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8-26 16:39:37 点击: 次
司法不公正例子
【篇一:司法不公正例子】
2009 年 5 月 16 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遇到受害人王家飞(殁年 18 岁)及其弟王家红(殁年 3 岁),李昌奎以两 家的纠纷为由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 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王家飞在遭到
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
法,平如水。律,一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能为特殊者弯
曲。在法律面前,药家鑫和李昌奎应该平等!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有法制并不一定有法治。法治是良法
之治,良法得不到,就会成为废纸一张。在法治建设初级阶段,法
律规定得不到落实,因人废法,因事废法,因言废法,法治社会只
能是镜花水月。
存废从来都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一些国家在废止死刑后又恢复。
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死刑不能遏制严重犯罪。死刑在人类社会产生
之时就已经存在了。中国的 杀人偿命 的死刑观念是朴素的价值观,
有着深厚的人性基础,不可忽视。死刑存废,学者分两派,观点鲜
明,谁也说服不了谁。死刑不仅仅是各法律问题,其必须从历史、
宗教、国民意识等角度来考察。从现实从发,中国现阶段保留死刑,
但限制死刑适用。如果死刑不适用诸如李昌奎这样罪大恶极的犯罪
分子,还能适用于谁?死刑存在还有什么意义?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以人为本从来不是抽象的,从来不是一句口号,
和谐社会是对个体生命、权利的尊重。以建构和谐社会之名,以曲
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名,行损害弱者权益、被害者利益之实,无
论如何都不可原谅。
不管你喜不喜欢,死刑条款,它都规定在那里。主张现在废止死刑
的是那些没有受过犯罪侵害的人,不了解受害人的痛苦,站着说话
是否判死刑和是否废止死刑,不是同一个问题。在死刑存在之时,
在案件发生之时,请讨论是否判死刑。
康德认为,从人类伦理道德的理念出发,恶有恶报,善有善报,就
是对犯罪人恶行的报应。因此,他明确指出:对犯罪人的报复必定
是无条件的: 即使市民社会在其成员的同意之下将要解体 在监狱中
找到的最后一位谋杀者必须先予以处决,以便使每个人依其行为得
到应得的报偿。黑格尔认为,犯罪是伐的否定,刑罚通过再次否定
犯罪而恢复法和正义。
正义是每个人得到他(她)所应当得到的。一个公正的司法判决必
须以实现正义为前提,让作恶之人得到他(她)应得的报应,让受
害之人得到补偿。
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是千古不变的正义律,不必用繁复的法律条
文、深邃的法理来装饰。
关于刑罚的本质一般有两种学说,报应刑论和教育刑论。报应刑论
以实现公正为使命,教育刑论以实现社会的功利为目的。教育刑论
的作用不如学校教育。从刑罚设立的目的和功能来看,报应刑论具
有更重要的意义。惩罚和教育,惩罚才是主要的。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惩办与宽大刑事政策是一脉相承的,该严则
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少杀,慎杀,不是不杀。对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要依法适用死刑。贯彻刑事政策,要遵守罪刑法定原则,
不能突破原则、跨越底线一味宽容。
东郭先生的仁慈导致的后果只不过是被狼吃掉而已,而云南省高院
的仁慈导致的恶果远不止于此。
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这是司法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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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司法不公正例子】
陈中华;司法不公正,后果很严重
据最新一期的《半月谈》杂志报道,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了阻止一起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亲属上访,竟然 “承诺 ”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判死刑。虽然一审判决因证据不足被河南省高级法院撤
销,该案的嫌疑人却一直被关押在看守所,超期羁押已达 10 年。
不过平顶山中院随后就通过官方微博否认 “死刑保证书 ”的存在,微
博称,该 “保证书 ”从内容上看是被害人家属的申请书,不是平顶山
中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上面也没有任何法院人员的签名。
应当承认,在这场沸沸扬扬的口水仗中,法院取得了 “技术性胜利 ”。
从“保证书 ”的内容来看,严格依法律来分析,那确实不是法院在向
被害人家属 “保证 ”判处被告人死刑,而是被害人家属 “保证 ”在法院
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前提下就 “不上访 ”———保证人并不是法院,而
是被害人家属。这其实是一张 “不上访保证书 ”。
2010 年 06 月 08 日《新京报》以 “山西轮奸案变 ‘通奸 ’5名政法人
员因说情受审 ”为题报道了山西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事主审判庭,
4 名警察、 1 名检察人员进入被告席,他们涉嫌在一起轮奸案中徇私
枉法、滥用职权。
毋庸讳言,近年来各地司法部门在处理司法案件过程中,出现了一
些唯权不唯法、唯私不唯公、唯钱不唯理的问题,并不只是个别现
象。
近些年来,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
心理,这种 “泛化 ”显然是长期积累的叠加效应。被媒体曝光的司法
不公案件已不计其数,但是当徇私枉法、司法不公层出不穷时,我
们的惩戒、问责制度却刚性不足,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就会日积
月累、逐级升级。而由于过分的容忍,徇私枉法者对法律、公平的敬畏也逐渐荡然无存,极有可能为更严重的司法不公埋下 “地雷 ”。
法律是任何社会必须具备的一个底线,并且往往是穷者和弱者需要
法律的保护。如果不相信法律,那么穷者、弱者怎么来保护自己呢?
