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8-29 16:35:23 点击: 次
2019 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模拟案例分析题及答案解析
二、案例分析
2000 年 1 月,赵、钱、孙、李 4 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
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 赵以货币出资 10
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 8 万元,经其他 3 人同意,孙以劳务折价出
资 6 万元,李以货币出资 4 万元;(2) 赵、钱、孙、李按 2 :2:1:1 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3) 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
企业,其他 3 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大于 1 万元的销售
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2000 年 5 月,赵擅自以合伙
企业的名义与红天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对
赵的权限限制。钱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孙、
李商议后,即向红天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协议规定
赵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此类销售合同的权利。
(2)2001 年 1 月,李提
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1 年 3 月,合
伙人李与其他合伙人实行结算后,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
周新入伙,周出资 4 万元。2001年 5 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
就合伙人李退伙前发生的债务 24 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钱、
孙、周和退伙人李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
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
担清偿责任。
(3) 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 2001 年 4 月独自决
定聘任田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 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蓝海
公司提供担保。
(4)2002 年4 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
中,无法清偿黄河公司的到期债务 8 万元。黄河公司于 2002 年 6 月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黄河公司胜诉。黄河公司于 2002年
8 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问题:
1. 赵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公司所签的销售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答案】:
赵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公司所签的销售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
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
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即使作
为合伙人的赵超越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红天公司为善意第三人,
所以赵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公司所签的销售合同有效。
2. 李的主张是否成立 ?为什么?如果李向绿光公司偿还了 24 万元的债务,李能够向哪些当事人追偿 ?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
【答案】:
李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
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李向绿光公
司偿还了 24 万元的债务,李能够向合伙人赵、钱、孙、周实行追偿,
追偿的数额为 24 万元。注意:对外,退伙人李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
伙企业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 但在合伙企业内部,因为李退伙前已与其
他合伙人实行了结算,他对该债务并不承担清偿责任,故其追偿的数
额为 24 万元。
3. 周的主张是否成立 ?为什么?
【答案】:
周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
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赵聘用田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蓝海公司提供担
保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案】:
赵聘任田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
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
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 ③转让或者处分合
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 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
记手续;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
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 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5. 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后,合伙企业决定对钱实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为什么?
【答案】:
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
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
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6. 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 ?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
【答案】:
合伙人李的退伙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
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①理应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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