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 者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经历。
2、 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 5年内(含 5年)不得参加会 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贪污、 挪用公款, 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5、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⑴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⑵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⑶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6、 免试条件:》中专的相关专业且 2年内
7、 证书管理:①上岗注册(90日内)②离岗备案(6个月)③调转登记(继续从事 会计工作)④变更登记
8、 同一管辖范围: 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2)不同一管辖范围:先办理调出手续, 再 90 日内办理调入手续
9、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特点: 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 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相关 的知识与法规
形式:接受培训和自学
方式:面授、函授、录像教学、网络教学等
学时要求:每年不得少于 24小时
探※《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 助理会计师 (中级) 和会计员(初
级);
2、初、中级取得实行统考,咼级取得实行考试 +评审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 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
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可以) 。
2、 会计工作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 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3、 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 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 需工作交接的3情况
2、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⑴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⑵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⑶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⑷编制移交清册
⑸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应介绍清楚。
3、 必要时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的情况:⑴不能监交(如单位撤并) ⑵拖延监交 不已单独监交
4、 交接后:⑴移交清册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
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⑵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帐簿,不得
擅自另立帐簿 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
5、 、移交后的责任——移交前由原移交人员承担
十、会计档案管理(3年、5年、10年、15年、25年、永久)
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范围
永久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5年
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15年
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会计移交清册
5年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报废清理后的固定资产卡片
3年
月度、季度财务报告
—、会计违法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的1 Oft为]
1)不设账2)私设账3)取廉始凭证不合法行为
4) 瓣不合法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行为
6) 向不同着捉供财务会计报告依据不一政的行黄J
7) 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本位币的行为
8) 未按规定1S管会计谡料
9) 未按规定使用单隹內部监督或提供不实的證料等
10) 任用会计人员不合法的行为
《会计法》第42条;
1) 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 罚款(单位匕3干一§万,直接人员:讦一2万)
3) 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才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 过、ia大过、報、陳职、啟耶u留用赛看、开除 等)
4) 吊销会计从业遥洛证(情节严重的)
5) 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会计法》第43条;
2) 罚款(单位'刍千一 10万,直接贵任人:3千一5 万)
3) 届国熨工作人员的才给予行政处分(所在或上级 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啟职、缙用查看直至开除》
4) 吊销从业资格证(直接)
5) 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诺毁
类同伪造、变造,《会计法》第44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苴它人员违反 上述行为
€会计法》第45条:
h肘违法人员处5千一5万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 才给予行政处分(降饗皺臥开除)
入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负畫人打击扌艮复圧补敕措施
L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犯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 (包括总会计师)实行打击报复霏的单位负责人,情 节恶勢的,可处孑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N尚不构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补按措施:恢复其名誉和庶有职埶 级别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牧、玩惠职守、徇利舞弊或泄霹 圖家秘密、商业報密
1>尚不2、 杓舉的,3s始予行政苑分
4.枸罪的追究和事責任
将检举人姓名、材料特蜒■被检举单位及人个人的
所在单体或有关单位给予着政Jt分
违凤瓷僉计法》同时违庶其他決律规定秤为的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行政 处罚("事不二郛)°
地址:https://www.kgf8887.com/show-161-476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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