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11-27 09:53:26 点击: 次
政府干预经济【土地利用的政府干预】
摘 要:在中国,政府对土地利用的干预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政府通过对土地利用实行计划管理,以控制土地利用;同时,政府也采取多种形式来鼓励某种土地利用,以下文章将对我国的土地利用的政府干预作简要表述。
关键词:土地利用 政府干预 土地用途管制 听了“土地利用的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与途径”专题后,我对政府干预市场有了初步的了解,也对当前我国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有了一个明确的认识,更对政府干预土地利用的一系列措施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下面我将就我学到的知识以及我个人的一些理解阐述我的观点。
首先,从政府干预土地利用的必要性上来看,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市场失灵,二是政府失灵。
在大部分情况下,市场机制通过微调社会资源,使经济实现了大体平衡。但是很多情况下,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也就是说,由于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会出现资源配置缺乏效率或资源配置失当的情况。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主要有垄断、外部性、公共物品和信息不对称等。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和不足,优化资源配置,政府需要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控,用“看得见的手”来弥补“看不见的手”。因此,政府便开始对市场进行干预,以求消除市场失灵的不良影响。而当政府干预导致了更加严重的无效率资源配置时便出现了政府失灵。从目前我国的基本情况来看,我国的政府失灵主要是因为政府干预了不该干预的领域,权利没有适当下放到地方,使得地方没有很好地履行国家宏观调控的职责,导致政府干预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
我国针对目前土地利用的实况,如对土地资源的滥用、污染等问题,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调配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具体途径有:政策直接管制、可交易的污染许可证、税收等。在这一方面,它与资源环境经济学的知识融会贯通,理顺了相关学科之间的联系。
在政府直接控制方面,中国政府,主要是通过直接控制土地供应,土地用途管制,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管理。个人认为:政府限制土地的供给,主要是通过提高供地门槛、增加取得土地的限制条件等措施来实现的。
土地用途管制,以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的协调,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指定的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在严格按照国家的用户对使用的土地管理制度采取的使用制度[1]。而集约利用管理方面,主要是通过规模经济,集约利用土地,在不增大供给的情况下,增加土地产出以及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可交易的排污权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允许排放污染的不同来源的前提下,通过货币转移排放在彼此之间的交流手段,以达到减少排放,保护环境[2]。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同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政府采用税收方法,主要是想通过对污染物进行征税,使得厂商污染行为造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使得工厂自身生产的成本增大,进而达到厂商自身通过各种措施,如增加技术投入,减少污染;建立节能减排机制,实现“零排放”,来减少污染,达到保护环境、合理利用土地的目标。
国外也有一些地区采用了补贴、押金―退款的方案,主要是想通过经济方式,回收利用资源并给予人们一定的经济报酬,提高人们的节能意识来保护资源。我觉得在这一点上,我国可以借鉴一下国外的经验,毕竟国外研究土地利用的历史比较长,经验也比国内丰富,其学者的研究及建议都是很具有借鉴意义的。
我认为:政府对土地利用进行干预,要针对我国土地利用的具体情况具体对待,除了以上一些资源经济学方法之外,还可以从政府制定政策这一土地行政行为本身出发,完善土地产权和相关的法律制度制度,建立合理的土地市场,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的健康稳定发展,增加立法,执法力度,加大力度打击非法使用土地;加强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这不仅需要加强内部监督的力度,还要增强公民对政府的外部监督的力度与效率,增大执法的透明度,做到政策制定的阳光、透明;明确分配职责;通过经济方法(如金融、税收、奖金、罚款等)、诱导性方法(如激励机制、价值机制、升迁制度等)来提高土地行政执行的效率;加强信息披露,以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息失灵,信息成本过高和市场失灵等,由此带来的恶果。
我国已经有部分地区开始实行土地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使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摆脱了地方政府的束缚,这是一个土地行政管理模式的转变,其制定的初衷是为了改变目前违法用地案件不断增多尤其是地方政府往往是违法主体这一现象,理顺地方政府与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减少地方政府利用土地干预市场的行为,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更好的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3]。它到底会不会对我国的土地利用产生积极的作用,让我们拭目以待。
实现政府干预土地利用的途径有很多,我认为最主要的还是需要政府自身通过不断地积累、总结,在发现问题的同时,针对问题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制定符合该问题特征的解决方案,并在解决问题的同时,根据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在不违背国家总的政策方针的前提下,不断地改进方案、政策,不断积累、总结经验,使得政府对土地的干预更加科学、合理,促使政府干预土地利用健康、活跃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利根.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2000. [2]陈忠.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经济学分析[D]. 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2004. [3]张红霞.城市土地市场运行的政府调控评价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华中科技大学,2010.
地址:https://www.kgf8887.com/show-207-48085-1.html
版权声明:
本站由单位文秘网原创策划制作,欢迎订阅或转载,但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单位文秘网独家运营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