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9-10 10:12:39 点击: 次
我国人口越来越多,国际环境越来越复杂,粮油价格及供给受国际市场和国际政治影响也越来越大,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保护的责任和压力不断加大,我们国土执法监察工作承担着的职责也就不断加重。随着问责机制的推行和深入,国土执法监察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压力越来越大,目前,国土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纪检监察、检察、人大、媒体和群众的监督越来越严,来自上下左右的监督检查、复议诉讼越来越多,客观、冷静地分析当前的形式,切实履行职责,做好自身的工作,才能避免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
按照培训工作安排,根据近年来全省各地执法监察工作实践,简单介绍一下土地执法监察的基础知识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要注意的几方面问题,供大家参考,并请批评指正。
一、土地执法基本知识
(一)、土地执法监察概述
土地执法监察的概念
土地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方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执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土地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概念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其主体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土地执法监察行政职权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包括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监察的对象是一切与土地法律发生关系的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身(玩忽职守、非法批地);另一方面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五十四条、划拨土地,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土地执法监察的内容包括对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法律制裁。通过监督检查预防、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
三是土地执法监察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土地法律的实施,维护土地的公有制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二)土地执法监察的特征
土地执法监察作为土地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具有区别于其他监督活动的基本特征。
1、对象的广泛性。
一是从地域分布上来讲,哪儿都可能发生用地问题,因此,地到哪里,执法监察就应该延伸到哪里。二是从对象层次上讲,与土地发生关系的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属于被监督的范围。
2、执法的艰难性。
执法人员犯法,地方政府违法往往与发展地方经济、与局部利益有关,人们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不但恨不起来,而且还认为合情合理的,造成了处罚难、处理难,另外,由于拆除建筑物的处罚,对于违法当事人,其经济付出较大,处罚到位难度也较大。
3、案件查处的及时性。
一是由土地自身特点决定的,土地资源不可再生性,土地资源一旦被破坏,很难再生,所以必须及时制止查处违法行为,尽量减少资源破坏量。二是由实施处罚的艰难性决定的。土地违法行为在对违法行为人惩戒上相对比较严厉,一般的行政执法活动,较常用的是罚款,而土地执法监察中,罚款非主罚,而拆除、没收建筑物为主罚,对有关责任人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一旦土地违法行为成为事实,无论对人还是对事处理难度都非常大。而且及时处理了,经济损失也非常大。
(三)、土地执法监察的方针和原则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
1、依法原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工作,依照土地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程序、期限、形式执行公务,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执法程序合法、监察内容合法、采取措施合法。要严格执法,依法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维护法律尊严,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及时原则。执法监察贯穿于土地管理、利用的全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在土地违法行为发生的初期,及时原则要求要及时发现、停止施工,将土地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防止违法行为的扩大、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对已经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原则要求迅速查处并结案,以免因时间拖长使案件的查处难度增加或违法行为造成更大的损失。注重提高执法效能。
3、准确原则。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体现公正。
(四)、土地执法监察的功能
执法监察功能,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土地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所体现的功效和能量。
从土地执法监察活动的过程上看,土地执法监察的功能可以分为防范功能、补救功能、反馈功能等。
1、防范功能。是指土地执法监察主体运用行政强制力,对可能发生的某种行为进行控制,防止其发生的功能。在国家行政管理系统中,防范问题发生是普遍运用的一种管理手段。土地执法监察是适用法律和检验法律的机构,在整个监督检查活动过程中产生防范功能。
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土地执法监察是一种动态活动,贯穿于土地行政管理的全过程,他通过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查处,能抑制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能使管理相对人不敢贸然违法。
(2)土地执法监察活动的过程,就是土地法律法规宣传的过程。它采用宣传和查处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宣传土地法律法规,特别是公开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可以有效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挂牌)
(3)土地执法监察是对土地法律法规的监督,是以法律内容为活动依据,以法制监察为手段,始终在国家强制力保证下运转。这样的执法监察活动本身就具有一种无形的威慑力量,因此,当它实施监督监察时,威慑力量变成了一种防范功能,使企图违法者望而生畏,从而达到防范的目的。
2、补救功能。是指当相对人产生偏离国土资源法规的行为时,通过制止、纠正、惩处等措施,使其终止违法行为,从而达到减少伤害、减少损失的目的。
具体表现在三方面
(1)保护资源。土地都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资源,一旦破坏难以恢复。通过土地执法监察活动,及时制止破坏土地的行为,减轻对资源的危害,从而对土地资源起到保护补救作用。
(2)减少损失。土地执法监察通过经常性的动态巡查,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等活动,及时发现问题,尽早纠正违法行为,能够减少当事人和整个社会的损失。
(3)惩处违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土地执法监察主体调查处理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当事人使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从而维护了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惩处本身就是一种补救。
3、反馈功能。“反馈”是管理学常用的概念。主要是指信息的反馈,就是管理系统把信息输出,又把信息作用的结果反送回来,并对信息的再输出产生影响,起到控制作用,从而达到管理的目的。
(五)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任务
土地执法监察的任务,是通过监督检查保障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实施,保障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真正落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和利用秩序,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1、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实施。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管理和社会生活,法治程度低、法制意识差,一般行政违法不被认为是破坏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也不被认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不断发生。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但执行和遵守这些法律法规需要一定的行政强制力作保障。就象在交叉路口设立了红绿灯,也有明确的交通规则和处罚规定,但往往还需要有交通警察现场监督一样。土地执法监察的任务之一就是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制度的设立是执行的,不是用来违犯的)
