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文秘网 2020-08-29 16:36:29 点击: 次
浑江乐器工业公司给付还本销售合同代为还本款纠纷案
1989年12月17日,鞍山百货公司、浑江乐器公司签订还本销售钢琴合同。合同约定:
浑江乐器公司供给鞍山百货公司聂耳牌、天池牌钢琴 47台,每台售价4350元,交货地鞍山。
每台钢琴由生产厂承担运费 100元,5年后每台钢琴由生产厂向购琴人返本 4000元。此合同
由工商行办事处担保,并附银行还本销售信誉卡一张。合同签订后 ,鞍山百货公司又向生产厂
追加订货11台钢琴,其中按4350元定货7台,按4250元定货1台,按4200元定货1台,按 4150 兀定货2台。
1989年12月至1990年7月,鞍山百货公司出车前往浑江乐器公司提走钢琴 58台,总货
款为251650元。生产厂按合同约定,每台钢琴附有工商行办事处提供的还本销售信誉卡一张 ,
注明工商行办事处担保还本金额为 4000元。钢琴销售期间,鞍山百货公司为生产厂垫付促销
广告费4350元,生产厂欠付运费 5800元,共计10150元,折抵货款,鞍山百货公司应给付浑江 乐器公司货款241500元。
1990年1月至7月,鞍山百货公司将 58台钢琴全部售出,同时分7次给付浑江乐器公司 货款241500元。至1995年钢琴售出5年后,生产厂未按约定向消费者还本 ,消费者54人持 工商行办事处还本销售信誉卡要求鞍山百货公司还本。 1995年1月至7月,鞍山百货公司代
为向消费者还本216000元。为追索代付款,鞍山百货公司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起诉 ,称:
我公司与被告浑江乐器公司签订 5年还本销售钢琴合同,由被告工商行办事处担保。 5年后,
被告浑江乐器公司未按约定还本 ,由我公司代为向消费者还本 232000元,给我公司造成巨大
损失。请求被告浑江乐器公司立即给付代为还本款 232000元,延期付款利息17516元,被告
工商行办事处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浑江乐器公司答辩称:欠原告还本销售钢琴款属实,因我公司经济困难,愿以物抵债。
原告购买钢琴数量需进一步核对。原告尚欠我公司座便盖款 2万元,要求折抵钢琴还本款。
被告工商行办事处答辩称:我处提供担保 ,但浑江乐器公司经济情况较好,有能力偿还钢
琴还本款,我处不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
审判简介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 ,查明上述事实,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还本销售钢琴合同
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本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还本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工商行办事处为还本销售钢琴提供担保 ,应在担保的数额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浑江乐
器公司辩称原告欠其购买座便盖货款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应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该
院于1996年8月5日判决如下:
被告浑江乐器公司给付原告鞍山百货公司 54台钢琴还本款216000元,并承担延期付款
的违约金(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自1995年8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被告浑江乐器公司逾期不还,由被告工商行办事处代为偿还。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自动履行。
评析
评析简介
还本销售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明示购买其出售的商品 ,消费者一次性付价款,在一定期限后
再由经营者返还消费者价款的一种促销方法。它不同于通常的商品销售。它的特点是: (1)
要约邀请。经营者许以还本销售商品,邀请消费者购买。(2)消费者承诺,及时清结价款,还本销 售合同即告成立。(3)附期限履约。还本销售合同中,负有还本义务的经营者,按约定期限还本。
反之消费者还本请求权的行使 ,只能在约定期限届满,而不能提早。我国法律对还本销售无禁
止性的规定。但实践中,有的经营者公示的还本销售虚假 ,借以倾销伪劣商品,有的经营者还本
期限届满无力还本,甚至逃匿,致使消费者蒙受损失,得不到补偿。因此,还本销售的真实性、合 法性至为重要。本案经营者鞍山百货公司、供货者浑江乐器公司签订还本销售钢琴合同 ,合
同内容真实,合同标的物聂耳牌钢琴、天池牌钢琴与供货一致 ,符合《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
二十二条关于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讲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 况的,应保证与事实上际状况相符的规定。
鞍山百货公司依照还本销售钢琴合同出售钢琴 ,还本期限届满,消费者请求还本,浑江乐
器公司违约不履行,鞍山百货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 ,替代履行,给付了消费者购钢琴
的本金,从而取得代位债权。鞍山百货公司诉请浑江乐器公司清偿债务 ,理由依法成立。工商
行办事处为债务人浑江乐器公司限额担保 ,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判决由浑江乐器公司给
付鞍山百货公司还本货款、违约金 ,并由工商行办事处在其担保范围连带清债 ,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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