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8-26 16:40:56 点击: 次
工业检测仪器设备公司审计稽核制度
内部稽核制度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内部稽核制度
□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的稽核工作,由公司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工作。
第二条 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帐务、业务、财务、总务、评估五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帐册上签章。
第四条 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凭证帐表外,并应实地稽察,每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
第五条 稽核人员稽核之前,应先准备、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细研究以作参考。
第六条 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预检查内容。
第七条 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该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第八条 稽核人员对本公司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详尽查询,并调阅帐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九条 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主管验明外,工作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傲慢或偏私。
第十条 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书写检查报告书呈核。
□ 帐务稽核
第十一条 记帐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 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二) 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 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四) 应加盖的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五) 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六) 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七) 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
(八) 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 帐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 各种帐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帐,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二) 现金收付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各科目明细分类帐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
帐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四) 各种帐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递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漏的空白帐页,有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帐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明。
(五) 各种帐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帐目等,是否完备,并送交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
(六) 各种帐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
(七) 活页帐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帐簿有无缺号。
(八) 旧帐簿内未用空白帐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戮记注销。
(九) 各种帐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帐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 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办公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办公时间之后应根据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办公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帐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
(二) 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
(三) 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四) 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检查有关帐表、凭证单据。
(五) 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帐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
(六) 金库锁匙,密码表的掌握部门及库门的启用与库内的安全,金库放置位置等是否适当,严密办理。
(七) 汇出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
(八) 内部往来帐是否按月填制未达帐明细表,查对帐单是否依序保管。
(九) 内部往来或外县市单位往来帐,是否经常核对。
(十) 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十一)检查周转金及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
第十四条 报表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 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二) 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帐簿上的记载相符。
(三) 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
(四) 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
(五) 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 财务稽核
第十五条 检查有价证券时,应与有关帐表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
出售有无核准,手续是否完备。
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
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本息票有无到期或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第十六条 检查各种质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价值的凭证单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放库内,并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及有关帐册与库存查核者相符有无漏记,如有另存其他地点者,应查询原因并检阅其有关单据。
第十七条 各种房地产契约书及其收租情况是否妥善。
□ 行政人事稽核
第十八条 检查各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司各部门,各项费用支付与物品领用是否已依规定呈核准许核销。
各部门的费用,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或经核准的范围内检支,是否有浪费或业务上无需要的开支,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照规定办理。
各种单据是否齐全及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九条 检查储藏物品,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储藏物品的种类、数量、价格是否与帐簿(册、卡)记载相符,有无遗漏或短少。
(二)储藏物品的保管是否妥善。
(三)储藏物品的质量、规格是否与购案相符。
(四)领物凭证,是否均经有关人员签章始行核发。
(五)已领物品未转帐者,与储藏物品合计表,是否与帐面存量相符。
(六)有无损坏待废物品,帐簿是否注明,所存应报废物品,数量是否与
帐簿记载相符。
第二十条 检查交通运输及设备登记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登记卡的设置登记及排列,是否依照规定随到随办。
(二)各种登记卡的记载是否正确详明。
(三)核对财物有关的登记簿、备查簿,是否有未设登记卡或漏编号、漏记帐的财物。
(四)登记卡是否登记有关折旧、修理、添建及转移事项。
(五)检查人员如认为必要时,得依据登记卡或财务登记有关帐簿,实地盘点或抽查盘点,相互核对。
第二十一条 办公用具是否编号设簿登记并查点是否齐全,各种印章的保管是否妥善。
第二十二条 人事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办事人员每日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办公,并在签到簿上签到及有无迟到早退现象。
目前业务繁简与现有人员的工作分配是否相符,有无应增、减现象。
办事人员对本身所担任的职务是否胜任适当,有无能力优异,表现特优者,或办事颓废及品性不佳,且染有不良嗜好者。
各部门人员上班时间中,其仪表,态度、谈吐是否逾超公司的规定。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有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公司及所属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内部审计是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等进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同时受上级审计机构的领导和地方审计机关的监督。
□ 内部审计的任务
第四条 主要任务有:
1. 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审计。
2. 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投资和经费的预算,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3. 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4. 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承包经营责任的审计评议,配合上级审计机构对公司主要领导人及所属公司的领导人的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5. 对公司及其他所属各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8.贯彻执行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本公司及所属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办理公司领导、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以及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进行审计。
第六条 对公司的下列项目审计部必须会签:
1. 基建项目;
2. 经济合同,包括采购合同;
3. 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
4. 审计部不定时对上述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 职权
第七条 主要职权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部门应按时向审计部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检查实物、凭证、帐册、有关文件和资料。
参与有关的会议。
索取有关的证明材料。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领导批准 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 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8. 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上级审计机构如实反映。
第八条 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大量浪费的被审计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员和负责人,可建议公司总经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工作程序
1. 审计部在年初应根据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 在实施审计计划时应拟订审计方案,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通知被审计部门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 在审计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齐全,作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
4. 审计中如有争议应如实反映给领导,必须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武断。
5. 每项审计工作结束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星期提出审计报告。
6. 审计报告的要求;
(1)事实清楚(2)数据确实(3)依法有据(4)建议恰当
审计报告在征求补充审计部门意见后,报公司经理审定批示,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计部门执行。
被审计部门在听取审计部审计报告草稿后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部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护报告。
9. 被审计部门对总经理指示的审计报告必须执行,审计部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向总经理报告执行结果。
10. 审计报告后由于情况变化和有新的重要数据,事实查明后,被审计部门应向审计部报告的同时向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决定原审计报告修改或继续执行。
11. 每个审计报告以及工作底稿附件等必须在一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十条 奖惩
1.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审计人员泄漏机密,有以权谋私、舞弊行为者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对打击、报复、检举、揭发的人员不论其职位高低,在公司内部由总经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直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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