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9-09 10:23:07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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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买卖购车指标的法律风险
内容提要:2011年1月,北京市为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实施了以“摇号”
为主要分配方式的小客车指标配给制度。随着指标申请数量的剧增,中签几率大
幅下降。为了规避该政策,许多“久摇不中者”与具有指标的人达成购买协议,
获取指标使用权。笔者作为国有大型汽车销售企业的职员,在工作中接触了大量
凭借他人指标购车的案例。遂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对指标转让行为进行概述,分
析买卖购车指标的法律风险,进而剖析这种法律行为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最后针
对这种违法行为提出预防和解决办法。
关键词: 购车指标 法律性质 转让形式 法律风险 解决途径
目 录
TOC \o "1-4" \h \z \u 一、购车指标的由来及问题初步 3
二、购车指标的法律性质 4
三、购车指标转让形式 5
(一)合法转让形式 5
(二)违法转让形式 6
四、买卖购车指标的法律风险 6
(一)购标方承担的法律风险 7
1.指标人死亡或指标所属公司注销带来的财产损失 7
2.车险理赔款被售标方节流 7
3.被动成为售标方的连带债务人 7
4.售标方反悔收回指标 8
(二)售标方承担的法律风险 8
1.身份证被违法使用 8
2.购车指标被收回 8
3.被动成为机动车事故赔偿的连带责任人 9
五、限购的争议和问题的应对 9
(一)政策引导 10
1.提高“久摇不中者”的中签比例 10
2.增加新能源汽车指标数量并完善相关配套设施 10
3.增加公共交通运力和基础设施建设 11
(二)强化惩罚力度 11
1.加大买卖购车指标的处罚力度 11
2.完善摇号政策 11
3.对于“弃号”现象的处理 11
4.探索购车指标使用年限 12
3.提高占道停车位的停车费并加强监管 12
6.征收拥堵费 12
六、结语 13
参考文献 14
限购这个词,大家并不陌生。从计划经济时代凭票购买必备生活用品, 20世纪六七十年代,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我国实行计划经济,物资由国家统一分配。需要凭国家发放的购物票限量购买必须的生活用品。到如今奢饰品实行限购。它都是作为分配稀缺资源的一种有效途径。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口剧增,各地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带来了诸如大气污染、交通拥堵等问题, 参见张弘:《在路上——中国城市道路交通状况扫描》,载《人民公安》1995年第5期。严重影响了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的长远发展。为了快速解决此类问题,几个大型城市先后采取了机动车限购措施。截止到2016年2月,我国实施机动车限购的城市达到了7个。
目前许多媒体报道,全国机动车限购城市8个,其中包括石家庄。但笔记了解到石家庄没有限购,只是不断有坊间传闻将要实施限购措施。笔者最后核查日期为2016年3月12日。分别是北京、上海、广州、贵阳、天津、杭州和深圳。
参见深窗综合网/chezhu/140863.shtml以首都北京为例,欲购车上牌,首先要取得小客车 小客车,主要指小型或者微型载客汽车,一般是7座以下客车。号牌为蓝底白字。指标。但随着摇号次数的增加,中签几率大幅下降,“久摇不中者”越来越多,他们的刚性需求却并未消化。这就出现了大量“买标购车
20世纪六七十年代,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我国实行计划经济,物资由国家统一分配。需要凭国家发放的购物票限量购买必须的生活用品。
参见张弘:《在路上——中国城市道路交通状况扫描》,载《人民公安》1995年第5期。
目前许多媒体报道,全国机动车限购城市8个,其中包括石家庄。但笔记了解到石家庄没有限购,只是不断有坊间传闻将要实施限购措施。笔者最后核查日期为2016年3月12日。
参见深窗综合网/chezhu/140863.shtml
小客车,主要指小型或者微型载客汽车,一般是7座以下客车。号牌为蓝底白字。
购车指标,规范称谓为小客车指标,为了行文方便和避免重复,本文所称的购车指标都只限于小客车指标。
一、购车指标的由来及问题初步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
行规定》。
此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可参见首都之窗:/fggz/zfgz/t1146077.htm对于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机动车实行摇号上牌制度。其主旨是对全市机动车总量增长进行控制,引导机动车有序增长,从而缓解交通拥堵状况。该《规定》的核心部分是摇号资格的认定和指标的使用。纵观北京市机动车发展史,北京曾经实行过限购。早在1998年至2003年间,欲在北京购车上牌,除了需要具备本市户籍外,还需要取得“停车泊位证” “停车泊位证”是北京市自1998年3月1日开始,对城八区(现在的城六区)机动车新车上牌实行的一项制度。实施停车泊位证明的初衷是为了加强交通需求管理,调整机动车总量的增长速度,以缓解交通需求与交通供给之间日益突出的矛盾。由街道居委会或物业根据居住或工作所在地的实际车位数量及条件开具的汽车车位证明。。但该措施 参见《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1997年版,第五条第(三)款,人民网:/item/flfgk/dffg/1997/A122401199702.html实施一段时间后,发现“停车泊位证明”并未解决车辆停泊问题,反而成了一些权力部门的“摇钱树”。
参见路远:《停车泊位证明有点变味儿》,载《人民政协报》2000年6月12日第6版。后来加之经济发展的需要,该政策于2004年1月1日起废止。
