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7-09 14:20:55 点击: 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政策,根据 X 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转发 X 人社发〔X〕33 号文件切实做好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X 人社发〔X〕2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总体要求是确保应保尽保,参保率力争 100%,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全覆盖。
二、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外来常住人员、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学生、新生儿、未落户籍的人员随家长一起参保;外出务工、上学、经商及长期在外地居住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在我县长期居住并有固定住所的外地人员可自愿在居住地参保。
三、缴费标准 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在进行资金测算的基础上,从服务民生、缴费标准不宜增长过快和基金收支平衡的角度,确定 X 年度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 180 元/人。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精准扶贫对象、农村独女户及双女户、70 周岁以上老人(1948 年1 月 1 日前出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民政局、残联、扶贫办、卫计局、老龄办等部门按规定予以全额补助。
四、缴费时限 X 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时间为 X 年 11 月 20 日至 12 月 10日。
五、参保登记和缴费方式 镇街人社所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等工作;社区管理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政策宣传、参保登记、信息采集、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等工作;符合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条件的居民,持参保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设置的参保登记点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一)参保所需材料。
1.本地户籍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本地城乡居民参保时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新增人员需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外地户籍人员:除提供暂住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保经办部门出具的未参保证明。
3.特殊群体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农村独女及双女户父母、精准扶贫对象、重度残疾人参保资助名单,以上述人员县级主管部门提供的资助名单为准。符合条件的资助人员应提供相关资助类别的证件及复印件。
(二)登记和缴费。
1.原参保人员。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将已参加 X 年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参保信息以及各相关部门提供的参保资助名单,以电子版形式发至镇街人社所;镇街人社所打印出纸质名单下发至各社区、村(居)。社区管理人员、村(居)干部要按照下发的名单为居民办理续保手续,收取续保缴费资金,开据收费单据;出现减员的,应标注减员原因。
2.新参保人员。需填写《X 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参保人员登记表》。社区管理人员、村(居)干部要认真查看参保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给予参保登记,收取参保缴费资金,开据收费单据,留存参保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本社区、村(居)新增人员全部登记完毕后,要在《新增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并加盖社区或村(居)公章,连同参保申报材料一起上交至所属镇街人社所。
社区管理人员、村(居)干部在填写、核对参保信息时,务必做到参保人员的信息与身份证件一致;不一致的,应及时变更。对于参保资助减免人员一定要如实填写减免类别,不得为空。征缴的资金要当天上交至县财政指定的基金收入户,严禁截留、挪用,做到票、款及上缴金额三相符。
3.新增“X 人社通”手机 APP 缴费渠道,随时缴纳,无需排队。直接用手机下载安装“X 人社通”APP 软件,通过手机号验证注册成为用户,点击首页“我的社保”进入缴费流程,选择“社保缴费”,绑定社保卡、身份证查询缴费订单,确认并支付参保费用,支付成功后可选择查看缴费状态。APP 缴费附带家庭账户功能,可帮亲友一起缴费。
(三)参保审核及信息录入。
镇街人社所要对辖区内社区、村(居)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重点核对缴费人数、缴费资金和缴费票据是否相符。复核无误后,进入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录入参保信息,并对特殊人群加注标记。X 年 12 月 25 日前,各镇街要将本辖区参保人员信息全部录入完毕。X 年 1 月 1 日,准时启动 X 年度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工作。因未及时录入参保信息影响参保人员报销的,由该参保人员所属镇街负责。
(四)参保公示。
各镇街人社所在录入完本辖区各社区、村(居)参保信息后,必须打印各社区、村(居)参保信息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上报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一份交社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在社区、村(居)的公开栏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5 天。公示期间,镇街人社所、村(居)干部要对反馈的参保错误信息及时更正。
(五)其他事项。
1.各镇街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
2.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为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在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限内办理医疗保险转换手续。
3.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断参保后再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已参保人员办理缴费手续;不补缴中断期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补报中断期间的医疗费。
4.参保资金交至县财政基金专户后,参保人员要求办理退保的,个人缴费资金不予返还。
六、变更和注销登记 (一)参保人员信息(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征缴期内,参保人员或家属可凭加盖社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公章的申请材料及变更人员的身份证件到参保所属镇街人社所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材料由镇街人社所留存备案;征缴期结束后,参保人员或家属可在镇街人社所填写《X 县医疗保险信息变更审批表》,经镇街人社所初审同意加盖公章后,至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进行变更,《审批表》由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留存备案。
(二)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应终止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由本人或家属携带有关材料到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事关千家万户居民的切身利益。征缴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集中时间,精心组织。县里将
征缴工作纳入对各镇街和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确保征缴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做好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筹资标准,达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重点做好城区学生、社区改造搬迁户的登记缴费工作。要加强资金管理,所有参保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基金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三)强化协作配合。人社部门要加强征缴工作的政策指导和业务管理,协调解决好征缴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卫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做好就诊患者的参保宣传引导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及时足额落实政府补助资金,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农业部门要把居民医保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协助做好政策宣传和资金筹集,坚决制止借居民医保征缴之机乱收费、搭车收费、重复收费等各种增加群众负担的行为;民政、残联、老龄办、卫计、扶贫等部门要确保参保资助资金按时、足额转入县财政基金专户。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对全县居民医保征缴工作进展情况进
行督促调度,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实、工作进展缓慢的镇街,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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