2、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和利用秩序。土地执法监察通过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了土地管理依法依规进行。同时,通过对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检查,有效地规范了土地利用秩序,保护了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六)土地执法监察制度
目前,国土资源系统已建立和正在建立实施的土地执法监察方面的制度包括:
1、巡查责任制
以预防违法案件发生为目的,实行定期动态巡查,突出巡查责任。巡查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1)划定巡查责任区域;(2)明确巡查职责任务;(3)确定巡查间隔期限,定期实行巡查,必要时实行全天候巡查;(4)明确奖惩措施和考核指标。
2、违法案件会审制度
对本级立案的影响较大的案件、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来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依法需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需重新处理的案件、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案件等,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主持,召集内部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议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3、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对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在实施监察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况分别追究其过错责任。
4、报告备案制度
对于查处违法案件受到阻力和干扰而使案件无法查处以及违法行为超出本级管辖职权范围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于重大违法案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在每年年初,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执法监察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设想。对于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执法监察工作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专项报告。
5、督办制度
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尽快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或协助落实行政处分建议、强制执行措施的)或者早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等实行督办制度,限期办结。
(七)乡(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主要手段
土地违法案一旦形成事实(如违法占地实施建筑),往往很难处理,不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关为此要付出高额执法成本,而且当事人会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为此,需要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全程监督”的观念,防患于未然。乡(镇)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主要手段有:
1、建立和完善执法监察信息网络
各乡(镇)可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聘请国土资源监察信息员,形成执法监察信息网络;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2、巡回检查
乡(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工作人员应配合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的利用,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巡查,一经发现违法行为或苗头,立即进行制止,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3、跟踪检查
通过各种信息途径,对土地利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及明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例如对建设用地实行审批前、批准用地后和建设项目竣工之前的“三到场”,对使用的土地类别、权属、用途、面积、范围及使用情况进行严格检查,这有利于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起到超前防范的作用。
二、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一)切实做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预防工作
违法行为预防工作主要有举报受理、监察网络设置、动态巡查以及制止和报告等几项工作。要着重注意一些几方面:
一是举报受理要做到渠道畅通,登记准确,送审及时,处理到位,汇总完整。
二是监察网络要做到设置合理,人员落实,反映迅速,效果明显,奖惩分明。
三是动态巡查要做到责任明确,周期合理,巡查到位,记录完整,报告及时。
四是制止违法要做到方式合法,程序到位,记载明确、记录全面,跟踪到位。
五是违法行为及案件报告要做到及时、有效、到位。
这里我们站在监督检查的角度反推一下在预防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案件统计报表中的违法行为是否都是巡查发现的?巡查台帐是否都有明确记载?是否按程序制止、报告并有文字、影像记录?是否是网络发现报告的?是否是巡查没有发现的?用地审批中先期动工的是否及时发现?发现时间、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直办、领导批办、外部们转办直办以及卫片检查的违法图斑本级是否已经及时发现?是否有明确记载?是否依法按程序查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报告?从上述几个方面检查我们的基础工作,整改完善以前的工作,严格以后的工作,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工作上的失职、渎职。
这里,重点强调一下报告的重要性。报告是否及时到位是上级国土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监督检查的重点,也是问责追责的切入点,各级执法监察机构和领导、工作人员一定要高度警惕,高度重视违法行为的报告工作。
根据15号令、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应就本行政辖区域内的土地违法统计分析情况、土地违法态势及整改纠正的意见、建议、整改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定期报告。另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因受到阻力和干扰等原因而难以制止、查处的重大土地违法行为,因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或者引起群体上访、突发性事件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以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告。
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2010年11月11日 ) 规定: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巡查人员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巡查人员,要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在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违法行为,均应向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报告巡查结果,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实时上报并做好相关工作。对不按规定报告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负相关责任。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已经切实依法履行制止、查处职责,并按规定报告但仍然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视为履行了监管职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原则上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二)案件调查处理必须准确适用法律
1.准确地适用法律的第一个标准是“正确”
有两层涵义:第一,认定事实正确。即做到案件经过调查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二,案件定性正确。是指判定一种案件究竟属于哪一类型,案件性质不同,当事人应负的法律责任及应受到处罚也就不同
2.准确适用法律的第二个标准是“合法”