参见李京华:《北京机动车年检废止停车泊位证》,载《新华每日电讯》2004年1月2日第2版。随后的几年间,外地户籍的购车人只需持有“北京市暂住证”就能取得北京牌照。据统计,从2005年到2009年,北京市机动车以每年15-30万辆递增。而从2009年到2010年的一年时间里,却迅速增长了
此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可参见首都之窗:/fggz/zfgz/t1146077.htm
“停车泊位证”是北京市自1998年3月1日开始,对城八区(现在的城六区)机动车新车上牌实行的一项制度。实施停车泊位证明的初衷是为了加强交通需求管理,调整机动车总量的增长速度,以缓解交通需求与交通供给之间日益突出的矛盾。由街道居委会或物业根据居住或工作所在地的实际车位数量及条件开具的汽车车位证明。
参见《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1997年版,第五条第(三)款,人民网:/item/flfgk/dffg/1997/A122401199702.html
参见路远:《停车泊位证明有点变味儿》,载《人民政协报》2000年6月12日第6版。
参见李京华:《北京机动车年检废止停车泊位证》,载《新华每日电讯》2004年1月2日第2版。
参见尹蔚:《北京去年新车销量逼近九十万辆》,载《新京报》2011年1月10日第24版。
车管所登记备案车辆,是指消费者在汽车经销商处已支付订金订购,而等待交付的车辆。当时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是车商为了囤积号牌而用自己的资金突击囤号。
2016年2月,限购政策已实施五年有余。中签率屡创新低,“久摇不中者” 久摇不中者,泛指连续参加摇号3年以上未中签的摇号参与者。越来越多。由于普通指标大幅减少,加之计算方法变更,今年首期摇号中签率暴跌至0.15%, 参见尹力:《北京机动车摇号中签率暴跌 665人才有1人中签》,载中国新闻网2016年2月25日。/auto/2016/02-25/7773147.shtml
久摇不中者,泛指连续参加摇号3年以上未中签的摇号参与者。
参见尹力:《北京机动车摇号中签率暴跌 665人才有1人中签》,载中国新闻网2016年2月25日。/auto/2016/02-25/7773147.shtml
该处所称的“用他人指标购车的顾客”不包括使用一个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指标。而是指非血缘关系人之间,通过买卖获取的指标以及旁系亲属之间伴随着支付一定金钱的“借用指标”。
二、购车指标的法律性质
为了研究买卖购车指标中涉及的法律风险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购车指标的性质。笔者认为购车指标是一种行政许可兼具了行政确认功能。
一般认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参见湛中乐:《行政法学》2012年3月第1版,第148页。
参见湛中乐:《行政法学》2012年3月第1版,第148页。
在这些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中最主要的还是因为购车指标具备了对公共资源分配的功能。目前对于公共资源没有统一的定义。仅从字面上理解,公共资源属于社会共有并且共用的资源。而学界的观点,各种市政设施、道路交通、航空航线都属于公共资源的范畴。
参见乔晓阳:《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第82页。
本文所称的限购,候坊间也称为限牌。限牌,实际上指的是限制购车指标而并非是限制车牌子。所以我们有必要把机动车号牌和购车指标区分一下。限购之前,购车者只需符合法律规定就能取得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那时的机动车号牌并不是《行政许可法》定义的公共资源。机动车取得了合法号牌,只是说明该机动车质量合格、手续合法,允许登记上路,否则只能用于“收藏”。可见以前的车牌赋予,实质上是一种权利解禁。但是限购之后,每一个号牌对应一个指标,拥有指标是上牌的先决条件。此时的指标就变成了行政许可说的公共资源。对比这7个限购城市的政策,几乎每个限购文件里都有这么一句话“为了实现机动车数量有序增长,切实有效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状况,特制定本规定”。这说明购车指标是一种实现治理拥堵,控制汽车总量的手段。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的权利。可见,购置指标与原来限购之前的车牌性质并不一样,它是对北京道路资源的再一次分配,是一种行政许可。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自古以来就是交付。交付意指一方将动产的占有转移交给另一方,以完成动产的实际控制转移。在摇号政策出台之前,我国《物权法》中已经载明了取得机动车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在买方占有该车辆并且能够证明其付清车款的情况下,其已经取得了该车辆的所有权。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3页。而对于一些特殊的动产,其公示方法既包括交付,也包括登记。物权法规定:“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4页。可见,登记与否,对物权的变动并不在法理上形成实质性影响;但是如果进行了登记,这种物权就可以对于第三人发挥对抗作用。
参见孙宪忠:《我国物权法中物权变动规则的法理评述》,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由此可见,交付作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登记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87页。在实施摇号政策之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3页。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4页。
