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2-02-11 08:11:48 点击: 次
思想上是相通的,都是以“理学”为标准对儒家类著作进行划分。所以笔者认为:对《总目》儒家类著作的讨论,应该建立在对“前理学时期”和“理学时期”两阶段划分的基础上。现将儒家类著作的整体情况统计如下:
表1
在《总目》儒家类“前理学时期”的28部著作中,其各朝代著作的具体情况如下:
表2
《总目》儒家类“理学时期”著作共391部,其各朝代著作的数量统计如下:
表3
二、《四库全书总目》儒家类前理学时期的著录原则
就前理学时期儒家类著作而言,《总目》类序及案语中并未专门论及其著录原则,但从《总目·凡例》以及部分提要,并结合数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其在著录方面具有以下原则:
(一)重古书、古注
前理学时期著录的著作都是宋代以前的著作,对于清人而言,大都属于古书的范畴。从表1的统计可以分析得出:在这一时期中,其著录比例(75%)远远高于存目比例(25%),且相较儒家类的整体情况,其著录比例(75%)亦远远高于整体著录比例(26.7%)。四库馆总裁官于敏中在与总纂官陆锡熊讨论《四库全书》收书的总体原则时曾说:“旧书去取,宽于元以前,严于明以后。”1《总目》别集类序亦曰:“今于元代以前,凡论定诸编,多加甄录。有明以后,篇章弥富,则删薙弥严,非曰沿袭恒情,贵远贱近,盖阅时未久,珠砾并存,去取之间,尤不敢不慎云尔。”2可以说,《总目》儒家类著作的著录情况体现的“重古书”原则,正是《总目》在各部类著录著作时的总原则。此外,从表3可以看出,相比明、清二代,宋、元两代著作著录比例较高,而存目比例较低,这也符合“旧书去取,宽于元以前,严于明以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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