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1-08-05 08:16:07 点击: 次
案例回放
2011年1月15日,艾某受伤被送往内江市东兴区某镇医院抢救治疗,该院诊断为头、左上肢刀伤,肌肉断裂,右下肢刀伤,肌肉断伤等,医院当即为艾某做了清创缝合手术。事后,该院在手术记录中写到“未发现腓总神经断裂”。
经过40余天的治疗后,艾某右下肢未见好转,遂到内江一家大医院做检查。经诊断,发现右腓总神经损伤断裂,这与内江市另一家医院的检查结果相同。
至此,艾某到内江市二院治疗,并于2011年4月底出院。经当地司法机关鉴定:艾某的右踝及右足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7级伤残。在多次找镇医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艾某以镇医院存在漏诊及延误治疗问题并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镇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90000元。
据该镇医院有关人员称,艾桌被他人致伤后到镇医院治疗情况属实,镇医院曾怀疑艾某有腓总神经损伤,但在手术探查时未发现。治疗过程中,镇医院多次建议艾某转院治疗,但他不同意。后来,内江某医院检查出支某的腓总神经损伤断裂后,镇医院建议他在该院进行第二期吻合术,但艾某还是不同意。后来,又在未经镇医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院到内江市二院治疗,因此,镇医院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艾某受伤后就治于镇医院,即与该院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该院收治艾某后。理应尽职尽责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艾某入院后长达40余天的时间内,该院却没有确诊出艾某有“右腓总神经损伤”,特别是在该院的诊疗记录中多次记载艾某“右下肢感觉迟钝、踝关节屈伸困难”等的情况下,仍不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延误艾某的诊断和治疗,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该镇医院赔偿艾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800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是因医疗机构漏诊及延误治疗引起的一起医疗侵权纠纷。所谓漏诊,是指临床诊断未发现,后经病理或其他诊断手段而得到确诊,即在一个患者身上并存2种或2种以上疾病,由于诊断不全面或一种疾病症状掩盖了另一种疾病的存在。使诊断产生遗漏,漏诊属于误诊的一种,是医疗过错行为。
医疗过错是指医院在诊疗活动中违反法定义务或正常的医疗护理规范,对患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内江市东兴区某镇医院主要存在两方面的过错,一是漏诊及因此造成延误治疗的过错,即在对患者进行抢救治疗时“未发现腓总神经断裂”,患者入院后长达40余天时间,医院也没有确诊患者“右腓总神经损伤”,在诊疗记录中多次记载患者“右下肢感觉迟钝、踝关节屈伸困难”,医院亦未采取有效措施,延误患者的诊断和治疗,客观上造成患者在该院经过40余天的治疗后,右下肢未见好转的损害后果。二是医院未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诉讼中该医院承认在治疗过程中曾怀疑艾某有腓总神经损伤,手术探查时未发现,在治疗过程中医院多次建议患者转院治疗,患者不同意转院,但患者“右下肢感觉迟钝、踝关节屈伸困难”,医院未予以重视,没有采取有效治疗措施,也未及时让患者到上级医院做检查,或请上级医院专家进行会诊,以及时查明病情,医院未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医院以上的行为均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患者不同意医院诊疗方案、不同意转院时,医院应到尽到哪些义务?①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方面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②取得同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进行手术、特殊治疗、特殊检查、需要转诊治疗时,必须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属的同意。
结合本案,医院在患者不同意诊疗方案、不同意转院时,应当及时与患者或家属沟通,让他们详细了解患者病情、治疗方案对于治疗患者疾病的作用以及拒绝治疗可能出现的风险、本院医疗条件及患者继续在本院治疗可能出现的后果,建议去上级医院检查治疗,并将告知情况记入病案,并请患者或家属签字;如果患者仍不同意医疗方案、不同意转院的,医院则应当制作知情同意书,将告知内容详细列出(包括病情介绍、初步诊断、病程发展、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准备实施治疗方案或建议转院原因等),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或拒绝;及时向上级请示并将情况记录在案,同时对于患者要多注意观察,稍有·病情变化就要与家属沟通,避免出现医疗纠纷。如果患者或家属拒绝签字,则应在病案中写上“已经告知病情及医疗方案(建议转院),患方拒绝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可请在场的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作证。必要时动员大家做患方工作。同时向医院医务科汇报,征求处理意见。如果医院已经尽到告知说明义务,患者或家属继续拒绝治疗或不同意转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此造成的后果医院可以免责。
基层医务工作人员从本案中应当吸取如下的教训。
首先,基层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疗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树立依法行医的观念,懂得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通过对法律的学习,使基层医务人员知道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与医疗风险,及时耐心解答其咨询,防范医患纠纷发生。
其次,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提高医务人员职业素养。医务人员应当一切为患者着想,为患者考虑,对待患者像亲人。诊治过程严肃认真,一丝不苟,不放过任何一个可疑病状、急救时机,使患者得到准确、及时的诊治。责任心某种程度上比医疗技术更为重要,一些医院发生的医疗侵权案件表明,缺乏责任心在是发生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给患者造成了伤害,给单位和个人带来损失。应加强医疗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诊疗水平和医疗质量,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医疗技术是避免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保障。
再次,尊重患者权利、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对自己的病情有知情权,医务人员要注意对患者病情的告知,同时要有自我保护意识。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医务人员实施的诊疗行为及转诊行为符合诊疗常规,而患者或其近亲属拒绝治疗或拒绝转诊,由此导致损害后果,医疗机构无需承担责任,但前提是医院已经合理履行告知义务。在与患者的沟通时,医生要注意以下几点:①要明确告知患者疾病的现状、疾病的治疗、疾病的预后;②要与患者进行良好的交流、沟通,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使患者对医生有信任感和安全感;③与患者的手术前、操作前谈话要认真对待,对手术形式、手术中、手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要认真交代,并记录在病历中;同时制作知情同意书,由患者或亲属签字;④注意不要对患者及家属说不负责任的话,夸大手术或治疗的效果,乱打保票、说大话,以至引起患者的不满和不信任。
问:编辑,您好!我是某县级医院的医生,现在医院都会在门诊、住院大楼的公共场合贴一些公示,请问,这样的公示告知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答:一般来说,医疗告知的形式通常包括书面告知、口头告知、公示告知。公示告知也是医院通常采用的告知形式,是在医院较为醒目的位置通过张贴、悬挂医院、医师的相关情况,以方便患者就医。如医院简介、就诊须知、医师介绍、专家出诊时间、注意事项等。与前两种告知形式不同的是公示告知是面向不特定的患者,告知的内容集中于一些共性的方面,但是,三种告知形式的共同点是,均是医方向患方做出的有效的意思表达,属于有效的法律行为。因此,这样的公示告知具备法律效力。
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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