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9-09 10:24:32 点击: 次
第二讲 公安机关的性质与职能
我国公安机关是公安主体中对公安客体实施公安控制的专门力量。公安机关的性质,是它的内在属性。公安机关的职能,则是其性质的外化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效能。
第一节?公安机关的形成?
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公安机关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是我党领导的人民公安机关的创建时期。
(一)中央特科
1927年12月,党在上海建立了第一个保卫机关——中央特科,由周恩来亲自领导和主持。
中央特科以情报工作为核心,坚持精干隐蔽的原则,采取“打进去,拉出来”的方法,攻为守。为保卫党的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央特科的历史表明,我党从一开始就将保卫工作置于中央的直接领导之下,注重培养隐蔽斗争干部。
(二)国家政治保卫局
1931年11月,在瑞金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了人民政权的第一个公安机关——国家政治保卫局,由邓发任局长。别外,建立了内务人民委员会部,下设民警局和刑事侦察局,分别具体执行维持社会治安和刑事犯罪侦探任务。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公安机关
(一)中共中央社会部
1939年,党中央书记处作出决定,在党的高级组织中建立社会部。中共中央社会部是当时历史条件下领导全党、全军和各抗日根据地保卫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
(二)延安市公安局、延安市警察队。
1937年,党中央所在地陕甘宁边区首府延安建立了延安市公安局。1938年又组建了延安市警察队,全称是“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简称“边警”。这是最早的、较正规的、着装的人民警察队伍。
(三)公安保卫工作领导体制
1939年,党中央在《反奸细斗争的决议》中要求各地党委要加强领导保卫部门的工作。另外规定,“各级锄奸保卫工作的部门,同时是各级党组织与政府的一个重要部门”。明确地把公安保卫机构及其工作置于党中央、地方党委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之下,实际上形成了党和政府对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关系;而公安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于下级的领导关系,是在服从党委、政府领导下实现的,实际上又解决了公安机关与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关系问题。
?(四)锄奸斗争与防奸工作方针政策。
抗日战争期间,在锄奸斗争中,在加强专门机关的专业工作的同时,实行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的工作路线,创造了专门机关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成功经验。
在锄奸斗争中,我党的肃反锄奸政策也趋向成熟。毛泽东同志在1940年12月提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1943年7月提出了防奸工作“九条方针”,1945年又提出了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了较周密的政策体系。
1943年,在延安整风运动中,毛泽东同志为纠正“抢救运动”的错误,于当年7月1日提出了审干肃反的“九条方针”:首长负责,自己动手,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相结合,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调查研究,分清是非轻重,争取失足者,培养干部,教育群众。“九条方针”的提出,概括了我党领导公安保卫工作长期积累的正反经验教训,确定了正确的公安保卫工作路线;标志着我党彻底扬弃了苏联肃反工作扩大化的错误影响,制定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审干、肃反政策原则;充分体现了人民公安保卫工作对人民高度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的郑重态度和实事求是精神。“九条方针”的制定、贯彻,是我党公安保卫工作路线和下策原则趋向完善和成熟的重要标志,对我国公安保卫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三、解放战争时期的公安机关
(一)各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公安机关。?