参见孙宪忠:《我国物权法中物权变动规则的法理评述》,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87页。
三、购车指标转让形式
购车指标的转让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合法和违法两类。合法的转让形式主要根据新出台的摇号补充规定。
参见《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首都之窗网,网址:
参见《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首都之窗网,网址:/gzdt/gggs/t1332605.htm
(一)合法转让形式
夫妻之间。按照《婚姻法》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2页。的规定,如果该车确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夫妻可以共同到本市车管所 本市车管所包括总所、京朝、京海、京丰、京顺、京南、京北,共7个车管所。注意,要和交通支、大队区分。实践中很多顾客不能区分交通队和车管所。虽然交通支、大队也受里本市机动车临时号牌业务,但如需办理机动车登记、过户,仍需去车管所。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而且无需变更汽车号牌。接受过户一方无需具有本市户籍 无本市户籍,但需要具备本市暂住证或者工作居住证。和具有驾驶证。只需夫妻双方同时到场,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行驶证原件,并把车开到车管所,填写好《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后,由民警牌照,即可进行转移登记。新行驶证上只有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和住址发生改变,而其他信息不变。若夫妻间办理完机动车变更手续,且原机动车所有人符合摇号资格,可再次参加摇号,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2页。
本市车管所包括总所、京朝、京海、京丰、京顺、京南、京北,共7个车管所。注意,要和交通支、大队区分。实践中很多顾客不能区分交通队和车管所。虽然交通支、大队也受里本市机动车临时号牌业务,但如需办理机动车登记、过户,仍需去车管所。
无本市户籍,但需要具备本市暂住证或者工作居住证。
直系亲属之间,主要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据我国继承法,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
参见郭明瑞等:《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4月第1版,第515页。这种方式首先排除了遗赠。如果采取了遗赠,很容易规避摇号政策,使指标买卖行为泛滥。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遗嘱继承和遗产分割协议继承。遗嘱继承方式,一般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指定他名下的小客车及指标由其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一人继承;
参见郭明瑞等:《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4月第1版,第515页。
不可以单独继承指标,发生继承时,指标和其载体不可分离。
(二)违法转让形式
借名买车。
参见万睿:《警惕最牛大妈背后的借名购车》,载《工人日报》2013年8月31日,第5版。购标人向售标人支付一定的金钱,获得指标使用权和售标人的身份证后,自费购买车辆,并将购买的汽车登记在指标出让人名下。该车辆由指标受让人实际占有。这种指标转让形式常见于长期不能获得摇号资格的人。
参见万睿:《警惕最牛大妈背后的借名购车》,载《工人日报》2013年8月31日,第5版。
长期不能获得摇号资格的人,主要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不在北京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虽然缴税但无法连续五年以上者。
暂缓过户,购标人将售标人的汽车和指标一并买下,并约定使用期限。这种方式多现于经济条件欠佳又急需用车的人士,但这种情形所占比重较小。
假结婚,购标人与售标人事先约定先登记结婚,待指标过户后,再离婚。但实践中,由于涉及到双方财产不易分割,且有安全隐患。操作风险较大,所以采用这种方式的较少。
假抵押。在摇号政策执行之初,有些人企利用政策漏洞完成了指标买卖。首先由购标人和售标人串通,由购标人出资购买他心仪的汽车,并登记在售标人名下,并以该车辆作为抵押物,起草假的借款合同。合同中载明,如到期不能还款,将以该车辆冲抵借款。到期后,买标人起诉卖标人到法院,请求判决该车辆归其所有。因为指标是一种资格,一旦使用,该指标就和登记车辆具有不可分性,所以请求判令反还车辆实际上也是请求一并返还指标。司法实践中,随着摇号的进行,越来越多的人采用这种方法规避限购。人民法院发现这种情况后及时和有关行政部门做了沟通,确认该种行为应该属于行政机关管理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故法院对此不再处理,遂将该种漏洞堵住。
参见北京一中院课题组:《转让购车指标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及相关问题应对策略》,载《北京审判》,2016年2月17日。
四、买卖购车指标的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买卖指标双方通常会签订一份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来保障自身的“权益”。例如,车辆的实际归属、身份证的保管、违章的处理、车辆保险、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以及指标出售的期限等。但是,虽然此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却违反了法律政策和公序良俗, 参见彭赛红:《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载《湖湘论坛》2008年第2期,第88页。遂该合同无效。因此双方的权利无法真实保证,而且双方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参见彭赛红:《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载《湖湘论坛》2008年第2期,第88页。
