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7-22 09:32:38 点击: 次
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制度
1.凡经医院诊治或有关部门委托坚定的患者,可出具有关诊断证明。
2.每个医师在开写诊断证明时,应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根据病情,实事求是,严格掌握医疗原则,认真开具诊断证明,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3.医师开具诊断证明前必须进行详细体检和必要的辅助检查,诊断证明书应按照格式将症状,阳性体征、主要化验检查结果,诊断等书写清楚,并记录在病历上,医师签全名后方可有效。
4.对于诊断难度较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能出具诊断证明,必须经过进一步检查或详细会诊后得出准确结论后才可出具诊断证明。
5.诊断证明书必须由医院指定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检查签字,由门诊部审核盖章后生效。
6.当遇到以下情况时必须在接到有关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1)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必须由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的介绍信,并由医院指定的专业医师出具; (2)病退离休,调换工作、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需由有关部门开具介绍信,并由医院指定的专业医师出具; (3)计划生育证明(证明男方或女方无生育能力或儿童病残),
须持县以上医疗单位转诊单或乡以上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介绍信,由本院指定的专业组医师两人以上签名出具。
(4)复工、复学证明,须持本单位建议复工、复学介绍信,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出具证明。
7.医师开出的诊断证明书必须复印,交门诊部及医务部,并在门诊部登记、存档备查。
8.对于在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由于病情复杂,涉及多学科等特殊鉴定,应由医务部组织进行会诊,经过病例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并加盖医务部公章。
9.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出具人情诊断证明,产假证明,一经检查核实,将严肃处理;造成重大后果得,可停止处方权并给予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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