1、东北解放区,1946年4月,最早的中心大城市的人民公安机关——哈尔滨市公安局成立。同时,中共东北局和各地人民政权也建立了东北局社会部和各级人民公安机关。1949年1月,东北公安总处改为东北公安部,各省设公安厅。
2、华北解放区,1948年5月8日,华北局社会部和华北人民政府公安部建立。1949年7月,中央决定在此基础上组建中央军委公安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成立。
1949年10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罗瑞卿为公安部部长,杨奇清为副部长。
10月15日至11月1日,在北京召开全国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
11月1日,公安部正式启用印信开始办公。11月5日公安部召开全体人员参加的成立大会。
随着全国统一的人民公安体制的确立和公安部与各地公安机关建立,我国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得到加强和巩固。
第二节公安机关的性质和宗旨
我国公安机关是我国历史上最具革命性和进步性的警察力量。这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决定的。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中,具有武装特点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
(一)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1、公安机关是与我国国体一致。
2、它表明公安机关在我国国家政权中占有重要地位。
3、公安机关忠实执行国家意志。
(二)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特点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
1、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
2、公安机关负责国家治安行政管理。
3、公安机关参加刑事司法活动。
二、公安机关的宗旨
我国公安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人民警察法》指出:“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这一宗旨,是我国公安工作群众路线及其基本方针的基础和出发点,是我国公安机关优越性和公安工作优势之所在。
(一)做人民的公仆和忠诚卫士,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二)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与人民同甘共苦。
(三)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第三节?公安机关的职能
一、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公安机关的最基本的职能是:对敌人专政的职能和对人民民主的职能。
这两个基本的职能,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规定的。这是对公安机关多种职能的高度概括,集中反映了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根本属性的要求,既体现了阶级性,又体现了社会性、管理性。
二、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
(一)公安机关专政职能的概念。公安机关专政职能,是公安机关机关依法对蓄意破坏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严重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实行镇压、制裁、控制和改造,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人民的权利。
1、这一专政职能是专门用以对付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是解决敌我矛盾的。其实质是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对敌人的政治统治。
2、专政对象。公安机关报的专政对象是随社会主义的发展和阶级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专政对象是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不仅包括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分子,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利益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还包括对我国进行渗透颠覆的各种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3、专政手段。公安机关报的专政手段是依据法律和下策对专政对象实行镇压、制裁、控制和改造的各种手段。但是,不能把专政简单地理解为暴力打击。
(二)加强公安机关专政职能是长期的任务。
1、阶级斗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还长期存在,必定要进行各种颠覆、破坏活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同他们的斗争不是短期的。因此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是公安工作的长期指导思想。
2、强化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要从侦察、控制、防范、打击、改造等方面实力上加强。归根到底是要从公安组织、公安意识、公安实物和公安信息四个要素上全方位地加强。
三、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
(一)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涵义
1、概念: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是公安机关服从人民的意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公仆和卫士,依靠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精神,调动人民的治安积极性,正确处理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问题。
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的实质,是人民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用民主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2、民主职能的内容。
第一,依靠人民。
第二,保护人民。
第三,教育人民。
第四,管理社会安全事务。
第五,为民服务。
3、民主职能的特点。
第一,直接性。
第二,广泛性。
第三,公开性。
4、民主职能的意义。
第一、有助于加强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第二、有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治安积极性。
第三、有助于公安机关置于人民的严格监督之下。
第四、有助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
(二)不断发展公安机关民主职能是时代的需要。
1、增强人民警察的民主意识。
2、公安机关民主职能规范化。
3、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4、广泛开展为民服务活动。
5、充实和完善实现民主职能的必备条件。
四、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的关系
1、专政职能是实现民主职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职能是发挥专政职能的基础条件。
2、公安机关对敌人的专政越有力,人民的民主、安全等合法权益就越有保障。
3、公安机关对人民的民主实现得越充分,对敌人专政的社会基础就越牢固深厚。
4、在公安机关的专政与民主这一对职能范畴上,片面强调其中某一方面,忽视或削弱另一方面,甚至人为地割裂、对立起来,都是没有正确认识和处理两者辩证关系泊结果,都会有损公安机关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不利于公安工作发挥应有的社会效能。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三讲第一节
第三讲 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与公安工作
公安机关的性质与职能,是通过公安机关的任务来体现的。公安机关的任务确定了公安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目标,明确了公安机关应该干什么,达到什么要求。公安机关的任务由公安工作去完成。
第一节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和目标
一、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
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反映了公安机关的根本历史使命。反映了公安机关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工作的基本内容和目标。
保障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的顺利贯彻执行,是公安机关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根本目标,?是我们在现阶段做好一切公安工作的总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公安工作的基本目标
全体人民警察奋斗的基本目标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依法维护以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为中心的政治关系不受侵犯
保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不可侵犯性,是公安机关神圣的首要目标。
公安机关要保障以下的社会主义的政治关系的来可侵犯性;
1、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机关的安全系数,党的路线和基本政策的贯彻与实施;
2、国家政权、国家领导机关的安全; 3、国家主权,领土完整;
4、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5、国家的民族团结,国家的统一和政治稳定等。
(二)依法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和其他合法的经济关系不受侵犯
公安机关作为上层建筑,它在保护合法的经济关系,取缔非法的经济关系方面,可以发挥现实的干预作用。
公安机关要保障以下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和其他合法的经济关系的不可侵犯性:
1、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的私营经济,包括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
3、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
4、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体制改革中形成的新的合法的经济关系
(三)依法维护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受侵犯
公安机关对社会上的文明建设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
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主义的文化关系方面应实现以下目标?
