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8-31 16:34:40 点击: 次
第十章 航空航天保险核保实务
10.1 航天保险
航天保险主要是为商业卫星发射全过程提供的保险项目,包括发射前保险,发射保险、
卫星在轨寿命保险、发射场设施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
10.2 卫星发射保险的承保
卫星发射保险的承保方法因发射服务合同和卫星购买合同所规定的风险承担的阶段及
风险转移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别。
发射服务合同和卫星购买合同是决定发射保险方法的主要
文件依据, 在这些文件中通常要规定哪一段的风险由谁负责, 从什么时候开始购买保险, 保
险由哪一方负责办理,以及投保金额为多少等等。
1. 合同背景及其与保险的关系
发射服务保险业务中有四个关系方: 卫星制造商、 火箭发射商、 卫星所有者及经营人和
保险公司。上述四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卫星制造上和经营人之间的“卫星购买合同” ,卫星
制造商或经营人向火箭发射商购买火箭发射服务合同。
如果卫星购买合同规定卫星的交接及风险转移在点火箭, 则卫星经营人将负责发射点或
后的风险。
因此, 保险需由卫星经营人自行安排, 保险责任从卫星在起飞前的短暂瞬间的风
险责任仍由卫星制造商负责; 如果卫星经营人购买在轨道上运行的卫星, 则卫星制造商需要
负责卫星的损失风险直到卫星在轨道上被接受时止, 卫星制造商需要安排保险直到卫星开始
正式运营,这期间的所有卫星的损失均需由卫星制造商及其保险人负责。
在发射服务合同中,火箭发射商通常安排有“风险及保险条款” ,该条款规定几种不同
风险管理方案作为发射服务的部分优惠条件, 如现金退款保证, 再飞行保障、 用户自己安排
保险或由发射方代为安排发射服务保险等。
其主要目的是使火箭的用户无须再对发射服务安
排保险担心。
现金退款保证条款规定, 火箭用户将购买这种选择的费用预先支付给发射商, 如果发射
时因火箭原因造成发射失败、 发射商将用户支付的发射费用退还给用户。
在现金退款保证条
款下,发射商需要按照发射服务费用向保险人投保火箭的发射服务保险。
现金退款保证一般
包括火箭发射的现金退款、 卫星价值的现金退款、 卫星和火箭的双重退款保证, 在保险上体
现为只保卫星或火箭单项或卫星与火箭二者的发射保险服务。
再飞行保障条款规定, 在发射失败时, 发射商必须在限期内再提供一次发射服务, 因此
发射商只需办理相当于火箭生产成本加相应发射组织费用的发射保险服务即可。
如果用户自行安排保险, 则发射服务阶段的风险由卫星制造商或经营人的保险公司负责。
2. 发射服务保险的承保
在卫星购买合同和发射服务合同的条件明确以后,保险人要根据要求提供保险建议书,
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保障范围、 主要的保险条件、 保单条款摘要、 保费预计等。发射险的承
保特别注意风险责任的起讫, 一般要求风险责任的起讫与发射服务合同相配合。
具体包括以
下几种安排。
(1)星箭分离前保险保障卫星和火箭在点火后到星箭分离前的损失风险。
(2)星箭分离后保险保障卫星和火箭尸体在其接触分离后的物质损失保险。在星箭分
离前, 一般是由发射商购买发射保险, 保险价值相当于发射费及其他成本; 卫星制造商或经
营人负责卫星部分的发射保险, 保险价值相当于购买卫星的成本及附加费用。
在星箭分离后,
火箭发射费用已经转移到卫星上,因此卫星的保险价值大大提高。
(3)发射到定点测试。即从发射点火开始,到卫星在轨道上进行测试结束。
(4)发射到定期试运行。从发射点火开始到卫星在轨道上运行一定时间后结束,这段
时间可以是 180 天,最常不超过 365 天。
第(3)和第( 4)两种是保险市场上最为常见的卫星发射服务的保险安排,由于这种保
险的保障范围包括卫星和火箭,因此通常有较高的保险金额。
卫星发射服务的保险费率主要取决于技术因素和市场经营状况两个方面。
技术因素包括
卫星和火箭两大部分,具体包括以下方面:第一, 火箭及其发射系统、 发射成功及失败的历
史记录、损失发生的原因、 火箭类型及技术状态, 特别是上门级火箭即远地点发动机的情况;
第二,卫星情况、 卫星功过和运行的历史记录, 特别是通信转发器的情况、 卫星的主要用途、
系统冗余、燃料及发动机的数量以及卫星上轨道布置系统的技术机械状态。
市场经营情况是指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的承保经验、 市场的承保能力、 市场近期的保费
收入及赔款比例、保险协议等。
10.3 卫星保险的主要条款
虽然目前卫星保险市场上有几种不同的保单条款和格式, 但在很多情况下保单的措辞是
经承保几方多次磋商而确定的。卫星保单条款主要有五大项目组成:事实陈述、承保协议、
定义、除外条款和保单条件。下面就除外责任、保险责任的起讫(一般出现在定义中)和保
险责任(一般出现在承保协议中)进行简要介绍。
10.3.1 除外责任
火箭发射后,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列明的保险责任规定以外的损失和费用。
(2)保单所载运载火箭保险金额以外的一切费用。
(3)在运载火箭飞行阶段,外来电磁和频率的干扰引起的损失和有关费用。
(4)外来搭载卫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因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及政府的拘留、扣押、没收等行为所致的损失和费
用。
(6)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破坏行为所致的各项损失及费用。
(7)核武器爆炸及核辐射或各类物质的辐射污染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0.3.2 保险责任的起讫
(1)保单所保障的风险的开始: 1)从火箭在制订发射场所意向点火开始, 2)如发射
点火终止,则从火箭在指定发射场重新点火开始。
(2)保险责任的终止: 1)卫星交付客户使用,卫星在轨道上正常工作并运行; 2)保
单保险期限到期; 3)卫星发生全损事件; 4)卫星在发射过程中宣布发射失败; 5)发射点
火终止,火箭发动机熄灭,火箭未脱离发射台。
10.3.3 保险责任
(1)全部损失。按照保单条款的规定,当装载卫星的火箭发射全部失败时,保险公司
负责按照保险金额赔付。发射全部失败是指:
1)有效载荷与火箭分离失败
2)运载火箭飞行期间,有效载荷失灵或丢失
3)有效载荷使用的远地点发动机失灵。
4)有效载荷未能进入预定轨道。
5)从服务开始之日其算,有效载荷不能提供足够可用的燃料以维持其卫星工作寿命的时期大于预计指标,或不能提供有效的通常能力所规定的正常要求的 50%。
(2)部分损失。除了全部损失外,保单通常还有对部分损失的规定。部分损失通常被
定义为:
1)卫星转发器的损失超过免赔所规定的数量,但不足以构成全部损失。
2)卫星实际寿命的损失超过免赔额的规定,但未达到构成全损的损失数。
3)以上两天以外的损失,其损失不足以构成一个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金额是指根据卫星实际寿命的不同和转发器数量的不同, 计算对每损失一个转
发器及损失一段时间的寿命算出的在保险金额中所应占的比例。
对全部损失的赔偿即用以此
为基础计算的损失金额作为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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