(一)购标方承担的法律风险
1.指标人死亡或指标所属公司注销带来的财产损失
如果购买的是自然人的指标,指标人死亡,其有继承人存在,就会发生该车辆继承。买方和卖方签署的合同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法对抗《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车辆的会被合法继承人继承。如果该车辆指标人没有合法继承人,那么该车辆会随着指标人户籍注销而不再具备合法身法,不能在路上行驶。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九十六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5页,第43页。如果购买的是公司指标,公司注销后该车辆的合法身份也相继消失。相对应的机动车权利也会消失。如果购标方开着一辆无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因为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九十六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5页,第43页。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9页。
2.车险理赔款被售标方节流
虽然依据《保险法》,车辆的投保人及其受益人可以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但是售标方并不能对购标方的投保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有些实际车主并未购买不计免赔险,发生事故后, 不计免赔险的全称为“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是一种商业险的附加险
不计免赔险的全称为“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是一种商业险的附加险,不可以单独进行投保。其保险责任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发生意外事故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3.被动成为售标方的连带债务人
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写明此车由指标受让人出资购买,由指标受让人标实际拥有。但是,因为该合同违背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所以该合同无效。笔者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此类产权纠纷。售标方与第三人发生经济纠纷,无力偿还欠款,其名下的车辆被法院强制扣押后被拍卖,用于偿还欠款,实际使用人主张该车辆却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损失财产。
随着此类纠纷逐渐增多,笔者也深入研究了该问题。此类问题的实就是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转让中,未办理登记的受让人与售标人的债权人之间就机动车物权何者优先的问题。
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交易日益频繁的今天,探讨这一问题意义十分重大。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了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使说,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基于其动产的本质属性,亦应适用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即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未经登记并非不发生物权效力。而是不得对抗第三人。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根据物权的排他性、有限性特征以及物权与债权的基本性质差异,在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情况下,物权优先于债权。因此在法律无明确排斥性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物权和债权发生冲突,则应适用这一基本规则。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理解适用与案例指导》,法律出版社2016年3月第1版。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理解适用与案例指导》,法律出版社2016年3月第1版。
4.售标方反悔收回指标
2015年,购车指标的纠纷案件明显增多。主要原因是指标出让人需要实际用车,但购标方不给,遂把对方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解除“购标合同”或者确认该合同无效,请求法院判决购标方归还指标。但购标方认为,虽然购买指标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但该规定并非属于合同无效中所指的“法律法规”,故拒绝返还。其理由是,确认合同无效应该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法律快车网:/d658888663982.html