1、通过制裁违法犯罪,发挥净化社会的作用,为精神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2、取缔宣扬反动、腐朽意识的宣传,清除精神污染;
3、保护历史的文明成果不被窃取或破坏
4、保护现代的科技情报不被窃取
5、公安人员直接从事文明建设,搞好法制宣传、文明执勤,进行警民共建精神文明等活动
(四)依法保护社会生产力和物质财富不受侵犯
保卫生产力是公安机关的根本目的。公安机关除了通过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来间接地保护生产力之外,还有直接保护生产力的作用。
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下列与社会生产力密切相关的因素;
1、社会物质财富——国家的、集体的和个人的合法财富,以无主的财物
2、国家的自然财富 3、生态环境 4、生产过程诸环节的安全与秩序
5、生产劳动者
(五)依法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2、公民的人身权利 3、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等
(六)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不受侵犯
1、工作秩序 2、生产劳动秩序 3、教学与科研秩序
4、公共场所秩序 5、家庭生活秩序
明确公安机关的基本目标,对做好公安工作有重要的意义
1、基本目标是各专业岗位具体目标的纲。从基本目标出发,就使具体业务有了正确的方向,懂得岗位具体任务的宏观意义,胸怀全局,防止短期行为
2、明确地树立公安工作的目标意识,有助于提高完成任务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目的性,克服盲目性、被动性和无计划性。
3、公安机关基本目标是公安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的结合点,抓住基本目标,有利于把政治思想工作渗透到各项公安业务工作中去。
三、实现公安机关基本任务和目标要抓好的事项
(一)竭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所谓社会稳定,指的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条件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按照客观规律并遵循社会主义法制轨道协调发展的和谐状态。社会稳定包括政治稳定?、经济稳定、思想稳定、生活稳定和治安稳定。
(二)加强隐蔽战线的斗争 (三)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治安保障
(四)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五)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第二节 公安工作
公安工作是公安主体作用于公安客体的行为内容,也就是公安机关的工作内容。
一、公安工作的概念
公安工作,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和公安法规保卫国家安全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
(一)公安工作是我国政府和重要行政行为。
(二)是依据公安法规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
国家安全,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侵犯,我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
社会秩序是社会关系的外在形式,是由一定的社会规范来确认和维系的。只有那些专门由公安法规所确认和维护的社会关系才属于社会治安秩序。
二、公安工作系统
公安工作是由多种分工、多个层次联结成的工作系统,形成有机联系的整体。
(一)公安领导工作 (二)公安秘书行政工作
(三)公安政治工作 (四)公安专业工作
即依法执行公安机关职责和权力,专门从事处理案件、事件和事故,进行预防犯罪和治安管理以及进行专业基础建设的各项工作。
1、刑事司法性质的工作 2、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3、武装保卫与专门公安工作。
(五)公安指挥工作 六)公安法制工作
(七)公安教育与科研工作 (八)公安后勤保障工作
三、公安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 国家性与社会性相结合 (二)“剑”的作用与“盾”的作用相结合。
(三)实力性权威与非实力性权威相结合 (四)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
(五)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 (六)机动性与稳定性相结合。
第三节 公安勤务
一、公安勤务的概念
勤务是国家工作人员完成公务的执勤行为过程。公安勤务是公安主体针对公安客体有组织、有计划地直接实施公安对策的在岗执勤行为过程。
公安勤务的特点:
(一)公安勤务是公安业务行为。
公安业务行为,是专指有执行公安法定权力的部门的行为。只有属于专业职权部门的人员才能执行公安勤务这也是对参加公安勤务的人员的特定的资格要求。
(二)公安勤务是公安主体直接作用于公安客体的行为。
(三)公安勤务是有组织、有计划的专业性行为。
(四)公安勤务是人民警察在岗警戒和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行为,是当班状态的公务行为。
二、公安勤务的基本形式
(一)按公安业务工作来看,公安勤务的业务内容,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公安勤务,仅限于治安行政行为的巡逻、守望以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专业行为。
广义的公安勤务,则包括所有的公安业务行为。
(二)指挥与执行 (三)内勤与外勤 (四)备勤与执勤 (五)固定勤务与临时勤务 (六)巡逻与守望 (七)协同勤务 (八)情报信息勤务
三、公安勤务的特点
(一)高度的人身对抗性 (二)高度的智谋对抗性 (三)超疲劳性
(四)异常艰苦性 (五)易受污染性
四、加强公安勤务
公安勤务水平直接体现公安战斗力。加强公安工作的一切措施,最终要落实到公安勤务上。不断强化公安勤务,是公安工作的永恒课题。
(一)加强教育,提高指挥人员、执行人员和情报信息人员的水平。