有三方面的涵义:第一,按法定程序办案。其要求,一是要遵守法定的环节过程,二是要遵守法定的程式,三是遵守法定的期限(听证、告知、处罚、送达);第二,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即每一个案件作出的每一项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有法律根据;第三,文书制作者必须具有相应的合法资,如《行政处罚法》第39条第6款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要特别注意。
3.准确适用法律的第三个标准是“及时”
是指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要求全部办案活动,办案的各个环节,都应讲究效率,及时地立案、及时地审案、及时地下达处罚决定书、及时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及时地结案。具体时限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后面具体讲。
4.准确适用法律的第四个标准是“合理”
是指案件处理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既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又要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做到既合法,又合理,以理服人。《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但《行政许可法》第69条也规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法应撤销的,不予撤销;《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批缴纳。
5.准确适用法律的第五个标准是“公正”
是指办案机关在办案活动中,要正直无私,不偏不倚,即不冤枉无辜之人,又不包庇违法之人,真正做到在法律前面人人平等。办理国土资源案件所强调的“公正”,必须是对所有单位或个人的“公正”,不得因人而异。
上述五个标准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正确”是主要标准,只有办案正确,才能达到适用法律合法的目的;“合法”和“及时”是“正确”的保证;“合理”和“公正”是实现“合法”的必要因素。
(三)案件查处工作中要注意的期限
做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各级领导和执法监察工作人员要通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土法》、《矿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必须通晓,还必须了解掌握《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房地产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省监察厅转办的一个煤矿,以欺骗手段获取批准,获得采矿许可证,只能依据《许可法》撤销许可;《房地产法》1994年7月通过,1995年1月开始实施,所然过多强调房产管理,但也必须学习掌握相关内容,我们应该知道,《土法》规定了土地基础关系制度,《房地产法》是延伸,出让、转让、抵押等规定和一些法律责任在《房地产法》中。这里重点讲一下要注意的几个期限:
1.行政机关需遵循的期限
(1)违法行为追诉的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违法状态一直在持续)。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处罚告知的期限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当事人陈诉和申辩,应当在3日内提出。口头提出的,应当制作笔录。
(3)听证的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特别复杂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延长及延长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听证、鉴定、认定、公告、邮寄在途等时间不记。
(5)行政处罚决定下达的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40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6)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A、罚款和拆除:《行政处罚法》第46、51条和《土地管理法》第83条,对罚款和拆除即不履行处罚也不起诉的,15日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
最高院《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没收:《行政诉讼法》第3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矿产资源法》第46条,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受理和复议期限
A:《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5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8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退回案卷材料。
第9条: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B:《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7条:对于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决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收到不立案决定后五日内要求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行政复核意见书后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8)涉嫌违反政纪规定向监察机关移送的规定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9条: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且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2.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期限
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
(1)行政复议的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83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行政诉讼的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38条,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3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9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院《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执法监察工作中遇到法律竟合的几个问题
一是立法竟合。如森林法与土地管理法中关于林权证与土地征关系;二是执法竟合。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如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执行73条还是81条。总的原则是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几个基本原则:
1.重罚吸收轻罚
越界开采的,《矿法细则》第42条30%以下罚款,《省条例》第48条可并处1至10万元罚款。
2.专项规定优于普遍规定,专项法优于普遍法
非法占地案件占用的是未利用土地。第76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对非法占用未利用土地的行为未作出拆除或没收的规定,实践中可按《省条例》第53条处罚。
3.后法优于前法
《房地产法》第38条: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应符合的条件---一是已支付全部出让金并获得土地使用证;二是按合同约定投资开发完成总额的25%以上。第65条,违反第一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4.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非法批地如何下达批准文件无效(镇隆公司占地、欧美亚园区企业)。国家《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15条: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违法批地行为予以公告,宣布批准文件无效,注销土地使用证----;《省条例》第48条第一款: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违法批准占用土地和发证行为,宣布其批准文件和所发土地证件无效,并予以公告---;
但下位法在上位法规定范围内,对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作出具体规定时,应当适用下位法。
5.从旧兼从轻
三永村。违法行为发生时及现在均应追诉的,应按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按现行属违法行为但发生时法律规定不违法的,按原规定;当时法律规定违法,按现行法律不违法或处罚较轻的,按现行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单位文秘网) )
地址:https://www.kgf8887.com/show-206-24965-1.html
版权声明:
本站由单位文秘网原创策划制作,欢迎订阅或转载,但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单位文秘网独家运营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