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9-10 10:20:55 点击: 次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 促进管理、维护、养护物业共有部分和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进行, 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本物业区域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多层、别墅
座落位置: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第三条 本物业区域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 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
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一) 由本物业区域的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该幢建筑物
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问、电表问、电梯问、电话分线问、 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 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 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装
置、、等设备。
(二) 由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 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 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 视监控系统、附届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 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第五条 届丁本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
(一) 届丁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 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 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 或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下列方式处分:
1、 用丁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2、 用丁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3、 用丁弥补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
4、 。
(四)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向本物业区域支 付的违约金,届丁全体业主所有,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用丁 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届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五) 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一年在物业区域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 部分业
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七)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届设施维修资金的, 不得享有所得违约金和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八)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 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六条 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公众责任保险, 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 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享有权利、 履行义务,并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 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代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九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 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 义务。
第十条(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 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 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 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 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政府投诉、 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 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 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解聘)
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实行公开招标, 并由业主大 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的代理机构办理实施招标的相关事宜。
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按《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议事规则》规定,就选聘方式、具体实施、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在本物业 区域内征求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上表决通过。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须经专有部分占 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应当有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因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 业主 大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 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 服务费用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
各业主同意,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费采取酬金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 分面积大小分别承担,地面车位管理费按每车位 /标准每月方式收取,业主均应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期足额交纳,切实维护业主的共同利 益,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每年 12月
31日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工作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
纳责任。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和地面车位管理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 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 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 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
本物业区域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 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 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 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按时足额交纳水、 电、气、
信息、环卫等费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 述费用的,应按本规约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 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届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届于业主共同所有 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 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业主,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 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并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贸易结算表户名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 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 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 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 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五条 (物业的使用)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物业区 域《房屋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 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
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 鉴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特性,严禁将 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
(二) 为保护业主共同利益,维护安全有序的生活环境,本物业区域实行装 饰装修保证金制度,普通住宅 1000元/户,别墅1500元/户,商铺3000元/户, 在装修完毕经检查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业主没有造成损坏的, 无息 退还。
(三) 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应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
《德阳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在工程作业开始前告知物业服务企 业或其他管理人,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缴纳保证金;作业过程 中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杜绝装饰装修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 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四) 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 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
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 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9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 严重噪声的施工;
(五)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 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 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 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 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消 除超标噪音后方可使用。
(七) 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 管线、设备;
(八) 遵守本物业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不乱停乱占停车位;
(九) 业主封闭阳台,应遵守物业区域建筑物外观整洁统一的原则, 不得进
行任何超标准的阳台封闭;
(十) ;
(十一)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 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 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 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 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 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 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届丁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擅自改 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 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道路、花基(栏)、供电、照 明、避富、供水、供气、通讯、抽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 违反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不按规定堆放物品、投放垃圾、倾 倒污水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杂物垃圾;随意弃置生活和建筑垃圾;占用物 业区域内的走廊、楼梯间或其他公共区域堆放物品, 晒晾衣物或悬:挂物品,随意 置放危险、有蠹、易燃、易爆物品,如天拿水、洒精、汽油等;不按相关规定活 除须业主自行活运的物品垃圾,拒绝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支付额外活洁
服务费用;
(七) 违规排放有蠹、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八) 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蠹、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 和排放有蠹、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 地等;
(八) 践踏、占用、损坏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
向绿地、花草树木倾倒污水和有害物质。
(九) 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舌L挂、乱写、舌L画、乱刻、舌L 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 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 ;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治安、消防、交通管理
(一) 业主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发生在本物 业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人员有及时向治安管理单位依法举报的义务。
(二) 业主出租其专有部分给他人使用,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并告知 小区管理公司,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告知承租人履行相关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
