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8-19 09:47:36 点击: 次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红名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经营管理模范、表率作用突出,达到规定情形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列入“红名单”,实施表彰、奖励和支持措施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歌舞游艺娱乐、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旅游、文物保护工程、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文物买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市场主体提出的“红名单”列入申请,汇总后报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红名单”申请信息的汇总、核查、初步认定,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红名单”管理工作,建立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红名单”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可以向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列入“红名单”:
(一)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且生产经营两年以上(含两年);
(二)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无安全生产事故、违法违规处罚记录及不良社会影响;
(三)被省级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评为优秀示范企业或场所;
(四)有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积极开展和推进行业企业转型升级,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具有引领、带动和示范作用;
(六)符合文化和旅游部门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被评为演出诚信经营单位、5A 级旅游景区、五星级旅游饭店和五星级旅行社等文化和旅游市场示范企业或场所的,列入“红名单”。
第六条
“红名单”应当包括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列入事由、列入日期等信息。
第七条
申请的市场主体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红名单”申请材料。
设区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上报一次推荐名单。
第八条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对上报的“红名单”通过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公示期间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取消列入资格。
第九条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红名单”实行退出机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应当移出“红名单”:
(一)公布后接到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不符合“红名单”列入条件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一年内两次依法受到处罚,或者被列入文化和旅游及其他部门“黑名单”的;
(三)其它不适合列入“红名单”的。
第十条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将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从“红名单”中移出,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移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其陈述、申辩。
涉及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可在 7 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应当对相关事实和理由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可以委托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具体实施。
经查证属实确需移出“红名单”的,应当报经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红名单”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重新发布。
第十二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并组织开展宣传推广活动;
(二)除接到投诉举报和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外,减少日常巡查检查频次;
(三)实施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应在作出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的“信用承诺”后,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四)优先推荐申报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
(五)优先推荐申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
(六)及时抄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共享,联合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红名单”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建立市级文化和旅游市场“红名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 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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