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8-26 16:39:06 点击: 次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
《法律基础》课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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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简述法的本质。
答:法的本质:(1)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3)法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规范。
2.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国有经济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是与我国较高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
集体经济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的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形式。?
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以劳动者自己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硅劳动者所有和支配的经济形式。?
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用劳动者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经济形式。?
外贸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外商投资部分。
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滥用权力的原则?
4.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
答: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答:如遗赠、抢救公物、拾遗、发现埋藏物等,缔约上的过失也是债发生的根据之一。
5.简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答: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使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
刑法空间
1、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并有保留地采用普遍管辖原则。
(1) 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
① 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法,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除外"包括:
Ⅰ享有外交特权和赦免权的外国人――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Ⅱ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对本法变通或补充。
Ⅲ刑事特别法另有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
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只有两种情况适用本法: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
②中国的船舶、航空器属中国领域。(外国驻华使馆原则上也属中国领域)
③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即可。
(2) 刑法的属人管辖原则(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
①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一律适用。
②其他人,原则上适用,但法定最高刑"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3)刑法的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或中国人犯罪)
①原则上不适用,但法定最低刑"3年以上"的,可以适用。
②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不适用。
(4)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
① 对国际犯罪,在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
② 经过外国审判的,仍然可以追究,但在外国已受到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2、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①生效时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明示废止。
②失效时间:默示废止,新法代替旧法。
③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我国采取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案例分析:(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 张某父子俩一起生活。2012年夏天,张某父子出去打工,房屋无人看守。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难以经受台风袭击。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加固,共花费了2000元。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请问刘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刘某有权请求张家父子偿还所支出的费用吗?
答:刘某所做的行为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大陆法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构成条件:(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根据大陆法各国的民法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偾务。所以刘某有权请求张家父子偿还所支出的费用?
2.赵某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10000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是,古董没有交给李某,仍然放在孙某处。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是否能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与李某之间的质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4)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的行为,赵某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答: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为出卖人钱某将保管赵某的古董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孙某,钱某并没有处分权而实施了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待定,故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是善意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古董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为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案中,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叫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古董为自己所有,且孙某支付了1万元取得该古董,可见孙某对该古董的取得符合以上的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无效。《担保法》第66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所以,无论是《担保法》还是《物权法》,都规定了流质契约之禁止、流质契约禁止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将质权人乘人之危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本题中,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关于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显然违反了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因此,两人之间的约定无效。
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的行为,可基于保管合同,提出违约之诉;也可基于对古董的所有权,提出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
3.王某,女,2001年5月出生。2017年6月初中毕业后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2018年6月,她用自己积攒6000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
答:王某1992年出生,2008年已满17周岁,据此,根据《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进行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有权以自己的行为从事一切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王某用自己劳动所得积攒的钱有权决定购买自己所要的东西,所以她父母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4.刘某与妻子方某生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娶妻吴某,未生育,收养一女刘丁。次子刘乙娶妻王某,生子刘戊。幼女刘丙嫁夫陈某,生子陈戌。1983年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1990年刘甲病故,其妻吴某及养女刘丁与刘某、方某共同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1997年刘某病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給刘戊现金2万,房屋1间。多年好友赵玉山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1万元。同年刘某去世。经查,刘某与方某共有房屋8间(设每间价值2万元),存款20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请问本案应如何继承?
答:刘某去世后首先将20万元的存款和8间房屋折价16万以及家电折价4万分割一半给其妻方某,实际刘某的遗产折价为20万元,然后按照刘某的遗嘱给刘戊现金2万元,房屋一间折价为2万元,赵玉山1万元。剩余的15万资产平均分给他的法定继承人,刘甲的妻子在刘甲去世后尽到了赡养义务,所以具有继承权,而养女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的,也具有继承权,在遗产未分割时已产生了遗产继承的法律效应,而刘丙是在此之后去世的,所以她的份额由其丈夫陈某代继承。
三、论述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论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条件。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就是关于归责原则的阐述。在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要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三)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2、民事责任的免除需要具备三种特征,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三是符合一定约定或者法律免责条件的。
2、论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条件。
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健全完善立法
1.科学立法
科学立法是党科学执政、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只有在立法工作中坚持科学立法,才能够满足人民对法律的需求,立法的目的才能够真正实现。科学立法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我国国情,遵循客观规律,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义务、权力与责任,健全立法程序。
2.民主立法
民主立法要求在立法过程中坚持群众路线,体现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坚持民主立法,既要体现立法内容的民主,又要体现立法程序的民主。坚持民主立法,必须坚持立法为民,增强立法主体自身的民主性,扩大公众参与立法。
3.法制统—
从立法层面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是下位阶的法不能与上位阶的法相抵触;三是相同位阶的法相互之间不能抵触。这三者结合起来,才能保证我国的法律体系的内部和谐一致,从而保证国家法制的统—。
4.体系完备
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继续制定和完善起支架作用的法律,更多地修改、完善法律和制定配套法规,适时进行法律清理和法典编纂。
二、坚持依法行政
1.行政要合法
行政要合法亦即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2.行政要合理
行政要合理亦即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日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行政要高效便民
行政要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最大限度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方便。
4.权责要统一
权责要统一,是指行政机关拥有的职权应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拥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不应当有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应当有无权力的责任,并且在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政务要公开
政务要公开,是指政府机关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政务信息、行政事项、工作内容等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便于人民群众的知晓和监督。
6.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要不断提高
公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是指公务人员依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和观念,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实施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能力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
三、严格公正司法
1.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司法人员必须自觉用司法公正理念指导司法工作,维护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
2.不断提高司法效率
公正与效率都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司法机关必须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3.努力树立司法权威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应当以公正高效权威为价值目标。公正是灵魂,没有公正,司法将会徒具形式;高效是生命,没有高效,司法将会难以生存和发展;权威是品格,没有权威,司法将会失去应有的品行和性格。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是相互作用的统一体,没有司法权威就很难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4.充分发扬司法民主
司法民主主要指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司法民主包括司法主体民主、司法程序民主和司法目的民主三个方面。司法主体民主又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人民直接参与司法,例如陪审员制度和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二是司法人员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司法程序民主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开制度。司法目的民主的表现为司法为民,司法权是人民给的,司法工作就必须为人民服务。
四、其他基本要求
1.加强制约监督
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与监督,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2.自觉诚信守法
自觉守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必须在全社会培育现代公民意识,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使人们形成发自内心的对法律的信仰和崇敬,并把法律内化为行为准则,做到自觉诚信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3.繁荣法学事业
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是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人才支持的重要阵地,事关我国法治建设的兴衰成败。
4.实施正确领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贯彻和落实,关键在于党的领导。
18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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