(二)实现公安勤务现代化。
(三)建立科学的公安勤务制度。
(四)育保障公安勤务的群众基础。
公安学基础理论第四讲第一节
公安机关的职责与权力
公安机关的任务和工作是通过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来实现的。
公安机关的职责与权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职责确定权力的目的与范围;权力是实现职责的措施、手段。职责,作为法定责任义务,在文件中常表述为:“应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权力,作为国家赋予的可用手段,在文件中常表述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有权采取什么手段。
第一节?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公安机关职责的概念
公安机关职责,是国家依法确定的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和责任义务。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是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必须执行的具体工作内容。
二、明确公安机关职责的意义
?(一)有利于公安机关及其人员在管辖范围依法执行任务,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防止失职行为的发生。
?(二)有利于公安机关及其人员在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力,防止公安机关应当行使而不去行使权力,或者越权行为的发生。
?(三)有利于公安机关及其人员明确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避免不正确履行职责引起的行政诉讼。
三、公安机关的职责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保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救护、扶助、调解等公益方面的责任义务:
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
四、人民警察的紧急处置责任
《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第二节?公安机关的权力
一、警察权
狭义的警察权,是公安机关权力的同义语,广义的警察权,是国家机关有关警察行为的决策和实施的权力?
广义的警察权是体现国家警察行为的权力。警察权属于国家,是国家基本权力的组成部分。我国的警察权包括国家机关关于公安工作的立法权、决策权和执行权。它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
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的权力。
狭义警察权意义上的立法,只限于规定警察机关的职权?;广义警察权意义上的立法,除规定警察机关的职权之外,还规定政府以及国家领导人的警察权
二、公安机关权力
(一)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
公安机关权力,是公安机关在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可以行使的权威性行为。它与国家的其他权力一样,具有支配的和要求服从的意义。
(二)公安机关权力的特色
1、法律性 2、强制性 3、实力性 4、特许性 5、有限性 6、单方性
三、公安机关权力的构成
(一)治安行政管理方面的权力
1、治安行政处置权。
治安行政处置,是公安机关在道路、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和出入境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一种权力行为。
(1)命令。命令?,是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负有特定义务的特定人发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命令。
警察命令的形式,一是通过发布告、通告规定?,另一种是口头或书面的警告
(2)取缔。即禁止和制裁。是指公安机关对某些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宣布并执行禁止和制裁。
国家规定人们对某些行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称之为“禁止”,对于违禁者,依法给予法律制裁。国家制定专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属于狭义上的禁止。狭义上的禁止,属于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
(3)许可。在特定的条件下,对某种行为解除其禁止,使其成为合法的特定行为,称为许可。
凡是国家法律规定在任何条件下均无可能解除其禁止的是绝对禁止。?绝对禁止不得为公安许可。
国家法律规定其一般禁止的同时,又规定了例外的许可权,即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依一定条件由当事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法定条件者,解除其禁止,给予许可,这在法律上称为公安许可或警察许可。
公安许可,一般是附款许可。公安许可的附款,是对许可的内容加以限制的意思表示。公安许可的附款,因其性质的不同,可分为“义务、条件、期限”三种。
附有义务的许可,指当事人获得公安机关许可实施某种行为或某种行业时,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
附有条件的许可,是指申请者获得公安机关核准许可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附有期限的许可,是规定许可内容的有效期限,过期即失去许可效力。
2、治安行政处罚权。治安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对于不履行治安管理法规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处罚。
(1)警告。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人进行强制性谴责的一种处罚。
