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7-09 14:19:16 点击: 次
区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617 号令)和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 381 号令)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学校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驾驶行为,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全力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区校车办拟定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学区学校(幼儿园)工作职责及要求
1、学校、幼儿园要按照就近入学入园的原则招收学生,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乘车需求。
2、学校、幼儿园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和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要制定极端天气条件下的交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生乘车交通安全教育和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确保交通安全。
3、学校、幼儿园必须建立校车“一车一档”档案。校车“一车一档”目录及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校车使用许可申报表 2)校车行驶证 3)校车驾驶人驾驶证 4)驾驶人和随车照管员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体检证明 5)校车保险(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①车辆交强险;②第三方责任险;③乘员座位险(每座40 万以上)
6)校车详细运行线路图(与使用许可申报表一致)
7)校车服务提供者与学校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8)校车服务提供者与驾驶人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9)校车服务提供者与随车照管员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10)校车服务提供者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订的学生接送安全责任书 11)乘坐校车的学生(幼儿)信息(班级、姓名、上下车地址、监护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4、学校、幼儿园应按照乘坐校车人数确定所需运营校车数量,与校车公司、家长共同商定校车接送线路和收费标准,根据核载人数编排好每班次座位表。
5、学校和幼儿园要指派专人在学校护导学生上下车,对校车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交接,发现超员、超速、改装或者其它交通违法行为的,应留存证据,及时制止并向学区、区校车办和交警部门举报。要切实履行交接手续,准确填写学生交接记录表(附 1)。
6、学校、幼儿园要建立校车跟车制度。校委会或园委会成员每学期至少跟车一次,应保证每辆车每一趟次至少都跟车一次。跟车过程中,应认真检查校车是否配备安全、消
防、监控定位等设施设备,随车照管员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查看是否按规定线路行驶、规定站点停靠,线路和站点是否设置合理,是否超员超速,路面是否有安全隐患,询问儿童或家长对于乘车的相关建议等,并填写跟车情况记载(附 2)。
7、学校、幼儿园应在校、园内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发布车辆图片、核载人数,驾驶人和随车照管员相片、驾驶证、健康证等基本信息,以及学校电话、校车办和交警举报电话。广泛接听和处理来自社会和家长有关校车安全的投诉。如投诉属实,学校应告知校车公司或驾驶人要求整改,如整改不到位应及时向校车办或交警部门反映情况。
8、各学区要加强校车审批权限管理,原则上不得跨学区审批线路。涉及跨学区的线路审批,需先由涉及线路的学区签字同意,再经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学区审批同意后报区校车办。
9、校车公司和自备车学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后,还未整改到位的,学区学校应对其线路停止审批,区校车办将停止其年审资格。
二、校车公司及自备车学校(幼儿园)工作要求 1、校车公司、自备车学校(幼儿园)要认真学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617 号令)和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 381 号令)等法律法规,建立校车安全驾驶安全培训制度,确保思想上不松懈,行车过程中仔细谨慎,保
障学生乘车安全。
2、校车公司、自备车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与服务学校做好学生乘车交接手续。
3、应主动与学区、学校、幼儿园、乘车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联系,及时与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订学生接送安全责任书,落实校车“一车一档”制度,向学校、幼儿园提供校车“一车一档”及相关档案资料,与学校、家长代表共同确定线路、价格、运营车辆数。积极配合学区、学校做好乘车安全管理工作。
4、新车办理使用许可申报。校车公司、自备车学校(幼儿园)原则上不准购置新校车。如确需购买新车,需提前向学区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区学校评估同意,经区校车办审定方可办理新车使用许可申报。凡未提前申报的、未经学区学校同意的新车,区校车办将停止对新车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申报。
5、建立校车与驾驶人基本资料、运营情况和学生上下学乘车交接、乘车日志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6、所有标准校车及特殊路段运营的非标准校车在 2017年必须配备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三、校车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1、区校车办年终对校车安全情况进行考核,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不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失职,不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发生严重后果、影响校车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在评先评优中采用一票否决。
3、区校车办对学校、校车公司校车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校车管理混乱的学校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未整改到位、整改不及时或整改效果不理想的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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