司法实践中,法院多以违反了《暂行规定》,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损害公共利益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应属无效。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参见宋纯峰:《购车指标转让出租法律都不认》,载《检查日报》2014年4月23日第8版。
参见宋纯峰:《购车指标转让出租法律都不认》,载《检查日报》2014年4月23日第8版。
(二)售标方承担的法律风险
1.身份证被违法使用
指标买受人为了日后办理车务手续方便,通常都要求指标人将身份证和指标一并交付于他。身份证在当今社会用途越来越广泛,如乘坐火车、住酒店、购买电话卡、办理银行卡,甚至邮寄快递等都需要。是证明公民个人特定身份,处理与个人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唯一证件。出借身份证的行为本身已经违反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属于违法行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页。同时,出借人面临的风险很大。目前利用他人身份证从事违法的活动层出不穷,主要是从事交易活动。如果利用他人身份证签订了合同,出借身份证件的一方就是合同的履行主体,如果合同在履行中出现争议,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属于违法行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页。
参见李卓谦:《借用身份证 小动作大风险》,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4年9月22日,第70期。
2.购车指标被收回
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并非全部都通过法律方式来解决。有些极端的售标方欲取回指标遭拒后,采取了极端报复方式,将双方买卖指标的情况报给了北京市小客车指标办,致使售方丧失了指标。根据相关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3.被动成为机动车事故赔偿的连带责任人
在买卖购车指标的事件中,售标方隐患最大的是,成为机动车事故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人。虽然指标买卖双方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但是此类合同本身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所以其约定的交通事故承担比例亦无法律效力。法律上规定,在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上,由该车使用人承担,只有在登记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对于过错的认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法律图书馆网:/law/law_view.asp?id=405567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43页。对于售标人存在过错的情况通常是没有确保实际使用人按期缴纳车辆保险,特别是机动车交强险。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交强险是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如果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登记车主将对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交强险范围内与实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过错的认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法律图书馆网:/law/law_view.asp?id=405567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43页。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44页。
参见陈业雷:《购车指标 借出去的定时炸弹》,载《科学新生活》2013年4月9日,第23页。
五、限购的争议和问题的应对
摇号至今已经跨过5个年头。社会上对于小客车限购的争议始终没有停止过。群众主要认为该政策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许可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前文已述,购车指标是一种行政许可。这种许可要求每个购车者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之前必须具有指标。拥有指标是为汽车购买设定了一种“门槛”。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4月第1版。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4月第1版。
另外,《行政许可法》虽然规定了对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但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实行小客车限购,就是为机动车购买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申领机动车号牌的法定义务以外,增设了还必须提交购车指标这项条件。因此,应当属于违法增设行政许可的条件。
