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1-08-04 08:17:57 点击: 次
摘要:隨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以及医疗改革的深入,互联网医疗服务成为新生业态。然而,我国互联网医疗服务法律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缺乏统一规范的监管体系,多头监管、个人隐私隐患大、纠纷处理解决机制不健全等现实困境尚未解决,不利于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解决上述问题,通过梳理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如美国的移动医疗应用程序监管和个人隐私保护、欧盟的互联医疗数据管理、英国的行业协会监管等,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建议从完善立法体系、建设隐私保护机制、构建行业监管、明晰医疗服务主体责任等方面健全互联网医疗法律监管制度,以期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业发展,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互联网医疗服务;法律监管;完善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4;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18)02-0039-09
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更新发展以及人们医疗卫生需求的日益增长,特别是在2016年国务院发布《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指出要积极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化技术来转变卫生服务模式以来,互联网医疗服务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囿于互联网医疗服务是一项新生事物,具有在线诊断和非面对面治疗方式的特殊性质,与传统的面对面诊治方式差异很大,因此,在运用传统的医疗服务监管时,就存在针对性不强、局限性和滞后性较明显的问题。因此,应当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制度进行更新完善。在2017年两会上,九三学社起草的《关于规范互联网医疗的建议》提案中也明确提出了对互联网医疗企业及平台,在从事互联网医疗领域时的准入机制、业务范围、运行标准和医疗责任界定予以细致严格的规范,形成完备的监管机制的建议。
一、我国互联网医疗服务法律监管之现状
(一)互联网医疗服务及其发展现状
互联网医疗服务,是指借助互联网技术平台,通过医患间线上互动、医疗信息公开共享等方式,实现普及个人健康常识、提供在线健康咨询、指导药品购买、进行远程诊疗等多种形式的个性化服务,是传统医疗卫生服务与现代互联网技术的结合,有效地突破了现有医疗就医的时空障碍、医疗信息不对称等弊端。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匀、配置不合理是当前我国医疗服务面临的现状,基层医院门庭冷落、资源闲置,城市三甲医院门庭若市,超负荷运营。优质医疗服务的可得性深受诟病,看病难、看病贵成为国人的普遍困扰。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品质健康生活需求与现有的不平衡、不充分医疗卫生资源供给之间形成了日渐加深的矛盾。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入和知识社会创新2.0互联网模式下,互联网医疗成为了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化解当前医疗卫生领域矛盾、实现以患者为核心就医模式的探索之道。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兴起,互联网医疗也逐步发展,从早期的医疗健康知识普及、扩展到个性化健康管理、线上远程诊疗、电子疾病档案存储等。
基于人民群众医疗服务的刚性需求不断扩大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应用,互联网医疗获得了飞速的发展。据易观智库《2016-2021年中国互联网医疗产业市场运行暨产业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统计,2011年至2014年,在政策、技术、需求的推动下,中国互联网医疗总体市场以31.1%的复合增长率稳步发展,至2015年,互联网医疗总体潜在市场规模达77.33亿元,预计2020年,互联网医疗行业潜在市场规模为1905.39亿元。
(二)我国互联网医疗服务法律监管现状
1.互联网药品监管
随着互联网经济热潮涌动,众多医药生产者和销售者通过互联网平台拓宽了销售渠道。互联网线上药品销售可以减少排队时间,提供送货上门,加上相对的药品价格降低,给民众生活带来巨大便利。2005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在对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医药企业提出资质要求的前提下允许线上售药;2014年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放开处方药在互联网上销售服务方式的立法建议;2016年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的优势和作用,推动我国互联网领域的药品销售发展。
然而,我国现有互联网药品监管与实体药店监管大致相同,都依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药品管理。
但互联网药品销售具有特殊性,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互联网上销售药品的,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应获得药监部门审批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其二,必须是药品连锁零售企业,且应在网站突出位置标明药店资格证书和号码。同时,只能销售非处方药,如果以任何形式销售处方药都是违规的。麻醉药品如吗啡、杜冷丁等,精神药品如安定类助眠镇静药等都属于处方药,在网上药店中是禁止销售的,就算在实体药店购买也必须出示医生处方才能购买。
现实中,目前网上药店的商家繁多、参差不齐,很多不法药商在利益的驱使下,违背相关规定通过互联网非法售药,致使患者、消费者权利受损。因此,完善互联网药品的监管制度刻不容缓。
2.互联网医疗广告监管
目前,涉及医疗广告监管主要有工商、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司法部门,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着不同的监管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实质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如果违反互联网医疗广告的行为达到了虚假广告罪认定标准,将由公安、司法机关进行追诉。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目前我国互联网医疗领域监管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对规范、整顿、重组我国互联网广告市场提供了政策与法律支持。2016年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我国《广告法》的完善,针对互联网领域的特殊性,给予了具体管制。然而,就互联网医疗广告发布而言,依据《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互联网医疗广告的监管包括两个环节:一是发布前由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实质性合法审查;二是发布后由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形式性合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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