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9-11 10:22:58 点击: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信用社(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 理,促进票据业务发展,保障资金安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 的《农村合作金融银行承兑汇票、债券返售(回购)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结合实 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以县(市、区)联社签发并作
为承兑人,根据承兑申请人(即出票人)的申请,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 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第三条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比例管理、集中办理。
总量控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额控制,承兑余额不超过信用社(含 联社营业部,下同)上年末各项存款余额的5%。
比例管理:对单个企业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余额应控制在该企业同期销 售收入总额的50%比例之内(不含全额保证金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
集中办理:签发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均由县(市、区)联社办理,具体经办部 门由联社确定。
第四条 办理承兑业务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
无真实合法交易的承兑业务。承兑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章承兑申请
第五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
织;
(二)承兑申请人与信用社必须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
的可靠资金来源;
(三)在信用社无不良贷款,无欠息;
(四)具有真实、有效、合法的商品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 算方式;
(五)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符合贷款条件。
第六条 承兑申请人申请签发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应向开户的信用社提 交下列资料:
(一)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 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二)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原件;
(三)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承兑申请人申请签发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除满足第六条要求 外,还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上一会计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需要提供有效担保的,担保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年初和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三)担保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保证书;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三章承兑调查
第八条 信用社受理承兑申请人申请后,必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承兑 申请人的承兑风险及其担保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一)承兑申请人是否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临时账户;
(二)承兑申请人的信用等级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本次承兑是否控制在客户授 信额度内;
(三)申请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内容是否 超越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是否具有真实的商 品、劳务交易关系;
(四)商品、劳务交易是否合理、合法,承兑额度与企业经营规模是否适宜;
(五)承兑申请人到期交付汇票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近期生产是否正常,销 售货款回笼是否顺畅;
(六)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方式是否落实;
(七)承兑申请书基本要素的填写是否清晰、准确和齐全。第四章承兑审查与审批
第九条 信用社在调查承兑申请人符合承兑条件后,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上
签具意见,加盖公章,连同所有资料上报县(市、区)联社审查。联社必须根据
信贷原则和有关票据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合法 性、完整性。审查时应填制银行承兑汇票审查表,撰写审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内容:
(一)企业送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合规合法;
(二)申请人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三)申请人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承兑额度是否在客户授信额 度之内;
(四)担保措施是否落实,是否足以防范承兑风险。
第十条 审查合格,由信用社与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
(一)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前,申请人应存足承兑需要的保证金,防止信用社发生垫支等内容;
(二)非全额缴存承兑保证金时,需提供有效担保或抵(质)押等;
(三)银行承兑汇票逾期不能付款的处理办法;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签发非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社与承兑申请人签订 抵(质)押或贷款合同及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承兑审批权限集中在县(市、区)联社。单笔 票面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单笔票面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 元)的须报所在地省联社办事处备案。
第五章 签发、承兑和付款
第十三条 信用社按联社审批意见,收取客户承兑保证金。联社经办部门根据 承兑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收款人等要素填写银行承兑汇票,注明承兑协议编 号,并在银行承兑汇票上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加盖授权人名章,换人复 核后,由印章专管员在“承兑银行盖章”处加盖“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章”,并按规 定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由联社和信用社约定比例分成。
第十四条 县(市、区)联社经办部门接到持票人开户行(社)寄来的托收凭
证及银行承兑汇票,应认真审查以下内容:
(一)该承兑汇票是否为本社承兑,与留存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的号码 和记载事项是否相符;
(二)是否背书,背书转让的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 使用粘单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三)托收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的记载事项相符;
(四)参照持票人开户行(社)审查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承兑申请人到期不能足额支付票款时,联社在向持票人付款的同 时,通知信用社采取如下措施:
(一)根据协议,对承兑申请人或担保人执行扣款;
(二)对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利率计收利息;
(三)对未能按期足额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款项的承兑申请人,在一年之内不能 再为其办理承兑业务。第六章保证金管理
第十六条 信用社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为降低风险应按客户信用等级
和信贷管理规定收取承兑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支付到期的银行承兑 汇票。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以 保证汇票及时足额兑付。第七章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连同
贴现凭证向信用社申请贴现。持票人向信用社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备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第十八条 贴现信用社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 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 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第十九条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 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 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三天的划款日期。
第二十条 贴现、转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信用社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 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信用社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转贴现信用社追索票 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收取票款。第八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和县(市、区)联社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明确职责, 严密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与承兑手续。
(一)信用社职责:
1.负责对承兑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资信进行调查和资料初审,并出具调查意见;
2.及时掌握企业资金流动情况,监督企业缴存的保证金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前足额到账;
3.依法催讨尚未扣回的承兑垫支款项和承兑垫支利息;
4.建立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登记簿,将有关资料视同档案进行管理。
(二)联社经办部门职责:
1.办理承兑票据的会计核算手续;
2.按照上级规定的领用、保管制度,严格管理、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 印章等;
3.建立台账,将有关资料档案进行入库管理;
4.要及时、准确记入有关科目并建立登记簿,及时记载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 登记、保管、承兑情况。
(三)联社信贷部门职责:
1.核定、下达和控制、调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总量指标;
2.考核银行承兑汇票总量执行情况;
3.按期反映承兑汇票办理情况,并按信贷管理要求进行考核;
4.在核定的总量之内,对企业提出的办理全额保证银行承兑汇票和非全额保证 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按贷款审批程序、权限办理银行承兑 汇票的审批手续;
5.考核单个企业和累计银行承兑汇票余额;
6.对非全额保证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累计承兑、垫支等事项及时、准确、如 实地统计和上报。
(四)联社财务部门职责: 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核算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经常检查、督促和指导。
(五)联社稽核部门职责: 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情况进行稽核检查。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县(市、区)联社和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
农村商业银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印
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单位文秘网) )
地址:https://www.kgf8887.com/show-203-25903-1.html
下一篇:金融合同
版权声明:
本站由单位文秘网原创策划制作,欢迎订阅或转载,但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单位文秘网独家运营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