(2)罚款。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人的一种经济制裁性质的处罚,以达到警戒、教育的目的。
(3)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剥夺其在一定时间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4)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是公安机关对外国人违反入境出境管理法规而实施的处罚。
(5)扣留和没收许可证件。
3、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实施治安行政管理的权力之一。
4、劳动教养审批权。根据劳动教养的有关法规规定,劳动教养的对象是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子,劳动教养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5、收容审查权。是公安机关审查流窜犯罪和流窜犯罪嫌疑分子的强制性措施,
6、治安行政强制权。是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对不履行法律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警察强迫手段,以达到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
(1)强制传唤。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一般对行为人使用传唤证传唤,当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也可口头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应唤或者逃避的,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须经公安派出所长以上的领导批准,并记录在案;当场实施的,事后应补办批准手续,也要记录在案。
(2)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
(3)强制隔离、约束特定的人。是公安机关对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企图自杀的人,在他们本人有危险或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有威胁时而实施的强制措施。
(4)盘问检查。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的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有盘问记录。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采取拘留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二)刑事诉讼方面的权力。
1、侦查权。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行使侦查权。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2、刑事强制权。公安机关依法以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行使的权力: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对人犯提请逮捕和执行逮捕。
3、预审权。
4、刑事惩罚权。
(1)监外执行权。
(2)缓刑执行权。
3)假释执行权 (4)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权。
(5)没收财产执行权。
(6)死刑执行权。
(三)武装方面的权力
公安机关依法享有使用武器实施管理、守卫、保护、制服和杀伤的权力。
在上述权力行使过程中,使用武器进行杀伤,或使用非杀伤性武器进行镇压,属于公安权力范畴,与公民所享有的“正当防卫”权利有原则的区别。
(四)紧急状态处置方面有权力
紧急状态处置,是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对突发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
1、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
2、紧急排险权。是公安机关在紧急处置重大灾害事故和在平息乱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3、封闭权 4、管制权。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人民警察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
戒严执行权。戒严,视涉及地区大小,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作出决定。由军队和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对戒严地区实行治安控制。必要时还可以实行宵禁。
第三节 公安机关权力的实施与监督
一、公安机关权力实施的基本要求
(一)合法。这是对公安机关行使权力在法律上的要求。所谓合法,就是符合公安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的规定。
(二)准确。这时对公安机关行使权力在认定法律事实和掌握权力上的要求。
(三)及时。这是对公安机关行使权力在时间上的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行使权力,是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从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惩攻震慑作用来说,也要求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实施权力必须做到“及时”
(四)适度。这是对公安机关行使权力在力度上的要求。公安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做到权力手段与违法犯罪行为相适应,恰如其分。