其三,有些群众认为,小客车限购属于违背市场买卖自由性质的行政干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32条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对出卖的标的物作出禁止或者限制的规定。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1月第6版,第79页。实施小客车“限购”,本质上是对汽车交易的限制。更厚甚者提出,限购“违反”《宪法》。其理由是该政策剥夺了公民平等购买机动车的权利。笔者认为此种说法过于绝对和僵化。明显是把平等偷换概念。平等权通常即各国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首先明确作出了这一规定。
参见甘超英等:《宪法学》,2011年1月第3版,第281页。限号政策属于政府处置权范畴,在目前找不到比摇号更科学的解决办法前,政府有权变通。同时,也不能对宪法做绝对的解释。宪法只是让每个人的权利都在可行的条件下行使。例如,宪法中赋予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即公民可以要求国家提供适当的受教育的条件和设施,国家也应采取积极的措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1月第6版,第79页。
参见甘超英等:《宪法学》,2011年1月第3版,第281页。
参见甘超英等:《宪法学》,2011年1月第3版,第328页。
抱怨并不能解决问题。限购虽然是治理交通拥堵的一剂猛药,但非长远之计。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问题成因是复杂的,并非单一因素构成。北京作为全国政治中心,人口密度过大,有些交通道路及路口的管理方式相对落后,城市开发与规划也有不甚合理之处。
参见赵文春:《北京交通问题的症结》,载《城市管理》2004年第4期。和全国其他城市相比,北京城市布局最大的特色是棋盘街,中心城区里布满了狭窄的胡同。有资料记载,1949年北京有大小胡同7千余条,到20世纪80年代剩下约三千九百条。
参见王军:《城记》,三联书店出版社,2003年10月北京第一版,第15页。如今也有一千三百条。而二环
参见赵文春:《北京交通问题的症结》,载《城市管理》2004年第4期。
参见王军:《城记》,三联书店出版社,2003年10月北京第一版,第15页。
北京二环路,是北京市第一条环城快速公路,二环路于1992年9月建成通车,是中国第一条全 封闭、全 立交、没有红绿灯的城市快速环路。
参见刘智力等:《城市交通需求管理的必要性及政策建议》,载《综合运输》2006年第6期。
(一)政策引导
1.提高“久摇不中者”的中签比例
广大摇号参与者曾经呼吁,希望对摇号申请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确认其个人及其家庭是否有私家车,并且确认其有无购车的经济条件,防止发生摇号中签却不购车的现象发生,造成公共资源浪费。根据群众的建议,2014年,贵阳市就对摇号上牌的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其中就补充了无车家庭申请核发指标的规定。另外,贵阳还把“弃号”情况纳入到管理体系中。
参见翁玉洁、城康清:《贵阳摇号新政:连续2年未中签家庭可申请专段号牌》,载人民网:/n/2014/0707/c222152html由此可见,摇号参与者“聪明才智”,推动了摇号办法的自我完善。
参见翁玉洁、城康清:《贵阳摇号新政:连续2年未中签家庭可申请专段号牌》,载人民网:/n/2014/0707/c222152html
参见黄海蕾:《购车摇号久摇不中将增中签率》,载《京华时报》2013年11月22日。
2.增加新能源汽车指标数量并完善相关配套设施
随着摇号越来越难,很多参与者转投电动汽车的怀抱。2015年底,北京的电动车指标实行配给制。只要符合申请条件,无需摇号,即可获得电动车指标。但是也有很多顾客对此表示出了担忧。主要因为电动车的续航里程短和充电设施不完善。2014年7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2015年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与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明确全国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实行普惠制。
参见《我国扶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一览》,载《中国财经报》2015年9月7日。
参见《我国扶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一览》,载《中国财经报》2015年9月7日。
3.增加公共交通运力和基础设施建设
堵车是世界性难题,并非北京独有。很多国家都采取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来缓解此问题。在众多公共交通中,地铁效果显著。它的优点很多,如不占用地上道路,车厢承载量大,准时等。邻国日本在利用地铁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80年代东京也曾经受到堵车的困扰,但如的今东京,虽然人口有1300多万,汽车也有500多万辆,却显有拥堵的状况。即使在上下班高峰期,交通也能顺畅。试想一下,东京人口密度和汽车保有量与北京相差不多,道路比北京还窄,为什么能做到如此畅通呢?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的地铁设计十分人性化。和北京最大的不同是他们的地铁口分布众多,不像北京的地铁一般是四个出口。东京及大阪的地铁线路很发达,地面上看不到多少人,可到了地下,人流跟王府井差不多。据介绍,日本地铁四通八达,基本上不出低下就能到达几乎所有办公区及商业区;地下还有很多商店和饭馆,不用上到地面,购物和吃饭几乎可以全部解决。
参见曲淑玲:《日本地下空间的利用对我国地铁建设的启示》,载《都市快轨交通》2008年10月第5期第21卷。
参见曲淑玲:《日本地下空间的利用对我国地铁建设的启示》,载《都市快轨交通》2008年10月第5期第21卷。
(二)强化惩罚力度
1.加大买卖购车指标的处罚力度