(三) 业主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防灾的各项规定,发现火灾 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或者公共消防部门及时处置。
业主应科学谨慎使用和管理各种家用电器和燃气具,好电炉、燃气用具, 提高避险意识,防范于未然,杜绝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
(四) 业主应严格遵守本物业区域的交通通行规则和管理规定;按时向物 业服务企业缴付地面车位管理费;业主的车辆应尽量停放在私家车库和规划指定 的停车位内,不得随意停放车辆和占用他人车位;
(五) 严禁物业区域内随意或故意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堵塞交通通道,以 维护业主的权利和共同利益,保证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活洁车、工程抢险车等 特殊车辆在关键时刻的正常通行。业主如因前述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 应由当事业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六) 业主应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尽量避免在物业区域内鸣喇叭和长时间 使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发动机处于运行状态, 自觉保护物业区域内的自然生态环 境。
(七) 非业主关系人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本物业区域内停泊车辆。业主关
系人的非业主车辆进入物业区域,应缴纳必要的停车费,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办理必要登记,业主有义务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安排调度其车辆的停放管理, 收缴
停车费。
第十七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 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
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 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 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 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出申请, 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 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 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
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 且 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在通知公安机
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 3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 维 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 当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 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届设施设备损坏的, 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 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
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 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 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届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存、使用、续筹本物业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届设 施维修资金。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届设施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按有 关规定丁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大会提出年度维修计划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届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 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所需资金、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 情况在物业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 并每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 业主公布一次建筑物及其附届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一幢或者一户门号的建筑物及其附届设施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缴存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按下列第(一)项方式,向该幢或者该户门号业主续筹维 修资金:
(一) 一次性缴存;
(二) 按 元/平方米逐月缴存;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缴存的建筑物及其附届设施维修资金同时转 让,但仍存丁该门户号的分户帐中。
业主共同决定上述建筑物及其附届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时, 应当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 主同意,并由业主另行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实施)
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 其他管理人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 届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 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 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 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
(五)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 元以下;
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及业主 委员会同意或相关业主共同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组织实施, 费 用按规定歹0支。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 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丁物业 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 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 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
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 厨房、卫生问、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 止租赁行为。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结活物业服务 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届设施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 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 通讯
方式。
第二十三条(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置)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 其他 业主、使用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受侵害的相 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相关工作的配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 单位做好本物业区域内计划生 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本物业区域内监督检查、行 政执法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不得阻 挠。
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和地面车位管理费(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 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或其他管理人可以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资金)收交情况,
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依 法向德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授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权利)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权利:
(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 并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 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
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 他管理人制止后,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采
1、取下歹0措施予以制止:
1、
2、
3、
4、
(四)
第二十七条 (违反规约的责任)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 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有权要求其改正;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
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并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布该业主、使用人的姓 名及违约事实:
(一) 向全体业主或相应业主支付违约金 —
(二) 损害赔偿;
第二十八条(连带责任)
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纠纷的处理与相关民事诉讼)
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所在地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 法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 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届 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 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第三十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单个业主专有 部分以外的,届丁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 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承租人、共居人。
第三十二条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
修改后的规约, 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三十三条 本规约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业主应签署《业主承诺书》, 以确认在物业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履行相应的义务,推动构建和谐文明 的生活环境和“自尊、责任、融洽、友好”居家文化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 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三十五条本规约的附件与规约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本规约自 年 月 日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 案。
第三十八条本规约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物业所在地房产 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各 1份。
年 月 日
附件一:
承 诺 书
本人是 物业区域 幢 房号的业主,已详细阅读理解
并承诺严格遵守《管理规约》。
业主(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物业构成明细
类 型
幢数
套数
(单兀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多层住宅
别墅
商业用房
车库
社区用房
业主委员会用房
物业用房
合计
备注
附件三: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I、 绿化面积:积:3、化粪池:井: 座
I、 绿化面积:
积:
3、化粪池:
井: 座
5、雨水检查井:
站:
7、公用垃圾桶:
室:
9、水泵:
II、 机动车库:
场: 个
13、非机动车库:
15、草坪灯:
箱: 个
17、信报房(箱):
19、消防箱:
21、网球场:
23、单元配电箱:
25、景观水晶灯:
27、围墙灯:
29、红外线周界报警对射:
31、监控中心显示器:
33、音箱:
35、楼宇对讲系统:
平万米
2 、道路面
平方米
座
4 、污水检查
座 6
、垃圾
个
个
8 、配电
个
个
10 、水系电机:
个
12、露天停车
个 14
、道路灯:
盏
16 、消防水
个 个个个个、台套套
22
、配电柜:
24
、灭火器:
26
、廊桥低坑灯
28
、网球典鸨灯
30
、右台摄像机
32
、道闸系统:
34
、电子显示屏
18 、消防栓:
个 20 、游泳池:
个 盏 个
个 个个个组台个个
附件四: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一) 企业名称:
(二) 注册所在地:
(三)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 资质等级:
(五) 通讯地址:
附件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一) 业主大会名称:
(二) 业主委员会联系电话:
(三)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
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 *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 做好读书登记簿
(1)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
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 ,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 “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 、“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
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 ,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出读书小报:
(责任编辑:单位文秘网) )
地址:https://www.kgf8887.com/show-197-255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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