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1-10-08 08:16:00 点击: 次
问:张某找我借钱,为了保险,我要求其找人担保,于是张某打电话给刘某。刘某给我发来手机短信,承诺为张某担保。这条短信我一直保留在手机上。借款到期后,張某拒不还款。我找到刘某,刘某却说短信不是白纸黑字写的,也没有他的签名,所以不能算数。请问,我有权要求刘某承担担保责任吗?
马静民(四川涪陵)
律师意见:我国《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手机短信作为电子数据,也是书面形式的一种,所以该手机短信具有担保的法律效力,您有权要求刘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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