违法成本低是肆意买卖指标的主要原因。买卖指标是双方发生的违法行为,但目前仅仅是对售标人处以收回指标、三年内不受理申请摇号 参见《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等很轻微的处罚。对于售标方出借身份证的,也只是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参见《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军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10页。
2.完善摇号政策
摇号政策中明确了“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转移登记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3.对于“弃号”现象的处理
“弃号”现象一直都是人们对“摇号”政策质疑的一方面。在参与“摇号”的时候因为“摇号”政策没有参与成本,所以那些没有购车打算,甚至没有经济实力买车的人,也抱着碰运气的心态参与到摇号中来,而一旦摇上号,这些人又通常不买车,为了不让指标作废,就出售或者出租给别人。这就导致了真正需要的人摇不到,摇中的人反而浪费资格。在行为经济学中,没有参与成本将会导致过度需求。一旦将免费的价格提高到零以上,需求将会减少很多。而“弃号”现象正是因为摇号措施没有要求参与者“付出”,才使得资源最终的流向不是对其效用评价的最高者,这种资源配置是大打折扣的。
4.探索购车指标使用年限
社会道路是一种公共资源,把有限的公共资源分配给一部分人使用,这也是无奈之举。就北京市为例,2016年机动车保有量561万辆,每年摇号新增数为总量的2.5%。而北京的道路每年增长在1%到2%。即使实行了摇号制度,也不能实现道路增长和汽车增长之间的平衡。要想彻底有效的解决该问题,就应该采取牌照的循环使用,而不是牌照继承。在这方面新加坡无疑是最成功的案例。新加坡现有机动车约90万辆,每年的增长率为总量的0.5%。极低的增长率得益于新加坡机动车牌照有非常严格和昂贵的使用权条件。当地居民通过支付约40万人民币的费用后获得牌照,但该牌照有效期只有10年。失效后需从新申请。如此高的使用费用让一些不急需买车的人望而怯步。如果北京也使用这种方法,就能杜绝中签后的延标 延标,从获得小客车指标后6个月之内不登记上牌,该指标作废。所以有些不急于用车又有指标的人在指标到期之前花些手续费,将指标过户到该车辆上,然后再将该车辆过户给别人,自己又一次获得更新指标的机会。
延标,从获得小客车指标后6个月之内不登记上牌,该指标作废。所以有些不急于用车又有指标的人在指标到期之前花些手续费,将指标过户到该车辆上,然后再将该车辆过户给别人,自己又一次获得更新指标的机会。
5.提高占道停车位的停车费并加强监管
道路两侧的公共停车位的作用主要有两个。第一,方便群众外出办事;第二,将停车费收归财政,投入到新的道路建设中。增加停车费无疑增加了汽车使用成本,必然能减少用车的频率。但是单纯的提高停车费是否能解决拥堵问题还要划一个很大的问号。目前,北京市的占道停车书费“跑冒滴漏”现象严重,存在着实际施划车位比备案数多,收费不公开等现象。以西城区西外南路停车场为例,一位收费员说:“备案24个,实施施划45个,他们就指着另外的21个赚钱。即然是公共资源,就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然而实践中,却往往不能达到公开的要求,来自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和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4年10月,北京市共有路侧占道停车位46538个,按照保守计算,北京正规停车企业每年应该向政府缴纳停车费超过3亿元。但是公开数据只有2009年的3372万元,2010年的2110万元,之后3年收入政府部门没有再公布。应该进入财政的停车占道费具体使用取向,也没有公布。
参见于潇、郭海平:《占道停车费,一笔糊涂账?》,载《检察日报》2014年12月17日第5版。
参见于潇、郭海平:《占道停车费,一笔糊涂账?》,载《检察日报》2014年12月17日第5版。
6.征收拥堵费
伦敦治理市中心堵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伦敦对机动车不限制拥有,但是限制使用。他们在城外建设大型停车场,类似天通苑城铁站的P+R停车场。
天通苑地铁站P+R停车场,主要作用是为了方便市郊居民上班乘坐地铁停放车辆使用。居民不方便开车进去城中心,遂把车辆停在地铁的始发站停车场,乘坐地铁上班。
很多人
天通苑地铁站P+R停车场,主要作用是为了方便市郊居民上班乘坐地铁停放车辆使用。居民不方便开车进去城中心,遂把车辆停在地铁的始发站停车场,乘坐地铁上班。
六、结语
买卖购车指标的问题,从表面看只是众多法律问题中的一个。但他涉及面相当广泛,关系到老百姓日常出行、城市发展和汽车产业的升级。限购政策无论对于每个家庭,还是整个国家来说都需要慎重出台。它不仅仅关系到经济发展,更关乎到了社会公平。有些人宁可触犯法律也要购买指标,可以肯定的说,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并非为了牟利,也并非不明确将要背负的法律风险,更多的是一种无奈之举。在机动车数量增长和环境承载量之间没有找到好的平衡办法之前,相信限购政策会长期存在下去。摇号对于每一个急需汽车的人来说是痛苦的,但从长远来看,环境是大家的,每个人都为我们的家园和子孙后代奉献的义务。衷心的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给大家献计献策的机会,争取找到合理的办法把限购政策逐渐的置换出去。我想,消除买卖购车指标的违法行为,不能仅仅要依靠法律和政策,还要从根本上思考汽车数量剧增的原因。我认为根本原因是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北、上、广、深等大型城市人口过于集中。这需要政府从更高的层面去调整产业结构和地区差异,让三、四线城市也能有更多的就业机会。作为一名法学学生,我们应该以身作则,不仅不参与买卖购车指标的违法活动,还要运用所学,向此类行为人宣传法律知识,避免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我们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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