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7-10 14:20:38 点击: 次
县市区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机制,增强政府重大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方案在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议前,除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示外,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依法需要保守秘密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县政府立即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县政府决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重大决策公示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全面的原则。
公示的信息,应当充分和完整。
第五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由县政府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的,由县长或者分管副县长签发;有关部门提出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六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可以在有关媒体和县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案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七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公示,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的主要内容; (二)制定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的具体说明,包括制定的背景、理由、主要依据等; (三)个人或者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方式、起止时间及收集渠道; (四)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自公示之日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的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
第九条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均可以通过公示规定的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公示的县政府重大决策建议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承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对于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应连同公示情况及对公示中收集的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在拟定重大决策草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公示情况反映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对拟定的重大决策建议方案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实行公示的或者未能认真听取和全面、准确、及时汇总报告各方面意见而导致决策失误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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