如果他们相信法律俨然成为了富者和强者的工具,那么他们要做些
什么来保护自己呢?暴力就是这样产生的。人们对事件的关注已经
超越了法律本身。很显然,当法律失去保护弱者的作用时,愤怒就
会泛滥,而愤怒会进一步削弱法律的价值。这种恶性循环的情况非
常让人担忧。长此以往,一个 “恨 ”字就会越来越凸显,就会失去社
会的稳定乃至安全。权力和金钱结合,凌辱、欺压底层的弱者,这
些年来,类似的案例数不胜数。社会底层是最大的受害者。社会作
为一个集体毫无保护,社会中的个体更没有得到保护。在这样的情
况,社会的自卫不可避免。这种情形持续久了,很容易引起社会的暴力反抗。再者,这种暴力往往是自发的尤其是在被迫之下的自发,
所以也往往是不可预期的和不可控的。
司法的重要性如西方哲学家培根指出: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
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 —— 好比污染了水流,
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 —— 好比污染了水源。
”据此笔者认为,
归根结底,司法信任危机是由司法不公造成的。
司法公正关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捍卫和坚守,更是社会和谐的基石,
因此,对司法的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约束,应该严上加严,以 “零容忍 ”
来挽救 “司法不信任 ”的普遍社会心理。如果,有一天,当司法人员
都抱怨当公检法的官越来越 “难 ”了,那才是司法之幸、百姓之福。
司法制度腐败是社会乱源,一个社会腐败,首先是因为司法制度腐
败。司法腐败比其他腐败给社会带来的影响更恶劣 ,司法机关代表国
家行使司法权力,对保证法律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负有重要责
任,因而其自身的公正与廉洁就显得尤为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得到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得到相对提
高。然而,各种各样的腐败现象如影随行,相伴而来。虽然,每界
新的中央领导人上台后都在花大力气予以整治,但取得的成效却总
是不能令人十分满意。如今,各种腐败对社会政治经济、法律道德、
社会风气的破坏有增无减。各种腐败中祸害最大的莫过于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就是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利用手中职权为自己谋利益。他
们把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利做为谋取利益的工具。只要能捞到好处,
在他们眼里,那里还有什么天理良心、公平正义。一切昧着良心,
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逼良为娼的事情都能干得出来!
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和其他部门的的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
同体。他们心照不宣,相互勾结,互相包庇,互相袒护,订立攻受
同盟,结成铁板一块,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他们对待中央反腐败的政策采取阳奉阴违,表面应付,实际抵制的态度。使得中央反腐败的各项措施不能落到实处。他们对腐败知情
人员提供的举报线索予以扣压,不办、不报。甚至对举报人员进行
打击、陷害和报复。
司法腐败最根本的表现是置法律法理、公平正义、社会道德、天理
良心于不顾,把权利和金钱做为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在每每遇到
和权利、金钱相牵连的案件时,不加思索地将法律的天平向权利和
金钱一方倾斜。
司法和社会中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司法是人们判定一个社会
是正义还是邪恶的最直接的窗口。比如人们常说的 “天下衙门朝南开,
有理没钱莫进来 ”就是人们通过旧中国的司法腐败对旧中国的基本认
识;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 ”。则是人们通过司法对新中国
的切身感受。
司法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
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司法结果
是惩善扬恶,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司法腐败是导致
社会道德堕落,社会风气恶化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司法
腐败使得的社会正义无处伸张,人们有仇无处报,有冤无处伸。让
人们对社会的感觉是一片黑暗。在司法腐败的背景下,个人极端暴
力犯罪层出不穷。
“打铁还得自身硬 ”这句俗语包含着两个方面的意思。一个是说打铁
者要有力气。没有力气抡不起大锤还能敲打烧红的铁吗?另一个意
思是说要懂得打铁的技能和技巧。一般的铁匠都是一个大师傅,一
手拿着小锤,一手拿钳子夹着烧红的铁块儿。他用小锤子敲打,引
导着那大锤的用力的砸。抡大锤的要听拿小锤的指挥,砸哪里、砸
到什么程度,都要听从指挥。两个人要配合好,才能既把铁砸匀实
了,还能省力气。所以,打铁先得自身硬。这自身硬工夫是要经过
长时间的锤炼才能得到的,不是一日之功,更不是手到擒来,必须
要流汗,尽力,用心。打铁是这样,司法干部队伍的锻造又何尝不
是这样呢?我建议开展一次司法整顿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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