二、建立完善的公安机关权力控制监督系统
(一)公安机关权力实施的控制监督系统的构成:
1、思想控制。即以正确的思想指导执行权力的公安人员。最佳的状态是执行者自学的自我控制。
2、规范控制。即以政策、法律、制度、纪律道德等社会规范调整行使权力的行为。
3、组织控制。即公安机关的党委和行政首长及有关组织加强对公安权力实施的领导与管理,以组织的力量支持、配合、制约、监督权力的行使
4、群众控制。即依靠群众的力量对公安权力的行使给予支持、配合和监督。
(二)公安权力实施的程序控制
1、事前控制。即在行使权力之前的控制,如审批制度。
2、同步控制。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实行控制。
3、事后控制。即在执行权力之后的检查,如发现偏差,立即纠正。
加强公安机关内部和外部对公安权力实施的控制监督机制,健全和严格执行控制监督程序,就可以减少公安权力实施中出现的失控现象,保障公安权力实施系统实现预期的目标。
三、建立公安权力能力与公安权力制约的均衡关系
每一项公安权力由两个方面因素构成:一是充分有力的权力能力,足以克服任何反抗以实现公安权力目标;一是健全有效的制约机制,足以保证权力能力在限定的条件下发挥作用,不致错误地行使。
做到公安权力的均衡行使,是一切公安权力实施过程的普遍性目标。
(一)不断强化公安权力能力。
1、公安权力执行者。即依据宪法和法律有资格执行警察权力的机关及其人员。这些机关的人员数量、素质、体制等对公安权力能力的强弱有重大影响。
2、公安权力规范。即公安法规对公安权力的对象、罚则原则、程序、方法所确定的准则。它决定公安权力能力的国家意志,使之有法可依。
3、公安权力装备。即实现公安权力所必备的武器、警械、交通与通讯工具、监禁设施等。它是克服抗拒、强制约束的实力性条件,是取得致胜优势的物质根据。
4、公安权力信息。即与公安权力有关的情报、线索、证据、档案资料、指令、通告、意思表示等。它使公安权力能力具有行为上的确切性和协调性。
(二)不断完善公安权力的制约机制。
公安权力能力具有暴力的和强制约束的实力,并有隐蔽手段。所以必须使公安权力行为置于法定条件限制之下。公安权力能力+公安权力制约机制=公安权限。
1、规范制约。在公安法律规范中对每项公安权力的行使都规定限制性条件。
(1)法律事实。以相应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作为运用公安权力能力的前提条件。
(2)管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范围。
(3)对权力行为的限制。
(4)立案标准,等等。
2、司法制约。在司法过程中,相关的司法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相互制约的职能。
(1)司法机关之间在法律程序中的制约。某些公安权力的行使,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接受法院、检察院的制约。
(2)审批制约。某些公安权力行为需经一定级别的机关批准。
(3)手续制约。
(4)同步制约
3、监督。公安权力行为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政府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及人民群众的监督,具有突出意义的是公安系统本身对公安权力行为的监督。
(三)建立公安权力的均衡关系。
两者的均衡关系,表现为公安权力行为的合法性、准确性、充分性,及时性适度性和有效性。对公安权力,强化而不失之制约,制约而不伤及强化。
四、公安机关权力的保障
《人民警察法》专门规定了“警务保障”的条款,使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行职权有了法律保障。
(一)领导行为必须合法
人民警察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这是公安机关的职业纪律。这种严格的纪律,再加上人民警察权力所具有的特殊权威性和某些手段的严厉性。要求人民警察的领导者,必须合法地行使领导权,错误的指挥和领导,会造成危害性的后果,更会损害公安机关的声誉。
第一,对某级公安机关有领导权或指挥权的党委、政府的负责人或上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对自己的领导与指挥负法律责任。
第二,如果某级公安机关或人民警察的执行人员,认为他们所作的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而不得中止或发迹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这是保证公安机关领导与指挥的统一集中性所必不可少的。
第三,在执行中,如果因为错误的意见会带来现实的危害时,执行人应当避免或减少危害性后果。由于错误的决定 和命令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承担法律后果。
第四,上级要求公安机关及其执行人员超越公安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使用权力手段时,公安机关及其执行人员有权拒绝执行。但同时应当向上级机关报告。作出超越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指令的上级机关应对自己指令的不合法性负责,并立即纠正,而不得对拒不执行自己指令的公安机关及其执行人员加以责备、强迫或打击报复。
(二)公民协助责任。
第一,根据宪法和法律,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法定义务。因此,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对于协助和支持有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对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自身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对于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而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应追究其治安行政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司法配合责任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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