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8-12 09:46:59 点击: 次
药品购进企业和购进药品合法资质审核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对供货单位的审核,保证购进药品的合法性,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使用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医院购进药品,应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确保从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采购合法药品。
三、购进药品时,应要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3、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还应当要求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
5、医院应将上述有关资料,建立供货单位档案和产品档案。包括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授权书、药品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供货单
位的合法票据;从生产企业进货还应索取所购进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购进国家规定实施批签发制度的药品还应索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6、购进进口药品时,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进口药品检验报告》或者注明"已抽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国家规定实施批签发的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口岸药检所核发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
7、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资料,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 1 年,但不得少于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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